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住建部发文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建部发文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日前,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3年工作要点》(建质综函[2023]15号)。
《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那么,建设领域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哪些呢?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年08月25日起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沪水务〔2018〕556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沪水务〔2018〕55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水务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终身责任措施(一)水务建设工程开工前。
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
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4年11月5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5月份全国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5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建质质函[2015]6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5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建质质函[2015]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844号)要求,截至2015年6月20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部报送了2015年5月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月报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有关要求,持续加大力度,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5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14957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有14413项,覆盖率为98.60%,较4月份下降约2个百分点,江苏、安徽、河南等16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
全国共有14088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补签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015年5月,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9276项,其中有8681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3.59%,较4月份提高约1个百分点,安徽、天津、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到100%;有7767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为83.73%,较4月份提高约5个百分点,安徽、天津、重庆等7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
保定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保定市住建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程质量终⾝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附件1法定代表⼈授权书(式样)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程项⽬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审图、检测、预拌混凝⼟)项⽬负责⼈,对该⼯程项⽬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审图、检测、预拌混凝⼟)⼯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年限内的⼯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责任。
本授权书⾃授权之⽇起⽣效。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签字):授权⽇期:年⽉⽇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程名称:宏屹国际城⼩区北区商业建设规模:建筑⾯积4270.95㎡结构类型:砖混结构建设地点:定易路西、兴华西路南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监督管理,保证⼯程建设质量,保障⼈民⽣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程质量管理⼯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图审查、施⼯、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员,在办理施⼯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产单位和质量责任⼈在与⼯程使⽤⽅订⽴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程的施⼯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员,要按规定程序履⾏变更⼿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程竣⼯后,⼀份建设单位留存,⼀份由⼯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份与⼯程技术档案⼀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达到以质量保安全,以安全促生产的目的,结合矿井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对所施工工程终身负责。
二、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直至该工程使用期满报废为止,施工过程中抓好工程质量。
三、所有工程出现隐蔽工程时,必须通知生产技术科现场核定验收,否则,所发生费用自己承担,并对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终生负责。
四、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所发生维修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五、短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如复喷前未用水冲刷巷道、缺锚杆等)造成巷道喷层开裂、冒顶、片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施工单位一次性罚款5000元,并承担全部巷修费用(特殊地点由验收小组验收一致同意,确定不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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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设计文件送有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工程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交付使用。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按规定制作安装永久性标牌。
9.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件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勘察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勘察单位留存。
勘察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3.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
5.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和
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积极参与重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积极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留存。
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
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
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负责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8.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典型问题治理,推行质量样板引路制度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监理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管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
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
3.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履职。
4.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
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人员资格;签发各类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文件,不找人代签。
6.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留存。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姓名)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本单位全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我单位(公司)对该项目负责人依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本授权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附件7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填报人:建设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