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浅析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行政法与宪法之 间并不 存在共 有 规范 ,并 且在对 行政 法进 行完 善 时 ,也不能将其局 限于宪法的法源之 中。宪法主要是为行政法确定 了最 基本 的价值理念 ,而行政法则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眼神 ,并将宪法 的价值 观面充分落实到具体制度和规范等方面 ,维护宪法中人权保 障理念 ,以 及法治行政等理念 。行政法的完善 ,能有效的落实宪法价值理念 ,并建 立 相 应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实 现 权 力 监 督 的 多 渠道 化 ,保 障人 民权 利 。
2 . 动义
宪法是一国法律之根本 ,也 在整个 国家法 律体系 中处于关 键作用 , 发挥着 核心作用。作为国家其他所有法律 的母法 ,宪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 效力 和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宪法主要受到特定社会政治经 济 ,以及相 应思想 文化条件等综合作用的影响 ,因此宪法也是进行其他 法律制定 和 修正 的重要依据 ,能够对圈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进行正 确规定 ,并 在维护整个 国家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同时 ,规范各个部门法的行使。
行 政 法是 我 国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门 法 , 主 要 是 对 行 政 权 进 行 监 督 和 保
宪法 在具体 实施 的过程中会 出现弱化 问题 ,并使得宪法 呈现静态化 趋势 ,这也 导致 宪法并不 具有 足够 的灵活 性 ,无 法很好 的适 应时 代发 展 。宪法 实施渠道不流 畅的同时 , 也会使得宪法的原则化 和高度 概括性 不断弱化 ,从而形成不确定化 的现象 。而行政法与宪法相 比更 为全面和 完善 ,能够通过与行政部 门的合作 ,将宪法 中的规定进行充 分执行 ,具 备 更 好 的动 态 功 能 。
浅 析 行 政 法 对 宪 法 的 积极 功 能
阐述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引言概述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多样的功能。
通过规范和管理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运行,行政组织法能够有效地促进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公正、实现行政自由、推动社会发展。
本文将分析并阐述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正文内容一、提高行政效能1.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组织法可以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通过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
2.明确行政职权和责任:行政组织法能够确立行政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明确责任,从而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众利益。
二、保障公共利益1.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组织法可以制定相关规则,确保行政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保护公共资源和环境:行政组织法能够确保行政机构正确行使职权,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公共资源和环境。
三、维护行政公正1.平衡行政权力:行政组织法可以通过建立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行政机构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提供司法救济途径:行政组织法可以确立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公众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四、实现行政自由1.促进行政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行政组织法可以确立行政机构内部管理的原则和规则,促进行政机构的自由决策和管理。
2.保障行政机构的独立性:行政组织法可以制定相关规则,确保行政机构的独立性,避免政治干预和利益纠缠。
五、推动社会发展1.促进行政机构与社会的互动:行政组织法能够规范行政机构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促进行政机构更好地服务公众,实现社会发展。
2.促进政府改革和创新:行政组织法可以为政府改革和创新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导向,推动政府提高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总结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公正、实现行政自由和推动社会发展等多种功能。
通过合理规范和管理行政组织的结构、职权和运行,行政组织法能够有效地促进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行政公正、实现行政自由、推动社会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行政读书笔记

行政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长期以来,法律多是从实体内容角度着眼于结果来规范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单单侧重于实体法的作法越来越不适应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开始受到重视。
行政程序法通过控制行政行为的过程来实现行政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其正义功能和效率功能上。
正义和效率不可或缺,而效率是正义的必要条件,不讲效率又是我国行政实效低下的症结所在,因而强调效率功能对实现我国行政法治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功能行政程序法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及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过程。
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看,行政程序表现为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
行政程序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合理性的特质,体现在行政程序法的一系列的具体制度上。
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
如行政公开,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回避制度等,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被限定按法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行政权力的威胁和侵害。
行政程序法的正义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但它的效率功能却常被曲解。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指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这里所说的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不同于有些文章所说的“效率模式”,它不是指以提高行政效率作为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主要目标,更不是指先牺牲正义来提高效率。
它在现有的正义——效率侧重基础上探求立法和执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举例来说,强调效率功能并不是要把原先的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而是努力从立法上配置使每次审都以最小消耗来完成的制度,并使之实施。
对效率功能,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写道:“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碍,这是自然而然的。
确实,自然正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
但如果减少了政府机器的摩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前言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职权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控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一个监督和制约,以维护法律的适用和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控权的概念、控权的意义、控权的方式、控权的局限性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控权的概念控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控制。
控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是保证行政官僚机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机制。
控权的意义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控权通过司法程序和判决实现的限制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违反宪政法治原则,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控权的方式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控权方式。
在司法程序中,公民或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制约行政机关的属于例行性的司法活动,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法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政府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行政职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检举和举报等渠道进行。
行政监察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权力监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
公民或法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决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再审查。
行政复议是合法维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控权的局限性控权功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的判决权行政法的控权判决,只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限制了控权力的范围。
即便司法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有违法违纪之处,也会因为判决权受到约束而无法进行制裁。
2.监管难度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巨大,监管难度非常大。
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思考,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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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作者:姚蔚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以宪法作为基础,而宪法则由行政法进行具体化。
行政法与宪法相互依存,行政法在宪法的规定和指引下进行发展,而宪法的具体实施以及成长过程都依赖于行政法的发展,而正因为行政法的发展也保证了宪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修改以及补充。
通过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文章将对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
宪法一直被作为国家法律当中最高的权威法律体系,它不但具有着法律的最高权威以及地位,还具备着最高的执行效率。
可以说,因为宪法在法律当中具有的权威性,所以致使宪法可以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并作为各种法律发展的基础和执行的依据。
但宪法因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的选择和范围的确定上与行政法有着密切性,促使二者都会涉及到国家权力、分工、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等问题上,共同成为组成公法的重要部分。
对此,可以知道,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很紧密的关系,所以行政法对于宪法会产生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而本文将会重点研究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积极影响。
一、行政法具体化宪法,普及宪法的基本理念
宪法与行政法因其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及基本人权的保障的共同关注,将二者的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无论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是如何进行细致的规定,都需要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的约束。
相同的,宪法在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制定后,则需要由行政法对规定进行落实。
譬如,宪法中有规定,“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但对于如何追究并没有做细致的分化以及处罚法律的系统制定。
对此,国家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规定,先后制定了像《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的法律,使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行政法当中具体化。
其次,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以及基本原则的抽象性,从而导致普通公民对于宪法的认识不能得到有效的普及,致使宪法不能得到广泛的应用。
一般的普通公民对于宪法的认识只停留在宪法存在地位以及宪法是所用法律的依托,而真正对于宪法的基本理念的理解和意识则十分的浅显。
而正是通过行政法的广泛应用、具体实施和长效发展使宪法的基本理念在广泛的公民间进行了普及,使公民明确了自身所具有的权力意识以及守法意识等。
二、行政法充实和发展宪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生活都会处于不断变化以及更具有多样性的发展过程中。
显然,宪法也需要根据社会关系以及公民的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多样性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毕竟宪法是立法者根据主观的对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需要解决和需要限定而进行撰写的。
宪法在时间上以及预测能力上都具有有限性,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展的无限性相比,是存在着矛盾的。
宪法的原则性以及宪法的概括性永远处于落后于实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复杂多变性上。
但宪法不能对于社会现实的关系和生活发生改变就频繁的进行修改,这样会严重的导致宪法的权威性的缺失。
对此,就需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可以灵活变换的应变机制来解决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而行政法就是作为宪法的应变机制来灵活有效的面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的。
所以,从某一角度来说,可以认为行政法的发展能够有效的宪法内容进行具体化的补充,甚至是宪法内容的有效拓展,消除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与宪法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在中国实际的社会现实中,行政法对于宪法补充、拓展的例子有很多。
譬如,宪法中赋予了公民很多基本的权力和权益,然而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构的侵犯时,宪法却没有相关规定来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通过“救济”的形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保证了公民享有的行政救济权,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行政法不是单纯的复制和具体化宪法,而是以宪法作为基本的发展理念和存在价值,发挥其灵活多变的积极的功能,来更加有力的保障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三、行政法是宪法修改的实践检验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宪法为了保证其权威性,修改不易过于频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并不是宪法就一直不会进行修改,自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之后,中国宪法经历了三次全面修改以及几次的局部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来说,宪法的修改主要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要的修改对象,但像行政法这样的部门法的发展,也为宪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检验。
譬如,1982年宪法关于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就是来源于地方上的一些法律规定。
在当时看,这种地方上的法律规定早已经超出了宪法规定的范围,但宪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没有否定这种地方上的法律法规。
相反,通过地方法律法规的实践检验,宪法在修改过程中有效的将其吸纳进去,丰富了宪法的内容。
其次,行政法的发展向宪法提出的挑战。
在1996年,中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将程序化行政政权规定普及到公民当中,通过无私的毫无人情化的规定来杜绝一切影响法律公正的行为。
行政法的这一改革和发展,向宪法提出了程序化法律权力这一发展方向,指出只有程序化权力才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宪法也需要随着行政法的实践发展来进行修改,不但要具体化宪法的实体价值,也应该将权力程序化,来保证法律权力的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行政法对于宪法具有积极的功能,它对宪法有具体化的作用,有补充和拓展的作用,有作为宪法修改的实践检验的作用。
但行政法对宪法最具有积极的作用的是宪法精神理念的传播和普及。
参考文献
[1] 余计灵.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14).
[2] 代温世.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述——基于宪法及行政法律规范文本的分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
[3] 柳砚涛.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烟台大学学报, 2013(1).
作者简介:姚蔚(1988.12- ),女,浙江永康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