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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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调研报告

虚假诉讼 调研报告

虚假诉讼调研报告调研背景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法律制度中,虚假诉讼严重侵犯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公正性,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提供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改进司法制度、保护社会公正的参考依据。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律师和法官的访谈等途径,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调研结果与分析一、虚假诉讼的现状1.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虚假诉讼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2.虚假诉讼涉及领域广泛。

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涉及民事、经济、刑事等各个领域。

其中,经济纠纷类的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

二、虚假诉讼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

一些当事人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虚假诉讼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获取不当利益。

2.法律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虚假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一些细节和漏洞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

三、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虚假诉讼的法律定义和罚则,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对案件申请的审查力度,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质,增加案件审查的难度,减少虚假案件的通过率。

3.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的身份核查和信息真实性的把握,防止虚假信息的传递。

调研结论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已经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虚假诉讼,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查,加强信息共享等综合措施。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

个人遭受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分析

个人遭受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分析

个人遭受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分析案件名称:个人遭受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分析一、案件背景和概述:时间:2005年至2007年地点:某省某市2005年,某公司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计划建设一座高层写字楼。

该公司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甲)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建筑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方的疏忽和低劣的工程质量,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甲公司经过多次交涉,协商决定解约,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二、诉讼事件始末:1. 2006年,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追究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

2. 2007年初,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乙)提出反诉,声称甲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工程款。

3.甲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且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项。

4.然而,乙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一批虚假证据,包括伪造的收据和资金流水。

他声称这些证据证明甲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并且通过法院大量宣传,企图将甲公司诬陷为“恶意拖欠工程款项、造成施工延误”。

三、虚假诉讼案件分析:1.虚假证据:乙方伪造了一些收据和资金流水来支持其诬陷害甲公司的指控。

对于这些虚假证据,甲公司可以通过鉴定证明其伪造性。

2.媒体宣传:乙方通过在媒体上广泛宣传,试图影响公众舆论和法院判决,给甲公司造成名誉损害。

甲公司可以采取行动,通过提供真实的证据来澄清事实并维护自身权益。

3.法院审查:虽然乙方提供了虚假证据,但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该进行严谨的审查。

法院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乙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同时,法院也应注意到媒体宣传的影响,避免受到舆论压力而偏离法律公正原则。

四、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虚假诉讼的问题,其中包括虚假证据和舆论宣传。

虚假诉讼不仅会损害个人或公司的利益,还会低劣法律制度的声誉。

因此,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讲义1. 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事实或证据,以达到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也对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司法运作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讲义将从虚假诉讼的定义、类型、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刑事或行政等各类诉讼中,当事人故意提出虚构或歪曲事实或证据,以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并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3. 虚假诉讼的类型3.1 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编造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事件或情节,并以此作为起诉、答辩或申请执行等依据。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故意虚构婚外情的事实,以获得更有利的财产分割或抚养权。

3.2 歪曲事实歪曲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扭曲真实情况,对相关事件或情节进行不实陈述。

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为了推卸责任,故意歪曲事故发生经过。

3.3 虚假证据虚假证据是指当事人伪造、篡改或捏造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虚假证据可能包括伪造的文件、虚构的录音、篡改的照片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可能伪造合同文件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4. 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对社会和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损害司法公正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和公正性,使得真相难以被查明和维护。

法院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4.2 侵害当事人权益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被诬告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处罚或赔偿,而虚假起诉方则能够获得不应得的利益。

4.3 浪费社会资源虚假诉讼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包括法院、律师、证人等各方面的资源。

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处理真实的纠纷和案件,而被浪费在了没有必要的诉讼上。

5. 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为了减少虚假诉讼对社会和司法秩序造成的危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5.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公民、律师、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下面是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犯罪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虚假诉讼犯罪的类型和特征1. 类型:1)虚构事实诉讼:通过捏造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诉讼。

2)故意隐瞒诉讼: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3)滥用诉讼权利:无理由地恶意提起多个诉讼,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2. 特征:1)主观故意明确:虚假诉讼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事实,却仍故意提起。

2)损害他人利益: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3)有组织犯罪:一些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背后有组织的支持。

4)社会危害严重:虚假诉讼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等。

三、虚假诉讼犯罪的危害1. 侵害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消耗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成本。

3. 破坏社会公信力和法治形象。

4. 妨碍司法公正,损害社会稳定。

四、国内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1. 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规范,如《刑法》第307条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打击力度加大: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取得了一定成效。

五、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的效力。

2. 加强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工作机制。

3.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4.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对律师、法官等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提高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意识。

5.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动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讲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捏造证据或者隐瞒真相,以违法手段提起诉讼或者应诉,达到滥用诉讼权利、诋毁他人名誉、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被法律严厉打击。

以下是虚假诉讼的几种常见形式和相关法律条款:
1. 虚假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虚假事实,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假诉讼的一种形式。

2. 身份冒用: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以达到个人目的。

例如,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诉讼、冒用他人名义提起离婚诉讼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80条规定的冒用身份罪。

3. 捏造证据:当事人故意制造、伪造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例如,捏造合同、伪造签字等。

这违反了《刑法》第267条规定的伪证罪。

4. 滥用程序:当事人故意滥用诉讼程序,以干扰司法正常运行,达到个人目的。

例如,提起恶意诉讼、滥用上诉权利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阻碍诉讼罪。

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后,法院可以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处罚,例如驳回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承担违约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

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是要依靠法院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认真审查,同时也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配套措施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

形成原因
虚假诉讼案件却越来越多。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首先,恶意诉讼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民事诉讼中 难度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证据,使法官足以相信恶意诉讼的事实才能实现。而虚假诉讼,只要双方当事人串通 好,一个主张,一个自认,就没有争议,就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恶意诉讼的目的。其次, 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当事人不必进行对抗、对质的机会,留出了能够被恶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强制 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特别是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不必起诉,申请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都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轻易就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恶意。即使是调解书,只要 双方当事人起诉、应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获得,从而取得强制执行效力。有这样的诸多空间可以利用,虚假 诉讼当然不会少见。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稍不留神,就会被虚假诉讼 的当事人钻空子。
防治措施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 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对策是: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 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对一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证 没有错误。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 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够发挥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挽回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损失。检察机关 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虚假诉讼情况汇报

虚假诉讼情况汇报

虚假诉讼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虚假诉讼情况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给司法机关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虚假诉讼情况进行汇报,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首先,虚假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了诬告陷害、恶意诉讼、虚假证据等情况。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故意编造事实,制造证据,以此来达到离婚诉讼的目的。

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提起诉讼,制造假象,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

这些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虚假诉讼情况的存在,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中一些问题的存在。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对于虚假诉讼的误解和滥用。

另一方面,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办理中存在不正当的行为,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诉讼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虚假诉讼情况得以滋生和蔓延,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和影响。

针对虚假诉讼情况的严重性,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监管和管理,严厉打击他们参与虚假诉讼行为的行为,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社会的公平公正,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虚假诉讼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很多,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证据造假等。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1.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敌意或仇恨,或者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2. 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有些诉讼代理人可能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或提出不实的诉讼请求,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证据造假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伪造证据或者向法庭隐瞒真相,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杜绝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2. 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法律机关应该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民事诉讼。

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5. 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规范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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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作者:傅国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立法的规制范围内,但立法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较强的司法可操作性。

虚假诉讼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可分为虚构事实型和隐瞒真相型;从行为主体上可分为单方主体型和恶意串通型;从行为目的上可分为骗取财产型、逃避责任型、打击陷害型、确认权属型。

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司法机关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虚假诉讼;行为;类型化分析在我国,虚假诉讼行为由来已久,近年来,更是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在司法实务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方式和手段逐渐多样化,案件类型更加集中,隐蔽性不断增强,更有诉讼程序速战速决之势,不但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着健康有序的正当司法程序,使得大量司法资源无端浪费。

为应对日益猖獗的虚假诉讼行为,诸多地方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地方性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也把虚假诉讼定为15个司法调研重大课题选题之一{1},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立法的规制范围之内。

然而,立法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较强的司法可操作性,大量的投机取巧者钻法律漏洞,预示着迫切需要加强理论的研究与探讨,以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规范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适用。

笔者试图从分析虚假诉讼的行为角度,从行为方式、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等三个不同的视角,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的行为,以期司法机关能更好地预防虚假诉讼,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以行为方式分类根据虚假诉讼行为的概念得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是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一方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隐瞒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提供虚假证据予以证明。

虚假证据既可以是伪造的,也可以是并非伪造,客观存在的,但已丧失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明能力。

“伪造”即指广义上的意义,包括狭义的伪造和变造;“并非伪造,客观存在的”即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只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使其丧失了证明能力,不能再次成为证明原有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

因而,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可分为虚构事实型和隐瞒真相型,在两种行为方式中,提供虚假证据为不可或缺的行为手段。

(一)虚构事实型即指当事人捏造事实上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行为对象的信任。

该类型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提起诉讼的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虚假性。

特别是在民事合同当中,合同当事人随意更改合同上的交易款项导致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时为常见。

例如,2003年高某向北京市密云县某职业学校销售锅炉用清灰剂10吨,货款合计12万元。

2006年该学校分两次给付高某清灰剂货款8万元。

后高某将向该校送清灰剂的送货单上的数量10吨改为“100”吨,伪造了盖有该校印章印文的2张欠条和1张收条,并于2007年将该校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清灰剂货款112万元,欲从中骗取108万元,后因该校报案未得逞。

{2}在本案中,被告人将送货单上的数量恶意篡改,捏造了本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并且伪造了盖有该校印章印文的欠条和收条,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妄图骗取密云某职业学校108万元,是典型的虚构事实型诉讼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为基本原则的正当司法秩序的健康运行。

(二)隐瞒真相型即指当事人掩盖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该类型虚假诉讼的核心在于,提起诉讼的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实质上的虚假性。

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广泛存在于借贷案件中,典型案例模型为: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还款,但因为疏忽而没有回收借款证明,出借人便利用该借款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案件。

虽然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只是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了客观上不能反映真相的证明材料,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却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产生相同或者相似的后果,理应纳入虚假诉讼的行为范围之中,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

二、以行为主体分类针对日益增加的虚假诉讼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以地方性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概念,将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113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为当事人之间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串通,仍然没有将当事人单方虚假诉讼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之中,使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

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将当事人单方虚假诉讼行为纳入虚假诉讼行为的调整范围。

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在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的虚假性,行为主体的单方性或串通性并不影响虚假诉讼行为的成立。

因而,虚假诉讼行为从行为主体上可分为单方主体型和恶意串通型两种类型。

(一)单方主体型即指案件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直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远不及双方当事人或者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因为单方当事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在伪造证据、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等方面还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都需要计划周全,证据充分,毫无披露。

面对“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为价值追求之一的司法程序来说,其困难程度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在被告一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法官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下,仍具有一定的实现可能性。

(二)恶意串通型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多数将“恶意串通”进行限缩解释,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并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

笔者认为,恶意串通型也应包括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第一,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戚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骗取他人财产,逃避债务责任,诋毁他人名誉等原因,共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由于存在原被告双方的恶意通谋,通常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都会予以自认,在案外第三人不知情时,法官很难发现行为人的不法意图,对案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第二,当事人与法官的恶意串通。

通常认为,法官是虚假诉讼行为的被欺骗者,法官处于被动地位,却往往忽视了法官主动与当事人合谋,成为虚假诉讼行为的主动参与者的可能。

此种情形通常产生于当事人贿赂、收买法官,联合法官上演一场虚假表演,法官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关证据不予查证属实,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抑或,当事人让法官适用对自己最有利却不得适用的法律规范,规避对自己不利却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三,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威胁、贿赂、收买等方式与证人、鉴定人、检验勘验人员等恶意串通,利用他们出具的假证明、假鉴定意见、假检验或评估报告等充当民事证据材料,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这些证据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和高端性,法官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容易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裁判,从而实现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第四,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恶意串通。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的诉讼与他方当事人或者己方的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合法利益。

三、以行为目的分类对于具有哪些不正当目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看法不一。

虽然多数情况下,虚假诉讼行为以非法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获取非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不断涌现,充分证明了部分学者将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仅限于“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4}的观点无法有效适应司法环境,需要进一步扩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范围,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司法依据。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易发的案件类型,结合司法实践,从行为目的角度,可将虚假诉讼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骗取财产型骗取财产型是虚假诉讼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企业破产、国企改制、房屋拆迁等案件中无不涉及财产性纠纷,这些领域成为虚假诉讼行为衍生的高发区。

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欠条、收条、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债权债务凭证后,以此作为证据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以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在离婚诉讼中企图多分得财产,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让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从而实现重新分割财产为目的。

以上案件的共同特点在于对涉诉的财产要求进行重新确认或分割,或需要确定某种债权的具体份额,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来改变原先的份额,而这将给其中的虚假诉讼者带来直接的利益。

{5}(二)逃避责任型即指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企图逃避应当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如一方当事人为避免承担债务或者减少还款义务,恶意串通对方当事人,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借条”、“借据”等借贷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将财产转移到虚假的优先债权人手中,来逃避对真正债权人的债务履行。

在执行案件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

(三)打击陷害型即指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打击陷害被害人,损害其非财产性权益。

如当事人非法侵害他人名誉等人格权,或者为打击竞争对手,使对方企业陷于累诉。

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方当事人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同行业占据主导地位,打压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供虚假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类案件不一定会胜诉,但是企业长期牵扯到诉讼程序中,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甚至导致企业濒临破产。

(四)确认权属型即指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使得诉讼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获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资质、条件等。

{6}如通过虚假诉讼行为获得法官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拆迁案件中确定补偿款领取人的身份、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中明确产权所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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