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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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系统功能性检测
功能性检测内容
对建筑节能工程中的通风 system、air conditioning system、lighting system等系统进行功能性检 测,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检测标准
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各系统的温度、湿度、风量、照度等参数进行检测,确保满足使用要求 。
验收合格判定标准
详细描述
在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材料,如保 温材料、窗户、密封材料等。如果这些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或者质量不达标,就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此外,如果材料 使用不当,也会影响施工质量。
施工工艺问题
总结词
施工工艺问题也是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 量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主要包括施工工 艺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工艺粗糙以及 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验收
施工前准备
01
施工图纸审查
02
材料采购计划
03
施工组织设计
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明确节能材料的规格、性能参数 等。
根据施工图纸和节能设计要求, 制定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确保 节能材料的质量和供应。
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 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等。
VS
详细描述
在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采 用各种施工工艺,如保温板的粘贴、窗户 的安装等。如果这些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 要求或者施工工艺粗糙,就会导致施工质 量问题。此外,如果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格 ,也会影响施工质量。
系统运行问题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系统运行问题是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中常 见的问题之一,主要包括系统运行不稳定、 系统运行效率低下以及系统运行安全等问题。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节能材料质量控制

DGJ32J 19-2006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 19-2006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10775-2006
DGJ32/J 19-2006
——————————————————————————————————————
建筑节能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Accepting Specifcation for the Quality of Energy-effciency Project of Civil Building
采用加入发泡剂双组份配料的聚氨酸乳液,经充分混合均匀后采用喷或注工艺发泡成型 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2.0.10 基层
保温系统所依附的结构实体。 2.0.11 保温层
由保温材料组成,在保温系统中起保温作用的构造层。 2.0.12 抹面层
抹在保温层上,中间夹有增强网,保护保温层,并起防裂、防水和抗冲击的构造层。抹 面层分为薄抹面层和厚抹面层。饰面层做涂料时采用薄抹面层,饰面层粘贴面砖时采用厚抹 面层。 2.0.13 饰面层
4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政策,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工程质量 控制和验收。
工业建筑节能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合同及约定文件等对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及 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配套的验收规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 统》(JG15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1.0.5 本规程未明确项目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31•【文号】建质[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节能管理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一座民用建筑的节能措施进行验收,并评估其节能效果。

本建筑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主要用途为办公和商业。

通过本次验收,我们希望评估建筑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建筑概述该建筑总面积为XXXX平方米,共有XX层。

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外墙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幕墙。

建筑内部分为办公区域、商业区域和公共区域。

3. 节能设计措施3.1 能源供给系统该建筑采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供电,并与市电系统互为备份。

太阳能电池板安装在建筑顶部,可为建筑内部设备和照明提供一部分电力需求。

3.2 空调系统建筑采用了新风系统和变频空调系统。

新风系统通过热交换器回收室外新风的热量,减少空调系统对室外空气的加热或降温需求。

变频空调系统能根据室内温度和人员密度的变化自动调节制冷或制热强度,提高能效。

3.3 照明系统建筑采用LED照明系统,所有照明设备均使用节能灯具。

照明系统采用感应器和光照调节器,根据实际照明需求进行智能调节,避免了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3.4 绝缘材料与围护结构建筑外墙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幕墙,玻璃之间填充了隔热材料,有效减少了室内与室外的热量交换。

建筑屋顶和墙体采用高效隔热材料进行保温,减少能量损失。

3.5 智能控制系统建筑内部安装了智能控制系统,通过传感器实时监测室内温度、湿度、CO2浓度等参数,并根据需求自动调节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运行状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节能效果评估4.1 能耗数据收集我们收集了过去一年的能耗数据,并与建筑设计时的能耗模拟结果进行对比。

4.2 能耗分析通过对能耗数据的分析,我们评估了建筑的能源利用率。

结果显示,建筑整体能源利用率较高,但在某些时间段存在能源浪费的情况。

4.3 节能效果评价根据能耗数据和能源利用率分析的结果,我们评估了建筑的节能效果。

建筑的节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仍存在改进的空间。

5. 改进建议基于对建筑节能效果的评估,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进一步优化空调系统的能效,提高新风系统的热回收效率;•引入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更精细的照明调节;•加强建筑外墙隔热材料的使用,减少热量传递;•完善智能控制系统,提高能源利用的自动化程度。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建科[2004]1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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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与照明
监测与控制
质量控制资料
共检查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经鉴定符合要求项;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
做法种;应抽点,实抽点,加倍点;
外窗气密性检测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
采暖、通风与空调、电与照明等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验收结论:
验收
单位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
(盖章)
建造师:
年月日
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验收人员签到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附件1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南昌市城乡Leabharlann 设委员会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工程类别
结构类别
体型系数
建筑面积
层数
验收日期
项目
检查记录
节能验收结论
墙体
幕墙
门窗
屋面
地面
采暖、通风与空调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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