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合并分立一次性告知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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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

第一篇 前言..................................................................................................2
第二篇 使用须知...........................................................................................3
第四篇 进入或退出系统 ................................................................................6
第五篇 通用功能...........................................................................................8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申请)
第一篇 前言
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 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在各部门系统间缺乏协同互动、未实现 充分的数据共享,因此企业在口岸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的系统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口 岸通关效率。
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的口岸管理部门已经尝试在地方层面建立“单一窗口”,实现企业 一次录入数据后向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进行申报,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 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 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 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93c7511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7b.png)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2】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9】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40】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4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六、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25】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2】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9】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40】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4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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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1987年9月16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现行营业执照的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使证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以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证照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和管理方法作部分改进。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
除《临时营业执照》外,其他三种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两种样式,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在我国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全国性公司,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临时营业执照》是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公司登记申请书6篇

公司登记申请书6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心得体会、讲话致辞、教育教学、书信文档、述职报告、作文大全、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summaries, work reports, work plans, reflections, speeches, education and teaching, letter documents, job reports, essay summaries, and other material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公司登记申请书6篇上班族在写申请书的过程中务必要强调用词恰当,申请书能够与决策者建立联系,展示自己的价值,并争取所需的支持或机会,本店铺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公司登记申请书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6]119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章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企字[1995]第30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28号1995.12.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0号1996.5.1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1996.12.1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1997.4.25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1997.5.2114、。
项目(子项)名称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
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监督投诉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
6895362
审批决定公开方式
■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示栏□其他
审批项目业务对象
■法人□个人
“一个窗口对外”责任处室
局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
汪维国
邮编
330006
办公地点
南昌市阳明路310号出版大厦
办公电话
6894829
邮箱
网址
项目审批环节情况列表
审批环节
所属处室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工作时限(日)
备注
受理阶段
承办人审查
局政务服务中心
张薇
6894872
13576903492
/
审查阶段
承办人审查
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贾波
副处长
6894580
13970098155
5
负责人审核
朱胜龙
处长
6895356
15979108533
4
决定阶段
分管领导审定
程利民
副局长
6895398
15607919929
4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格版)2017.11.14

1999.12.1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3.3.17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
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
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
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
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
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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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⒁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1·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合并、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一节企业合并一、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五、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11、《指定(委托)书》;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3·(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六、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8、《指定(委托)书》;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二节企业分立一、分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4·二、分立形式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指定(委托)书》;11、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5·(二)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五、内资公司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7、《指定(委托)书》;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三)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6·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报样(详述解散分立有关情况);5、因公司分立而注销、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因分立而注销方的注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三节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
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