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引发的天价赔偿
2018年松江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松江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松江区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改判越来越快 赔偿越来越高

国家赔偿案件:改判越来越快赔偿越来越高记者盘点近年来金额百万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现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的最后一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从内蒙古高院法官手里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金额205.9万元,其中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赔偿最高的一个数额。
外界称其反映了司法机关主动回应社会期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这些改判无罪的案件,使得国家赔偿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
《国家赔偿法》实施已20年,共受理13.4万件赔偿案。
“冤错案件虽然整体数量极少,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对司法公信力破坏极大。
”为此,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及时告知、审理,确保受害人在申请后能够尽快获得国家赔偿。
记者盘点近年来7件受到关注的国家赔偿案件,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最快用了15天,有6个案件7人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治环境日趋进步,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
数据1.《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施行,截至2014年12月,20年共受理13.4万件赔偿案,审结12.5万余件。
2. 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050件,审结2045件,与上一年持平,赔偿总金额8735.2236万元,同比上升43.2%,其中刑事赔偿案件890件,占43.52%,刑事赔偿金额同比上升49.4%。
内蒙古呼格案国家赔偿205.9万元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15天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案发仅仅61天后,内蒙古高院“维持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在社会持续多年关注下,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21年山东法院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1年山东法院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山东法院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案例一某药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政府哄抬物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某药品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首次购进“好天气HEPA防霾口罩”及“微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将两种商品统称为“微氧防霾口罩”混杂在一起销售,购进价格为45元/只,销售价格为139元/只,进销差价为94元/只,进销差价率为208.89%。
该公司销售案涉商品,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哄抬物价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30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某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
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药品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经告诫仍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引起大量投诉举报。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药品公司从重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其作出的处罚幅度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政处罚程序亦并无明显不当。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依法支持从严从快查处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警示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稳定,携手抗“疫”,共克时艰。
2018年西双版纳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西双版纳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西双版纳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018年榆林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榆林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榆林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行政机关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作者:舒金曦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1期摘要:全国因三鹿毒奶粉患病的婴幼儿高达30万,法院一纸文书宣布资产已为负的三鹿集团破产,按照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受害婴儿及家庭不能及时得到相应赔偿。
政府在食品领域推行的食品免检制度是公然放弃了其应履行的监管义务,是严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此外,公众基于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不了解而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信赖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政府应该对信赖该行政行为的百姓给与相应的赔偿。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国家赔偿;信赖保护原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1-0317-04一、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在诉讼中面临的难题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
虽有损害就有救济,但现实并非如短小精悍的七个字这么简单。
法院一度以“此事涉及面大,非常敏感”为由拒绝立案。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表态——处理这一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总的原则是责任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协调督促落实对困难患儿家庭救助工作,法院依法受理赔偿的诉讼。
法院的大门才为这些受害家庭打开。
然而最终得以立案的三鹿奶粉赔偿诉讼又面临了多重困难。
首先面临的是调查取证难,由于国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在买三鹿奶粉后保留相关购买凭证的家庭寥寥无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期食用三鹿奶粉的家庭更是很难提供长期使用的证据,再加上在国内已发现蒙牛、伊利等知名品牌奶粉皆发现三聚氰胺,究竟是食用了哪个厂家的奶粉导致的尿结石更是难以证明。
就算突破重重难关找到证据证明了是三鹿集团责任后,已被宣布破产三鹿集团也很难赔偿受害婴儿及家属损失。
三鹿事件发生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扮演着协调各方利益的角色,先是派出专家组彻查原因后又于2009年1月8日发布《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工作,保障参保患儿的相关权益,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报销及提出患儿18岁前的相关疾病可免费治疗的方案。
2018年普陀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普陀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普陀区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5月16日)目录1.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2.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常某诉太谷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3.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黄某、刘某诉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行政机关的习惯性做法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益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王某诉柳林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案5.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伤亡是否属“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姚某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6.房屋补偿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王某诉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案7.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理应受罚——冯某诉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8.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张某奇、张某义诉五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9.非因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具有诉权——段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10.不具有合法交易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诉权——王某等六人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案例一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一)基本案情张某系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村民。
2005年1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月20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
2006年4月16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0206309号《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2月23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张某:经查,你2005年审批宅基地一处(黎政许字第006号),2006年颁发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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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引发的天价赔偿
今年3月14日,全国首例因违法颁发《营业执照》引发的2.5亿天价国家赔偿案,在河南省南阳市终结,鲁山县工商局败诉并被判赔偿损失89万余元,3名工商干部因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未正确履行职责,被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给各地工商部门敲响了警钟,警醒各地工商部门从中吸取教训。
广东清远市局针对该案例进行研判分析,并以此为鉴深层次探索如何防范登记注册风险。
一、天价国家赔偿案的争议点
(一)原告上诉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王大锁上诉鲁山县工商局在其没有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书的情况下,违法将其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在他人名下,致其合法经营权被非法转让,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法庭判鲁山县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5亿元人民币。
(二)工商部门辩解。
鲁山县工商局认为工商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故工商登记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审判机关认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在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王大锁没有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书的情况下,违法将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登记在他人名下显属错误。
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性质,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二、案件暴露的登记风险点
(一)不按规定审查。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
(二)不按规定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三)不按规定核实。
没有实事求是地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不按规定登记。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五)不按规定检查。
不按照上级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案件折射的深层次问题
天价国家赔偿案暴露的登记风险点问题不是鲁山县工商局仅有,某些工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只是在未发生大事件前未引起足够重视,从而折射出某些工商部门共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认识不正,规避犯罪成侥幸。
一是存在犯罪与己无关心理。
各地工商部门开展登记注册风险教育形式多样,次数繁多,但大部分登记工作人员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没有故意
犯罪的主观行为则与己无关,对登记注册风险掉以轻心。
二是存在市场主体责任误识。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大部分登记工作人员对此规定误认为申请人提交不真实的登记材料引发的法律后果则由其负责,登记工作人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忽略了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工作人员应负的核实、登记等行政行为法律责任。
三是存在发生事件再说观念。
不少工作人员看到至目前很多常提要防范的问题没有事件发生,则认为工商部门列出的风险点是杞人忧天,自己束缚自己,从而没有忧患意识,以致存在发生事件再说观念。
(二)制度不实,风险防范成形式。
一是空有制度。
有些工商部门虽制定有登记注册风险防范制度,并详细列明登记材料的审查、受理、核实、登记、检查等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但只是印在书中、挂在嘴边、应付检查的一堆文字而已,并未真正重视。
二是多走形式。
有些工商部门虽列出应防范的登记注册风险点有20多个,但真正知道风险点的工作人员并不多,能在走业务流程中始终保持风险意识的工作人员则更少,以致登记注册风险点成为走过场形式。
(三)标准不清,审查方式成风险。
一是规定不明。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原则上采用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若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则需采用实质审查标准进行核实。
但没有一部实体法能明确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界定,以致对哪些事项应进行何种形式审查,不同形式审查的内容、程度及何时候需要实质审查的运用标准混乱。
二是水平不一。
登记部门不同的审查人员对登记事项所需材料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会要求提供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材料,以致不同的登记窗口审查的运用标准混乱。
三是审判不同。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针对市场主体登记审查行政诉讼裁判观点往往也有差异,以致登记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无所适从。
法律规定不明、审查人员专业水平不一及司法审判标准不同不仅造成了登记部门审查的运用标准混乱,还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带来风险。
(四)把关不严,一审一核成虚设。
一是素质低下致违法登记。
目前,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审一核”制,虽减少了登记注册环节,但仍要经受理人员依法审查及局领导(或科长)依法核准程序。
受理人员和局领导(或科长)担负双重守门员职责,共同为市场准入资格把关。
但有些工商部门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及法律意识薄弱在双重关卡下仍会出现违法登记现象,使“一审一核”制度成为虚设。
二是人情世故致同流合污。
不少申请人为达到目的往往动用亲情、人情、权力等关系,以宴请、送礼、馈赠及其他好处等形式动摇工作人员的办事原则。
审查、核准人员或碍于情面,或慑于权势而网开一面,以致同流合污,使“一审一核”制度成为虚设。
(五)监督不力,追究责任成失策。
一是监督留在层面。
有些工商部门监督落实登记注册风险防范只是留在层面,如只是监督是否有风险点、是否有群众投诉、着装是否规范、窗口服务设施是否齐备、窗口服务是否高效等,对是否依法审查登记材料及是否依法核准登记则少有实质性监督,遗漏许多风险隐患。
二是监督不护安全。
有些工商部门着重以责任追究制使工作人员明白违法行政应承担的责任,而没有设法从源头监督遏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
虽然有些工商部门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及经办人实行顶格的行政问责,即作出严格的:“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警示后人。
但作出行政问责时已发生大事件,与监督风险防范的初衷是保护队伍安全相违。
四、对策建议
(一)端正认识,登记全程保持风险意识。
一是端正认识。
通过多剖析工作人员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未正确履行职责而犯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促使登记工作人员增强忧患意识,正确认识到登记注册风险与己密切相关,不容忽视。
二是强化考核。
对登记注册风险防范教育的方式应改宣讲制度、观看图表为独立笔试、定分过关,使原本水过鸭背的教育效果转为工作人员牢牢紧记,在登记业务全流程始终做到防范风险,并能提醒、监督其他工作人员。
(二)真抓落实,确保制度与实施相一致。
一是实质抽查。
通过督察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能否熟记风险点及熟练登记业务知识和流程随时进行实质性抽查,使登记注册风险防范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惩教并施。
在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教育的同时,对工作人员不重视风险防范的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工作能力、实绩考核等同,促使工作人员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履职。
(三)争取各方,促审查风险降至最低点。
一是促进立法。
将登记审查问题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立法部门,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形式为主、实质为辅的审查标准前提下,明确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界限,缓解目前登记审查存在的矛盾,减少市场主体及工商部门双方的管理、行政成本。
二是主动自保。
工商部门应注意与外部进行协调,在内部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并根据各地登记审查经验教训有针对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是求助司法。
工商部门应加强与司法审判部门沟通,寻求支助,争取司法审判部门针对登记审查案件明确审判意见,并可适时推出相关案例指导以供参考。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一审一核制度。
一是提升素质。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更换频繁,登记管理有关要求、政策、法律法规亦经常有变,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充电,更新业务知识,熟悉掌握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及流程,确保依法行政,对己负责。
二是拒腐防变。
各级领导带头做起,抵得住情面、抗得住权势,不给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施加压力,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遮风挡雨,提供依法行政港湾,真正执行“一审一核”制度。
(五)深层监督,力为队伍安全保驾护航。
一是熟悉业务。
监察部门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登记注册业务及流程,对登记注册风险防范进行深层次监督,做到能够发现审查、受理、核实、登记、检查等流程是否规范、登记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及核准登记是否合法。
二是避小防大。
各地工商部门应改变循例事项监督、遵循上级要求监督、问题发生后监督、监督发现不了问题及发现问题不敢处理等守旧监督方式,开动脑筋,增加从源头上遏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监督方式,定期对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行政执法检查,对出现触犯风险点苗头的行为在内部严肃处理,警醒广大干部高度重视,以规避小错误防止出现大事件,从源头杜绝诉讼、败诉案件及职务犯罪发生,确保队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