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并使这种界限与时代发展趋势一致。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2.法学与哲学的关系(1)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2)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的更新或价值的改变,并推动着法学流派的出现、分化等。
3.法理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汉代,儒法合流,出现"律学"。
鸦片战争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促进法理学的出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了大学法科学生的主要课程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理学”的名称被广泛承认和使用。
4.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1)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3)还表现在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5.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教育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
(5)强制作用。
法所具有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6.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法理学(完美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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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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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创制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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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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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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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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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1-1.1:法学定义: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4:法学方法论定义: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3-阶级分析方法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5-2.1:实证研究方法:定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6-3.1: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
揭露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的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7-3.2:市民社会:建立在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
8-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4.4:法的作用定义: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10-4.4: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行为方向;2指引作用-自己;3评价作用-别人;4预测作用-你、我、他的行为后果;5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6强制作用-违法者。
11-4.4:社会作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12-5.1:判例法定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件,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13-5.1: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
14-5.3:法的效力定义:法对其所指向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15-6.3:法律规则定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16-6.3:三要素内容: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17-6.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8-6.4:法律原理的作用: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依据。
19-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206.4:法律规则优先适用:(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方用原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使用法律原则。
当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不得适用21-7.1:法律体系定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7.2:法律部门定义: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3-8.2:法律权利定义: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4-8.2:法律义务定义: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5-8.2: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况出来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
26-9.1:法律行为定义: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
27-10.4:法律事实定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8-11.1:法律责任定义: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9-3.2: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
英美法系定义: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定义: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和。
30-14.2:法律继承定义: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制对旧法制的承接和继受。
31-14.3:法律移植:指特定国家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
32-16.1:立法的定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33-16.1:法的制定:一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项活动。
34-16.1:法的汇编无立法性质;法的编纂具有立法性质。
35-17.1:守法的定义: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36-17.2:执法的定义: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3719,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38-19.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对我、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39-26.1:法治定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40-司法定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方法论原理:【简答题】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事实就是的思想路线。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简答题】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功能:1:对于法学理论建设而言,它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措施。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它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的法律基本线索。
3: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研究。
它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法制实践而言,它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基础。
3-价值分析方法:【简答题】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功能:1: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
2:在法律理论研究中,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等方面呈现出来。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的某一领域或方面4-2.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简答题】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需要。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5-2.3: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简答题】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
通过联系和比较中西方法理学学习法理学。
6-3.1:马克思主义本体论意义:【简答题】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考察,科学的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
再次:准确地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
7-4.2: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统一的:【简答题】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阶级,即统治阶级。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8-4.4:法的局限性:【简答题】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4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9-5.1:当代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包括哪些?:【简答题】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第一.基本法律:民法、刑罚;第二.一般法:商标法;3:行政法规:主体:国务院。
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事项;2属于地方性食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5:自治法规:1自治条例:只适用于当地;2单行条例:某一方面。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使用特别行政区。
8: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
协定:宪章、公约、盟约、议定书。
9:行政规章: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
10-5.3: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简答题】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第三,新发优于旧法。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注:条件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11-6.4: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简答题】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方面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12-7.2:法律部门的特点:【简答题】第一,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第二,某一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第三,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