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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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

121号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121号文不一致的,按121号文执行。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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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关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的说明

关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的说明

关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的说明
白碱滩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自治区国、地税【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内容规定,现我局对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企业报送资料进行统一规范,所报资料如下:
1、填写《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表》;要求印章齐全。

2、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身
份证号码、任职时间、工作岗位、联系电话(或监护人
电话)、其他说明。

3、年度残疾职工工资表;内容包括:姓名、月基本工资额、
奖金、津贴、补贴、全年支付工资总额、其他说明。

4、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5、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

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
付了不低于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新克政发〔2008〕3号
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包括:
银行打印的残疾人账户明细清单、银行打印的残疾人月
工资进账单明细、残疾人银行存折明细、通过银行等金
融单位支付的其他支付凭证。

7、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均为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提供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注:所报资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条件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优惠 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 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 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 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 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 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 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 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8.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 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 书面材料。 ③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9.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 10.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②《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③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全国各地有序进行。

尽管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已开展多年,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企业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1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性问题还未能完全出台,因此基层在开展汇缴工作时仍有不少困惑。

尤其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额的问题,上级在所得税法的解读和实施中以及本次所得税汇缴的布置工作中均未予明确,各地在执行时理解不一,反响较大。

而其中矛盾的焦点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仍应执行?综合相关文件及基层实际,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至今仍应有效。

理由如下:一、从文件颁布施行的时间上看,财税[2007]92号文(以下通称92号文)仍应有效92号文于18年6月15日发布,自18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自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18年3月6日,自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92号文出台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其立法宗旨及具体的文件规定应当符合所得税法的政策框架;第二,作为一个未明确为过渡性政策的部门规章,有效期不应只有6个月,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解;第三,纵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各项文件规定,至今上级并未明确认定该文件或该项规定已废止。

二、从该项收入的性质上看,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第15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具备规定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两个要件。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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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4-10-25 点击数:19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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