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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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就是这并不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就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与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就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就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就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她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就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就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就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就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就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因此,只要就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与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

本题B选项正确。

3、答案: 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

目录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司法考试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口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第一部分写在前面的话辛苦、紧张而又精彩的2008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数十万考生以艰苦、坚毅而又卓越的付出经历了这一次弥足珍贵的征程。

臻显其中的,有拼搏中尽情挥洒的汗水,有坚持中欲罢不能的眼泪,更有探索中忐忑踌躇的心酸。

而现在,在所有人怀着炼狱归来、放松超脱的心情走出考场的时候,真正能够会心绽放笑脸的毕竟只是少数人。

这,就是“天下第一考”的残酷。

正是这种艰辛和残酷,顽强和执着,才最好地诠释了所有法律人内心深处闪烁着眩目光环的司法事业的神圣。

也正是这种神圣和向往,虔诚和信仰,召唤着中华大地成千上万莘莘众生年复一年、义无反顾的奔赴考场,去感受,去享受,那一份属于自我的荣耀和光芒。

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绝不会是结束,而必将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对于新新加入的勇敢者如此,对于从头再来的坚守者更是如此。

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开始,为了我们心中那个美好的梦,请让我们一起来细致的审视一下我们在今后一年中必须每天面对的对手——真题。

毋须后悔莫及,但求铭刻于心。

第二部分行政法试卷分析08年行政法试题在延续着以往的主要趋势的前提下,有一定新的发展和突破。

在难度上,与07年相当。

较之前几年的“高不可攀”,难度有所回落。

在题型上,与过去基本一致,特别是第二卷的客观题。

分别考查了12道单选题(从39题到50题),11道多选题(从80题到90题),还有3道不定项选择题(从98题到100题)。

在第四卷中,继06年和07年分别考查了一道25分的论述题之后,今年行政法考查了一道20分的传统案例分析题。

从分值分布上看,卷二单选题为12分,多选题为22分,不定项选择题为6分。

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20分,今年行政法共考查了60分。

在历年的60分——65分这一分值范围之内,比较稳定。

一、行政法具体的分值分布:1、合理行政原则:1分(46ABCD)2、公务员:1(39ABCD)+2(98ABCD)=3分3、行政许可:0.5(84B)+2(87ABCD)=2.5分4、行政处罚:0.25(48B)+0.75(49ABC)+0.5(84B)+1(89AD)=2.5分5、政府信息公开:1(42ABCD)+2(90ABCD)=3分6、行政法规制定程序:1分(41ABCD)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2分(81ABCD)8、行政复议:1(45ABCD)+2(80ABCD)+1.5(82ABC)+1.5(83ABC)+1(84AC)+2(85ABCD)+0.5(89B)=9.5分9、行政诉讼:1(43ABCD)+1(44ABCD)+0.5(AB)+1(47ABCD)+0.75(48ACD)+0.25(49C)+1(50)+1(82AD)+1.5(83BCD)+ 0.5(84D)+2(86ABCD)+0.5(88C)+0.5(89C)+2(100ABCD)+20(卷四第六题)=32.75分10、国家赔偿:1(40ABCD)+2(99ABCD)=3分二、考点内容和考查法条:1、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性质、特征和范畴。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

本题B选项正确。

3.答案: 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2008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评析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评析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评析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评析司法考试已经尘埃落定,下面针对2008年司法考试中三国法的试题做些归纳,谈些看法。

一、分值状况如往常一样,三国法的题目位于第一卷,其分值状况和2007年基本持平。

其中,国际公法考了总共9道题,单选题6道,多选题2道,不定项选择题一道,分值是12分。

国际私法总共是11道题,其中单选题7道,多选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总共考了15分。

国际经济法的题目也是11道,但是分值稍微有点高,是17分,其中单选题考了5道,多选题5道,不定项选择题是1道,总共是17分。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加在一起总共31个题,44分。

二、命题特点2008年三国法试题的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重、新、偏。

(一)所谓“重”,是指08年三国法的题目主要还是围绕三国法的重点理论、重要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国内法展开,命题基本遵从了大纲的要求。

具体来说,国际法中,条约法问题,第30题考查了;以前常考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体现在32题上。

在国际私法上,有外国法的查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外国仲裁裁决的撤销、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在国经法当中有贸易术语,托收,信用证,反倾销问题,外贸经营者经营权的问题,另外国际贸易法当中一个最重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考得比较多,体现在42题、84题和100题。

这些问题是我们授课的重点。

在讲课的过程中,相关的知识点都有所涉及并着重阐述。

(二)所谓“新”,是指今年的一部分命题是围绕三国法的热点问题设置的。

比如国际公法的第34题,涉及到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这也是目前国际环境保护中的一个比较热的问题。

国际私法当中这种新颖性体现的更加明显了,因为在国际私法当中有几个新出台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是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当中有一些考点,在整个今年的考试当中有明显的体现,比如37题。

2008司法考试试卷三及解析

2008司法考试试卷三及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及解析(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法经》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列于六篇中最后一篇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具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因此,A项表述正确。

魏明帝时改定刑制,作《魏律》。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最后,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迈进一大步。

因此,B项表述正确。

晋武帝时诏颁《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而到了《北齐律》时,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因此,C项表述错误,当选。

唐高宗时召集律学通才和重要官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解释。

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

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项。

(本题对我国古代法典结构体例进行了综合考查,要求考生不仅对重要的古代法典的内容、结构体例准确掌握,还应将它们进行比较,对比记忆。

例如《魏律》与《法经》相比,不仅结构上进行了改革,在内容上也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了法典;再如《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在结构上和内容上有了怎样的继承和发展等。

考生通过这样的纵向对比分析,不仅能加深记忆,还能掌握我国古代法典总则篇的《名例律》的形成过程,是三校授法制史时的重中之重。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正确答案:A解析: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枪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枪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

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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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一分析我们知道,司法考试卷一侧重于记忆,并且除了宪法和司法职业道德外,几乎不涉及法条的考察,而且考试的题目的选取大多以司法部教材为主, 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一也没有摆脱这一规律,试题难度总体不大,也就说,复习方法得当,试卷一的分数是非常容易提高的,事实也证明,很多考生的卷一分数都在110分以上甚至更多。

下面具体分析各科的特点,让大家对2008年司法考试规律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一、法理学:2008年法理学考察共计23分。

与2007年在题型和题目的分布上没有变化。

就法理的考查方式和特点来说,法理学较多的使用“判断型选择题”,这类考题具有开放性和综合性。

需要考生对各个考点都在掌握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就法理学的考点分布来说,仍然注重对传统的重点考点进行考察。

传统重点考点分值18分,占总分值78%,这也反映了重者恒重的道理。

另外新增知识点在2008年题目中也有重要体现,如“法律证成”、“设证推理”、“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都是今年新增的知识点,在2007年题目中都有专门考查。

总体来说,法理学的试题难度不大,考试中规中矩。

二、法制史:法制史考察共10分。

在分值上与07年则保持一致。

题目分布略有微调。

就考查的知识点来说,没有偏题怪题,都是考查的重点,就考查的特点和难度来说,单项选择题中大部分试题是考查一个知识点,这类题目比较简单,一般都不会做错。

但是今年的法制史综合性题目较有难度,需要考生对每个知识点记忆准确,才能保证试题的正确性。

而且选项设置较为细致,因此具有一定的难度。

法制史内容比较繁琐,比较注重细节,而且法制史也是近几年才加入到考试范围内的,所以题目的重复性的机率很小。

但重点突出,掌握起来也难度不大。

三、宪法:宪法分值由07年的21分增至23分。

就考查的知识点来说,今年的宪法题目与07年相比,传统的知识点考查较多,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加大了对《监督法》的考察力度,有三分之多。

但总体来说,今年的宪法题目中规中矩,考查的也是历年的重点和难点。

考点覆盖率也达到85%以上。

四、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在选择题部分共考了10分的题目,就考查的新增知识点来说,主要体现在对新修改的《律师法》的内容的考查上,需要注意的是,今年的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的题目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题目采取判断型题目,注重对不同制度的多个知识点的考察,而且选项的设置较为繁琐,做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主要还是依据法条。

因此这一科目的题目难度总体来说难度不大,考生只要认真复习,仔细看老师的讲义,拿到满分都是有可能的。

五、经济法08年共计占到40分,试题的难度略有上升,因为在兼顾了传统考点和新增考点的同时,还考查了一些生僻的知识点,考查的小法的重点也有所转移,但是总的来说,08年经济法部分延续了07年考试的风格,一如既往地考了经济法中的重点、常考点,再次证明重点考点、新增考点是司法考试命题重点这一规律。

考生复习时可以由一个预期,不至于茫然无措。

就考查方式来说,创新少,试题考法简单,法条题居多,考生无须多加考虑,只要熟知法条直接作答,有的试题答案甚至一望而知。

当然这也是经济法历年命题的特点。

六、三国法2008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分值总计44分,比07年增加1分。

考查的考点比较细致,具体法条考查增加。

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很难全面掌握如此细致的法条的考点。

有些题目考点比较偏。

08年三国法的命题某种程度上打破了“重者恒重”这一规则,今年有很多并非重要的考点或者是往年从没考查过的或极少考查的考点,今年反倒有所考查。

从今年三国法命题的整体特点来看,有些题目考查有点偏、怪,难度较大,而且有些命题不是很妥当。

但是题目仍然主要围绕三国法的重点理论、重要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国内法展开。

所以大家备考09年题目仍然要以历年考查重点为基础,适当注意法条的复习。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分析经过一轮辛苦的备战、考试,2008年司法考试结果已经揭晓,又是几家欢乐几家忧的时刻,这也正是考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然而,对于每一个有志于坚持不懈奋斗与司考战场的考生而言,痛定思痛才是更有意义的。

认识,才能思考,思考才有进步!无论对于参加过还是准备参加司考的考生而言,对于司考本身的认识,都是我们在考前不得不修的课程。

司法考试第二卷考察的科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我们将对2008年试卷二中各个部门法的考试情况逐个进行分析。

一、刑法从整体上看,2008年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与过去几年相比变化不大:从命题方式上看,考查的方式依然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从分值分布上来看,与07年相差也不大(除了25分的选做题);具体分析来看,2008年刑法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重者恒重这是司法考试的黄金定律,司考中的重点问题重复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有的问题每年都会出现,甚至不出现反而成为反常现象,有的考点不仅每年出现,在某一年的试卷中也会多次出现。

2008年刑法部分就遵循了上述原则,主要体现在:1.从总则来看,历年频繁出现的考点如刑法的解释、犯罪故意、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正当防卫、刑事责任年龄、假释、罪数问题、犯罪未完成形态等知识点在今年的考试中都再次出现了,这些问题应该是广大考生所熟识的问题。

2.从分则内容来看,重点章节和重点罪名的考查再次体现了这一原则。

如刑法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是重点中的重点,在今年的考试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今年的考试中都以不同的方式做了考查。

3.对于相似罪名的辨析,依然是对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及转化型抢劫方面的考查。

(二)在遵循上述规律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

主要体现在:1.对于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力度加大。

在以往的司考中,刑法总则与分则基本是平分秋色的,甚至也出现过总则分值远远低于分则的情况,如2007年的考试,总则部分只占了卷二刑法总分值的36%左右,而今年却更加倾向于对于总则部分的考查,例如关于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危害后果、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尤其卷四的论述题考查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总则分值大幅增加,已经超出分则所占的比重。

2.比以往更加重视传统罪名的考查,分值大幅提高。

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等传统罪名的考查就占了37分,特别是第四卷第二题关于贪污罪和行贿罪主观题,分值高达20分,如此大分值的在这一章节中命题的现象历来的司法考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

(三)新增知识点必是考试的重点。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被害人承诺等理论性较强的考点是2008年大纲中的新增考点,这些考点也意料之中的在08年的司法考试中出现了,其中牵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考了2题,占2分,被害人承诺考了1题,占1分。

虽然分值不是特别大,但还是代表了一种方向性。

另外,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2008大纲中新增的罪名,在第四卷案例题第一问中以其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了考查。

(四)考试的理论性增强。

现在的司法考试对于考生的考查已经不限于法条和简单知识点的记忆,而慢慢开始重视考生本身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所以,近年来,非法条题也开始占据一定的比例,这也是今后命题的一个趋势。

从2008年的刑法考试来看,关于事实认识错误、被害人承诺、转化型抢劫、违法性认识错误、因果关系、承继共犯等都是对于理论知识的考查;卷四的案例二对于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的考查,也不仅仅涉及刑法知识与理论而是将其与法理学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论述题,该考点理论性更强。

(五)考试的综合性增强。

这种特点在刑法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司法考试中刑法的出题特色往往是通过一个小小的案例或者通过一个题目考查到多个知识点,有时一个题目的四个选项就涉及四个不同的章节,有时一个题目会涉及到总则和分则多章节的内容,这种特色在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中出现的频率特别高,根据这种测试特点,一旦一个知识点没有掌握,那么整个题目的正确性就难以保证了。

所以,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这种题型应对自如。

二、刑事诉讼法与2007比较分析,2008年考试的知识点的分布情况: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一下命题特点:(一)从考查形式上来看,可以比较如下:通过分析比较可以明显的看出2008年刑诉部分的考查在命题方式、分值分布上与2007年有高度的相似性,再次体现出司法考试中重者恒重的原则。

(二)从知识点的考查情况来看:1.知识点分布十分广泛。

08年刑诉法试题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基本上涉及了刑诉法的各个制度与程序。

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经常强调反复复习的内容。

2.在重点考查传统知识点的同时又有所突破。

在08年的试卷二刑事诉讼部分考试中对于传统的知识点考查占了80%强,这些知识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曾多次出现过,也一直是考核的重点。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包括一些平时不太受关注的法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第36题考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如何处理;第29题:公司被注销,法院在审理该单位犯罪时程序应该如何进行下去等;)此外,今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知识点如公海上犯罪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以及死刑停止执行等。

07年的考试中也出现过这种考查新知识点的趋势,如比如07年第二卷第72题关于刑事诉讼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第79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这也反映了刑诉出题的一种方向,所以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对以知识的全面复习。

3.在沿袭以法条和司法解释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传统下,对于基础理论的考查有所体现。

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主要依据法条和司法解释,是司法考试中整体的命题思路,2008年也基本遵循了这个规律。

但是,为了体现考试的理论性,也出现了从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的考察内容,如卷二第35题、74题等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考核。

(三)考点的重复率仍然极高,试题整体难度为适中偏易。

刑诉法在具体知识点的考核上,最大的特点是重复率仍然极高。

比如今年卷二第26题与07年第67题考查的都是拒绝辩护的问题;今年卷二第27题07年第79题考查的都是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今年卷二第36题与07年第72题都是对冻结、扣押财产的处理的考查;今年卷二第66题与07年第37题都是对刑诉法第15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考查;今年卷二第71题与07年第25题都是对法院庭前审查时可退回检察院的情形的考查;今年卷二第74题与07年的第24题都是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考查;今年卷二第76题与07年第68题都是对拘留的适用情形的考查;今年卷二第67题与07年的第23题都是对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发现一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的考查;今年卷二第95-97题与07年卷二第27题都是对刑罚执行机关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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