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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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十一章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有利于克服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 《合同法》94条: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68条:应当先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中止履行。两条文内容不同排 斥,则当事人既可根据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以根 据94条行使解除权,法律赋予其选择权
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主要是对法律规 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 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 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学者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 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 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 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 有重要的意义)
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 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 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
如《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 证人;但在抵押中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能否 设立抵押未作规定,根据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立 法意旨可以解释为此等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
二、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立法法》第 83条规定“…… 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有 两种情形: 1.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自然应 当适用新法; 2.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 有效。如果两部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则应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

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

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于规范社会关系、明确权益归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解释与效力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解释的意义与方法解释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使法律规范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实施和适用。

在民法典中,解释主要通过解释权的行使来实现。

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解释具有约束力,对于类似问题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在解释民法典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

首先,要注重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其次,要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注重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将解释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二、效力的规定与适用效力是指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对于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效力层级三个方面。

1. 法律渊源:民法典规定了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其中,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根据宪法进行制定。

2. 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法律的适用和涉外法律的适用。

在国内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身份进行规定和区分。

在涉外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规定了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特殊规定。

3. 效力层级:民法典规定了法律效力的层级。

根据法律的层级关系,民法典规定了各种法律之间的优先级和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约束力。

这样可以确保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法律解释与效力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效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解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效力,而效力则需要通过解释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首先,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从而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规范本身往往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通过解释可以将其具体化,使其更加具体明确。

中国民法中的效力与解释

中国民法中的效力与解释

中国民法中的效力与解释民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基础。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的效力与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民法中效力与解释的相关问题。

一、效力效力是民法中一项关键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在中国民法中,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无效等不同形态。

1. 生效:生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备法律效力的状态。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法中的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条款后即生效。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遗嘱的生效需经过公证等。

2. 失效:失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某种原因不再具备法律效力的状态。

中国民法中对于合同的失效有着详细的规定,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即失效。

3. 无效:无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状态。

中国民法明确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二、解释解释是指对民法中条文含义的理解和应用。

中国民法中的解释依据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1.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解释法律的基础,中国民法采用了多项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条文,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法律原则帮助人们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关系。

2.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重要途径,中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常常发布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做出解释和解析。

这些司法解释为法律提供了更具体和实践性的解释指引。

3. 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民法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合同的解释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

中国民法中充分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在解释合同中强调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中国民法中的效力与解释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对于民法效力的理解和适用,可以帮助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关系;而解释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一本关于民法典的权威法律读物,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适用。

本书详细阐述了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对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阐述。

同时,本书还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指南,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为一本权威的法律读物,本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它不仅可以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普通读者了解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工具书。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民法典的各项规定,掌握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和要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本书还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一本非常实用的法律读物,对于法律从业者和普通读者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适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民法典的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法解释和适用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法官需要进行法解释和适用工作。

本文将从法解释和适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民法典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词义进行解析的过程,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基础。

民法典的法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文字主义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历史演变原则等。

文字主义原则要求法官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出发解释法律,以保持立法者的意图不变。

合理解释原则则要求法官在法律解释上要符合常识和逻辑,不能产生荒谬的结果。

历史演变原则强调法律解释应该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演进相一致。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法官可以更好地解读和理解民法典的各项规定。

在具体的法解释工作中,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类比解释、归纳解释、准确解释等。

类比解释是指将一个类似情形的法律适用到当前案件中,以填补法律空白。

归纳解释是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以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准确解释是对法律条文进行细致的词义解析,避免模糊和歧义的产生。

在进行法解释时,法官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解释和法律解释的统一。

除了法解释,民法典的适用也是实施的关键环节。

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将法律条文与事实情况进行对比,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适用的过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类比适用、原则适用、具体适用等。

类比适用是指根据已有类似情况的判例,对类似案件进行判断和决策。

原则适用则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

具体适用是在类比和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法律规范进行适用。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适用能够符合公正、合理和法治原则,法官在适用时需要考虑权益平衡、公平诚信、比例原则等。

权益平衡要求法官在对权益冲突进行裁决时,要尽量保证相对平衡。

公平诚信要求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持公正、诚信的原则,法官在适用时要有所考虑。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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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解释与适用(讲稿)法律的适用,是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待决案件,以获得公正结果的活动。

就民法适用过程而言,民事纠纷首先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适用正是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的民法规范来支持(即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而展开的。

而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思考活动:一方面,针对案件事实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参照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筛选,直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的时候(涵摄),才能运用三段论逻辑方式,得出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效果。

而要顺利地完成这一过程,必须解决的问题有:1、如何寻找可得适用的民法规范(民法渊源)2、对寻找到可适用民法规范进行解释,阐明该法律规范的意旨,明确法律概念的含义(解释的目的、解释方法、解释的客观性),以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要素能否归摄于民法规范的各构成要件中。

3、找不到可适用的民法规范时,构成法律漏洞,需要补充(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民法原则)为了论述方便,以下先勾画出民法适用的过程和方法(逻辑结构),再介绍民法规范解释和漏洞补充。

一、民法适用的逻辑结构(三段论法)民法的适用,在德国民法上谓Subsumtion(学者多译为涵摄),指将特定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

简单地说,就是确定某一特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某一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该案件事实就能引起这一民法规范所确立的法律效果(权利义务)。

学者一般将这民法适用的过程,用逻辑三段论的形式表现出来:(1)将某一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T),(2)将特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S),(3)以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为结论(R)。

其逻辑结构表现如下:T 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S =T(特定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S R(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说明:Ⅰ. 在这一推论过程中,虽然在逻辑关系上,首先要确定大前提(T R),即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法律规范的寻找又是以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分析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正是通过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才获得生命和内容的;同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即案件事实构成要素的选择与筛选,又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规范才能完成。

即法律规范的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塑造是同时完成,这要求法律适用者必须将眼光来回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直到确信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相当(S =T)。

Ⅱ. S =T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

由于作为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T,通常是由一系列的要件特征(T1,T2、T3、T4)组成的(如合同的成立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等),通过对特定案件事实的要素进行分析,只有当特定案件事实完全具有S的所有要件特征时,才能得出S =T。

即T =T1+T2+T3+T4S =T1+T2+T3+T4S =TS R例子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价金2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向乙先期支付5万元预付款,待乙向甲交付货物时,该预付款从价金中扣除。

后因甲公司会计在支付货款时,忘记扣除5万元预付款,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

事隔一年之后,公司在清理账目时发现向乙公司多付5万元货款,于是要求乙公司归还其多付的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乙公司拒不返还,甲公司起诉到法院。

试问: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运用上述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推理过程如下:(1)从整个本案事实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其多付的5万元货款,即甲公司的请求权是否有民法上基础(法律规范)。

通过学习民法得知,民法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由多种法律事实引起的,主要有:契约上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行为上的请求权,其他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通过分析引起上述请求权的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基本判断:与本案最相关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即《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真正构成本案甲公司请求权的规范基础,还必须对此做进一步验证。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Ⅰ. 一方获得利益;Ⅱ. 他方受到损失;Ⅲ.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Ⅳ. 获得利益一方之获利没有合法的根据;接下来,看看本案事实构成是否该当于(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特征。

经由分析本案事实可得:(1)根据合同乙公司应得货款为20万元,而其实际得到25万元,多得5万元;(2)甲公司根据合同本应支付20万元,而实际支付25万元,多支付5万元;(3)乙公司只所以多得的5万元,归因于甲公司多支出5万元;(4)根据合同乙公司仅有权得到20万元。

问题是,这四个案件事实是否该当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呢?这取决于对不当得利四个构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中的“利益”、“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进行解释。

所谓的“法律规范不经解释,无法适用”之说法,并非无据。

并且对法律概念解释的愈加具体,愈加有利于法律规范的适用。

通过对这些概念的解释,乙公司多得的5万元显然属于乙公司获得的“利益”,甲公司多支出的5万元也明显属于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甚为清楚,乙公司保有5万元利益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到此,可以认为本案事实完全该当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涵摄),相应地,《民法通则》第92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受利益之人应当将所受利益返还于受损失之人”,就可以安全地适用于本案,即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支付的5万元货款。

从上述论述可知:法律的适用(涵摄)是一项严谨、精致、艰难的法学思维过程,一方面须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一方面亦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直到完全确信,案例事实完全该当于所有法律规范的要件时,涵摄工作始告完成,可进而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207页)二、法律解释民法规范一般都是由抽象的法律概念组成,而特定案件事实都是具体的,而在将特定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抽象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必须对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否则无法适用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里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即侵害债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明确,需要解释。

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

法律用语的含义,须加阐明。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过失)或概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须加具体化。

法规之间的冲突,更须加以调和。

法律漏洞,须加以填补(广义法律解释)。

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在法律用语的文义之内阐明其含义的作业)法律漏洞的填补(超出法律用语文义之外进行造法作业)。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狭义法律解释一般涉及四个问题:1、法律解释的目的;2、法律解释的方法(要素);3、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的具体化;4、如何达成法律解释结果的客观化。

1、法律解释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的一直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在于探求立法者的意思,客观说则认为法律解释在于阐明法律本身蕴含的意旨。

从发展趋势看,19世纪及20世纪初期偏重于主观说,时至今日,客观说成为通说。

德国法哲学家拉的布鲁赫的观点代表了客观说的基本含义:“法律如航船,虽由领航者引导出航,但在海上则由船长指挥,循其航线而行驶,不受领航者所支配,否则将无以应对惊涛骇浪。

”康德也说过:“解释着较诸作者本人,更能认识自己。

不过近来也有人调和主观说与客观说,主张折中说。

2、民法解释的方法萨维尼的四种经典的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这些方法目前仍被认为是民法基本解释方法,此外,目的解释也被认为是一种基本民法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在各种解释方法中,首先应使用文义解释,只有通过文义解释仍不能阐明其含义的,才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其他的解释也不能超出法律概念可能的文义范围,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另一个不同的补充法律漏洞的阶段。

尊重文义,为法律正当性基础,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

法律概念多取自日常生活中的用语,如人、物、胎儿等,但这些日常成为法律概念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如“不动产”、“善意”、“风险”等,在解释其含义时,须注意其特定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律概念具有多义性,如民法上的“物”、“不动产”、“子女”、“处分”等概念。

这些概念一方面有其核心领域,在此领域内,其含义是明确的;另一方面又存在边缘地带,在此地带,其含义是模糊的,容有判断的余地。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的概念较为明确,不包括离婚者、未婚妻、同居者。

但这里的“子女”的含义则存在疑义,就概念核心而言,指“婚生子女”,和“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包含在内,则存在解释余地。

关于民法上的“物”,法律并未限定为“有体物”,自然力是否属于“物”的范畴,也容有解释的余地。

关于“不动产”,物权法也没有定义其含义,土地、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不会产生歧义,而“飞机”、“轮船”是否属于不动产呢?也有可争议的地方。

在概念的边缘地带,概念的外延的伸展范围,需要根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定参酌其他的解释方法,对其含义需要进行一定的扩张(扩张解释)或限缩(限缩解释)。

前者如将上述《解释》中的“子女”解释为包括“非婚生子女”;后者如将《合同法》第51条中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解释为“债权合同”。

(2)体系解释法律体系有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之分。

外在体系是指法律的编制体例,如《合同法》第几编、第几张、第几节、第几款、第几项,及前后条文之间的关联位置。

通过这种关联位置来阐明法律规范的意旨。

如《合同法》第51条中的“处分他人的财产”行为解释为“债权合同”,可以从体系解释中得到佐证。

再如《民法通则》第80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学者之间存有争论。

主张物权说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而该章是关于物权内容的,与该章第二节“债权”显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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