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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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或
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我国《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结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还需要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如果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担任特定职务
的人员,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更
为严重的危害,因此在量刑时需要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滥用职权罪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大小、社会
影响程度等因素。

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在量
刑时也需要给予相应的重罚。

总的来说,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的
不同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
恶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同时,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
滥用职权罪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稳定。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违法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立案标准。

首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明确行为的违法性和主体的故意。

明确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主体的故意则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故意为之,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

其次,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行为的严重性是指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而后果的严重性则是指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

再次,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这些证据必须是确凿的,能够证明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确实存在,而不是凭空指控或者猜测。

最后,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要求依法严格审查、合法立案。

在依法立案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规定的,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符合明确的违法性和主体的故意、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以及依法严格审查、合法立案的要求。

只有严格依照立案标准,才能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惩处,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违反反腐败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腐败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腐败法的法律责任反腐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反腐败法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及其他相关行为主体在任职期间的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反腐败法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予以严格追究。

一、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方面给予他人利益,从而非法获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受贿罪,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贪污罪,也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超出职权范围,将职权用于与其职务无关的事务上,侵犯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亦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四、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占有或者使用公共财物,挪作他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也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同样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另外,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同样需要依法予以追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廉政建设与实施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反腐败行为,我国各级政府也积极推行廉政建设并实施相应的制度机制。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问题一: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规定得较为明确,而有些法律则相对模糊。

这导致了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争议。

建议: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其要件和行为界限,以确保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具备明确性和稳定性。

问题二: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证据难以收集和确定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过程中,收集和确定证据是关键,然而这一过程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滥用职权行为多发生在权力相对集中的环境中,证据往往受到限制,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滥用职权行为,其结果并非直接可见,需要通过推定和推理来确定。

建议:加强对滥用职权罪证据的收集和确定的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调查能力,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问题三: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的界限模糊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与其他一些职务犯罪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问题。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对于具体行为应该以何种罪名进行认定存在争议。

建议:明确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明确各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准确认定。

问题四: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和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时机、认定标准和刑罚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一致性。

这不仅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可能降低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对滥用职权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增加法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等。

只有这些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二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不执行职务,滥用职权;四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是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四、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滥用职权的具体情形,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判。

五、举证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举证责任,要充分收集、固定、审查、鉴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六、司法审查。

在立案后,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确保依法严格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要依法依规,严格适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或者不执行职责,以谋取私利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情节的严重性。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考虑违法情节的严重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滥用了职权。

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的方式和手段。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方式和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能是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进行打压报复。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只要滥用职权,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用职权的后果。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后果。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身心伤害。

如果滥用职权的后果严重,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如果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是否是故意为之,是否是明知违法而为之。

只有存在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立案追究滥用职权罪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公正、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个罪名十个案例

三个罪名十个案例

二个罪名十个案例一、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一)概念及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不正确行使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即行为人手中本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做出处理决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如国家机关负责人明知某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的技术力量,但为照顾关系仍然批准将基建项目交由该单位施工,结果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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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的行为构成 ( ) A、滥用职权罪 B、刑讯逼供罪 C、虐待被监管人罪 D、故意伤害罪
解析
A项:甲某是监狱的工作人员,享有对监狱 内犯罪的侦查权,但是并没有对犯罪嫌疑 人刑讯逼供的权力,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 构成滥用职权罪。 B项:甲对犯罪嫌疑人乙某进行种种折磨,目 的在于逼取乙某的口供(要乙交待妄图越狱 潜逃),所以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C项: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一般没有特 别的目的,只是纯粹的施暴行为,而本案中 甲某的目的是要逼取乙的口供。 D项:由于题中并没有说明乙某是否受重伤, 所以只能按照刑讯逼供罪定罪,如果乙某被 打成重伤,则刑讯逼供罪就有转化为故意伤 害罪。
答案:B
2、某公安机关负责人张某,因为邻里矛盾与 某工矿企业厂长王某有私仇。为了报复王某, 张某以环境污染为由对工矿企业处以罚款等 行政处分,给该工矿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0万元,间接损失30万元。请问张某的行为 构成何罪?
(1)《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 证罪 (2)《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3)《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 职权罪 (4)《刑法》第427条规定的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的相同点
(1)侵犯的客体相同 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 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主体具体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如 政府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等。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 ( 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
(2)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看行为 人是否违反职责规定,而且还要看重大损失结 果的发生是否与其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 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的大小。 a、如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或者因果作用 力不大,那么属工作失误;
b、如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且作用力足够大, 则属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不正当履行职权和 超越职权
不正当履行职权,是指不合理地利用职务 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规定, 随心所欲地对事务作出处理或决定。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无权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擅自决定或者 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工作人员等。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
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 制人员等。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 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利益或他人 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张 某的行为并不是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而是直接故意。
C项:张某身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对环境污染并没有处罚
的权力,但是其超越职权实施处罚权,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 滥用职权罪。
答案:C
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案发前系红旗县林业局防火 办副主任兼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1998 年,红旗县的甲林场与也归红旗县管辖的乙村签订 了一份合作造林协议,造林期限为六十年。2005年 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三年之内完成造 林。但甲林场因资金不足,决定将其中的“丙山场” 无偿提供给职工个人出资承包,甲林场的江某、叶 某等四人合伙出资取得了承包权。
第二种,肯定滥用职权说。被告人李某身为红旗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在其任林业局 防火办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本应忠于职守,认 真审查江某、叶某等人野外用火是否具备法定条 件,有无违反规定。本案中,江某等人原野外用 火许可证系李某经手办理,李某明知江某等人事 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野外用火,但仍派员协助用 火,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 七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a、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 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 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b、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可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区别二者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别、关键是 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 a、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 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 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 b、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 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 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滥用职权罪。
A、报复陷害罪 C、滥用职权罪
B、玩忽职守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
A项: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
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 为。本题中,王某并非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之一, 所以无从构成报复陷害罪。
B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
2006年11月,江某等人为炼山造林,以甲林场的名义 向红旗县防火办申请野外用火,时李某在该办主持工 作,李某于2006年12月20日为江某等人办理了野外用 火许可证,该证许可期限为当年12月21日至30日。但 在此期限内,江某等人并未炼山,直至2007年1月31 日,江某打电话给李某,要求派几名扑火队员协助炼 山,李某依其请求派了五名扑火队员到场。2月1日下 午,由江某等人带领一些乙村村民在山场炼山,因不 慎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致3死5人重伤。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是何罪?
两者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a、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b、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但 因疏乎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里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练习题
1、狱警甲某搜监时,发现劳改犯乙某私藏小锉一把, 遂怀疑其妄图越狱潜逃。甲某召集与乙某同监的七 名犯人,先向他们介绍了乙某的情况,并且说: “今晚如果他不老实就好好地收拾他(指拷打)。” 随后,甲某将乙某押至中队办公室内审讯,令乙某 跪在地上,乙某不肯交待,就一直罚乙某跪着。晚 上,甲某找来看管禁闭室的职工丙某、丁某参加审 讯。对乙某用木棍、竹竿和浸湿打结的麻绳抽打, 边审边抽打达两个多小时。乙某被打得伏在地上昏 迷过去,无法继续审讯。甲某遂叫人用冷水将乙某 冲淋后抬回监房。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
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 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 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情形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注 意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 罪处理。
何为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发布的《关 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是指: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
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从主观而言,李某具有重大过失,在明知江某 等人提出的野外用火申请已经过了许可期,未对江 某等人审查是否具备野外用火的条件下,本应当预 见自己派扑火队员协助江某等人的无证野外用火可 能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却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答应江某等人的要求。 二、从客观而言,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 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随意、马 虎地行使权力,江某等人超期限野外用火,实际上就 是无证野外用火,但张某对该种行为非但未加制止, 反而派扑火队员协助,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权力运用的 前提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倘使其正确行使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 (1)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包括是否不正 当行驶职权,是否超越职权。 (2)看滥用职权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因 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当一般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发生法条竞 合时,根据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原理, 应按照特别条款处理。如: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 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
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 或者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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