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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济中“社会”角色定位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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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与角色定位

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与角色定位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与角色定位摘要: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还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中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并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社会治理模式成为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职能模式,在各个方面都实施贯彻,当然也包括社会保障。
本文就着重探讨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与角色定位。
关键词:社会治理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角色定位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其职能定位经历了一个从“全能政府”到“管治政府”再到当前要求建设一个与社会治理创新相适应的服务型有限政府的转变过程。
2013 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因应时代和实践的要求,更是明确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来,并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还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中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①。
这些都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政府职能要由过去的社会管理向现代的社会治理转变。
所谓政府治理,就是要彻底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建设服务型的有限政府。
也即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那么,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有什么区别呢?著名学者李培林认为,“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还是有很大区别。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1 版,第 3 页。
市场经济体制的角色定位.docx

市场经济体制的角色定位在经济社会中,政F和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有效手段。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就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支配性手段,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改变政F配置资源的方式。
早在经济体制转轨初期,中国的政Z家们就开始致力于探索中国政F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定位。
一、中西方政F角色的演进轨迹(一)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F角色1.重商主义时期——独裁型政F。
重商主义最早由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
15世纪末期西欧社会的封建主义逐步瓦解,促使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当时社会普遍开始追求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货币资本的不断积累;同时,自然经济逐渐开始向商品经济过渡,重商主义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重商主义认为国家经济生活的重点在于攫取财富,财富积累的多少与国家富强成正比。
在当时,获得货币财富的主要途径是贸易顺差。
因此,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行有利于出口的政策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
这个时期的政F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政F干预便没有市场经济。
然而重商主义时期的国家干预是片面性的干预,具有专制色彩,因此可以说此时的政F是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独裁政F。
2.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守夜人”政F。
18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也日趋完善。
传统重商主义的强制性独裁政策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为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古典自由主义创始人亚当-;斯密提出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他认为管得少的政F就是好政F,政F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不干预经济活动,充分信任市场经济的自身调节能力,提倡“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F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
古典自由主义时期,人们普遍开始反对政F过多干预经济,政F的经济职能也被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即保证私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守夜人”的政F角色定位为西方各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障碍,并使得这些国家走上了工业化发展道路。
经济法多角度定位

经济法多角度定位回顾1979年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从粗浅的法律法规注释,到与民商法的“地盘之争”,再到系统性研究的产生、深化、成熟。
直到今天,无数经济法学者孜孜以求建立经济法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
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学要走出困境,必须摆脱错误的、不合时代的理论束缚,基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和目标模式,突破传统法学体系,新创中国经济法理论。
其中关于如何对经济法做出科学定位成为新创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瓶颈”。
一、调整对象定位说的悖谬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的基础就是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经由前苏联法学界奠定的调整对象定位说。
1该学说认为,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
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该理论可以推知,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于是调整对象就成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基于该理论,直接导致了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长达十几年的“地盘”之争。
我们不禁反思,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吗?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吗?任何社会关系都有多层次的属性,不同属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往往只满足某种法律需求。
因此同一社会关系多重属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综合满足。
而且一种社会关系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还会增加新的属性,就会有新的法律需求,导致新的法律部门产生。
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个问题,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就是说它相对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来说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如果有两种社会关系围绕某一特定的主题而有机结合成一个系统或整体,是否就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存在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因此,仅仅以调整对象来区分和定位法律部门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由上可知,人类社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需要政府干预再到限制政府干预的变更,人类社会的时代精神经历了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变革,与此相应,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需求和趋势。
在私法领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出主体具体平等。
私法要求的主体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无差别的独立、自由、平等。
这种无视差别的平等是人为的否弃了具体不平等后的主观平等。
如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然状况、能力、财产等都是不平等的,私法在抽象掉这些不平等因素之上去设定的平等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平等。
这时人们注意到若是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任其发展,将有部分主体的利益永远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当一些主体进行经济合作成为更有优势的主体时,其力量甚至会威胁到整个社会。
对待主体的平等观开始具体化,即针对差别区别对待。
然而,在私法领域,主体抽象平等是仍是普遍的,具体平等也是个别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主体的具体条件,抽象平等依然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出相对所有权。
近代私法中的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绝对的财产权在当时反映了人的进取精神,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然而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在这样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必然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
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开始倾向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将此原则用于环保、交通等领域内对财产权的限制。
“[y17]到了20世纪后半叶,法律上发生了一种财产概念的社会变化,在‘[y18]不损害他人所有权的前提下使用你的财产’的范围内,所有者享有最广泛的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从契约自由发展出契约正义。
社会发展经历了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后,契约成了人们实现自由的最主要表现。
契约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与契约紧密联系,并使之成为无论是国家或者使法律都不应加以任何干预的权利。
可当人们正在享受着契约自由带来的各种甜美滋味时,形成这种权利的基础——缔约人的完全平等正在逐渐消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定位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定位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
法律法规,通过监管和制定政策来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防止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 调节经济发展。
当市场竞争出现失衡、资源配置失衡时,政
府应当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政策来促进经济平衡和持续发展,例如
适时调整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
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应当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如教育、医疗、安全等,以保障其基本权利和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
政府应当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和帮助,如救济、贷款、培训等,提高其生存能力和社会地位。
总的来说,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应当是既要保证市场
自由竞争,又要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使市场经济与公平正义达成
良性平衡。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一、我国经济法概况及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基本含义众所周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影响,又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东欧和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二者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背景、风格和理念,使得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也比较大。
存在诸如综合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说、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和宏观统一说等多种学说,尚无权威统一的认识和定义。
笔者综合这些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经济自由和权利,通过国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公共管理工具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二是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统计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关于国家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经济法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一定的价值理念模式,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模式主要是个人与社会本位的分歧。
因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这使得经济法的立法或施法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孰轻孰重”或者说“如何正确处理或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而“本位”主要包含着“主要”、“主导”、“优先”、“着重”的意思。
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个人本位”指的是经济法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强调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经济法的设计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机器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
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社会利益,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为了社会而牺牲个人利益被认为是正当与合理的。
法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分析

法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分析近年来,法治经济学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关注,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本文将介绍法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分析,探究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法治经济学是以法治为核心理念的经济学体系,强调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紧密联系。
其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权利法治经济学认为,市场主体的权利是法律保障的核心,市场竞争应基于规则和公正。
市场主体权利的界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2、契约权利在法治经济学中,契约权利是经济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保障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来实现。
契约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得以维护和保障,确保契约的诚信和守约。
3、产权保护法治经济学认为,产权保护是经济体系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法律框架下,产权的划分、流转、转让和保护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和稳定性。
4、公平竞争法治经济学主张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合理的竞争形式,并通过法律和法治机制来保障市场的竞争公正性。
公平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二、法治经济学的实践分析法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为实践中的经济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和参考,也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实践。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经济现实,进行法治经济学的实践分析。
1、保护知识产权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
法治经济学提供了一种科学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和法治机制的建立,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例如,在中国,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的出台,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2、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法治经济学主张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提高市场经济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例如在我国,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一系列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了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和信用监督,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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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济中“ 社会, 角色定位研究
一、清代新疆社会经济发展与统治者法治的关系
立足于当下社会现状分析,穿梭时间轨道,回到新疆过去历史,尤其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繁荣的时期而清代新疆社会就是一个最好的研究时期,个中缘由从中国历史中可以巡查一些蛛丝马迹。
1、清代新疆经济发展与法治的梳理
与统治相关联的是`行政 ,我们必须承认私人行政的存在,比如家庭和厂商内部的行政,同时存在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的行政。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自松箔出任伊犁将军后,大力发展农田水利事业,但是乌鲁木齐当地由农田水利纠纷引起了法律讼诉, 甚至发生械斗的流血事件。
为此,当地政府即乌鲁木齐都统海禄随即奏请朝廷批准《新疆屯田水利章程》,开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新纪元。
为促进新疆内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新疆的外藩民族贸易实施有效的监管,当地政府通过研究最终制定《回民出卡贸易章程》; 在这其中,在对浩罕进行经济制裁的过程中,制定( 普查茶叶、大黄贸易章程》,这一连串的经济立法保障了新疆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从175 8 年开始,清朝又与哈萨克人建立了贸易关系,有贸易就肯定存在经济摩擦,为规范双方经济活动, 《哈萨克贸易章程》则是关于当时贸易的具体规定。
18 4年1 月19 日,新疆省正式设立,这在政治角度界定了新疆的归属,为新疆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扫清了障碍,与此同时清政府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政策。
在18 6 年,当地政府针对农垦经济所出现的新问题及现状,制定了新的《新疆屯垦章程》。
1叨8 年,为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受到外国经济技术的刺激, 《新省创办工艺局厂、酌定章程大纲》应运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兴办近代工矿企业。
么清代经济发展原因分析马克思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将近代化变化总结为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法不仅仅保障经济利益,而且保障各种各样的利益,其中当然最广泛保障经济利益。
清朝时期,新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统治者顺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民族经济和法律政策。
二、法治经济发展中看不见的手一社会
1 ) 任何法律都是直接为经济利益服务的。
法律是什么? 分清`法律一词的三种含义,会对我们有帮助。
其中第三种是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和权力之渊源的法律, 本法看上去是在命令和授权,是在引导和禁止,这一事实使得人们直觉地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