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落实18号公告,几个问题应关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落实18号公告,几个问题应关注【标 签】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近日发布,该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意义。
但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第一,并非所有按处理的业务都适用18号公告。
根据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涵盖的范围要远远大于18号公告的内容。
18号公告规范的只是股权激励这一种情况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且这种股权激励要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因此,对于公司为获取其他方(非员工)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公司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行为,虽然按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不属于18号公告规范的税收处理范围。
第二,并非所有非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业务核算都适用18号公告。
目前,很多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突击实行股权激励。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二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对于这些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及证监会都要求,拟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但是,这类业务能否执行18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虽然18号公告在适用对象上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但18号公告同时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准则18号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准则18号明确了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披露的所得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等。
准则18号要求企业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政策时,应当基于税法规
定和税务处理方法,并且要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同时,准则
18号还规定了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披露的各种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
计处理方法。
准则18号还对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所得税备损及未分配利润等方
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披露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
税费用的组成。
在准则18号的指导下,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和披露所得税费用,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状况。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
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心。
然而,准则18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准则18号规定的会
计处理方法有时候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与税务报表
之间的差异。
其次,准则18号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未做
详细规定,给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是我国用来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
理的重要准则。
它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有助于
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但准则18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4.20【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该应用指南主要包含了所得税的计算、计提、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导。
下面将对该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应用指南明确了所得税的概念和性质。
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适用的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计算所得税,以确保企业合法纳税的同时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其次,应用指南给出了计算所得税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税款。
对于以确认净利润为基础的企业,应先计算应税所得额,然后根据税率计算所得税;对于以确认税基为基础的企业,应直接按照税率计算所得税。
应用指南还对计算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和调整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再次,应用指南规定了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提当前期的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亏损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和持有逆向税基的企业,应用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计提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方法。
此外,应用指南还对税基差异、税前损益调整和未确认报税资产和负债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对于税基差异,应用指南规定了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并披露的信息。
对于税前损益调整,应用指南给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未确认报税资产和负债,应用指南强调了需要进行准确的估计和计量,并对计提资产负债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后,应用指南还对所得税披露进行了具体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起征点、税率等,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价企业的所得税风险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指导。
企业应按照该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计提、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以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量和合规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之所得税论述52页PPT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 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
❖ 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 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金额。
❖ (6)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
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企业
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 (7)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 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 5、列报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 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例: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4年预计了200万元的 产品保修费用,实际支付发生于2005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会计处理:2004年计入损益 税收处理: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则:
税收: 利润总额
预计保修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2004 2005
1000
1000
❖ 理论基础的改变导致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得税会计内 容有了完全的改变:
❖ 计税基础不同与差异的概念不同,如:
❖ 企业会计制度:时间性差异 ❖ 新准则:暂时性差异 ❖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如: ❖ 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损
益表负债法)
❖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负债法
2018年8月开始实施的税政

2018年8月开始实施的税务新政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1)综合所得税率: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2)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4)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4.增加反避税条款5.各部门协作: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年终清算(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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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首先,准则第18号明确规定了在计算和报告所得税方面的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和报告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率和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等因素纳入考虑。
2.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将长期待摊费用、抵债准备和其他以税前形式计提的费用等在税前调整过,计算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应遵循时机匹配原则,将与报告期相关的税额计入到该报告期的应交所得税中。
同时应将以报告期为基础计入的收入和支出的税额纳入到同一报告期提供的企业利润表中。
其次,准则第18号还规定了计量和会计处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对于需要确认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可在将来抵扣应纳所得税的净资产和净负债,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
2.对于可抵扣以后期间所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对于以税前形式计提的其他应计所得税负债,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负债。
此外,准则第18号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政策和假设。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税收负债和资产以及计提所得税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准则第18号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例如,企业合并、收购和分拆等交易要求进行额外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准则第18号还对并无实际交易所得但依法应纳税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要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为企业在计算和报告所得税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根据该准则的要求,正确计量和报告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同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通过遵循该准则,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自身的所得税情况,为经营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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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执行。
总局办公厅解读:《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税政解析与策略:1、财税〔2018〕33号只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朋友纠结对那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虽未超标但自行申请认定(或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8号把这个明确了,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自行登记的,还是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从事工业或商业的个体工商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本来就是500万元,不存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其选择权在纳税人手上。
很多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从自身的业务开展出发,结合上游发票的取得和下游专票的需要,再考虑到实际税负率可能低于3%,就有可能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4、转登记日可以是2018年5月1日后,12月31日前的任何一天。
但过了2018年12月31日后就没这个机会了,所以今年的12月份,是这些一般纳税人拖了6-7个月,终于要做出选择的时候,挺让人较纠结的。
5、对有心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请计划好压缩销售规模,以保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假设计划2018年7月15日转登记,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为连续12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1万元,超过500万元了,那就得立即控制2018年7月下半月的销售额,使得2017年8月-2018年7月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才能如愿以偿。
6、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其实很少。
因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随随便便都超过500万元。
7、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是为了避免由于稽查或评估造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向前追溯,从而引发前期销售收入是按3%还按适用税率的争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总局办公厅解读: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政解析与策略:1、非依职权事项,税局不能在“金三”里自行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2、转登记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还是要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转登记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不利于业务开展,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办公厅解读:《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税政解析与策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有的纳税人*月7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1日生效,则造成*月1-6日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收入都要按适用税率,在申报时只能填入“简易计税”栏。
而简易计税又没备案,只好强制比对通过。
所以18号公告明确不能选择了,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总局办公厅解读:《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