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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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从我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出发,对法律案例进行归纳,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宪法与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绿化,决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设绿化带。

然而,此举引发部分市民不满,认为绿化带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出行。

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政府在增设绿化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导致市民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3. 案例归纳(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民有权依法参与民主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归个人所有。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1952年政府为清真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产权证载明清真寺地基“四至”:东至马乙、南至谢家、北至马丙,内有瓦房69间,占地5.57亩。沙某居住的房屋在1952年登记时未进行登记,只有其兄王宝在东关大街分得一间房屋进行了登记。此后,王宝将分得的一间房屋卖给了沙某。
自1986年以来,沙某与清真寺因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议,为此,清真寺于1994年2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县政府为此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等有关规定作出某政(95)土管籍字第4号处理决定:将争议的104.54平方米土地确定为清真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归清真寺使用。
案例解析: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
大街1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县东关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沙某与县东关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所争议的土地位于该清真寺的西南角、南至东关大街,北至清真寺,西至清真港,东至清真寺,面积为104.54平方米。该片土地上面建有沙某居住的房屋三间(东屋一间、西屋二间)。清真寺始建于元代末年,均在1931年前立寺。1931年前,该寺为了以寺为了以寺养寺,决定将清真寺临街土地租赁给私人阎某、苏甲、苏乙、苏丙等人盖门面房做生意和居住使用,寺里收取租地粮。其中,苏甲在租赁清真寺的地皮上建造房屋8间(街面房两间、堂屋两间、磨道1间、西屋3间),后以200块大洋卖给了沙某的公公王某。自此,王某取代苏甲定期向寺内交租地粮,每年200斤小麦,交至“文化大革命”前夕,由于“文革”动乱,该寺宗教活动停止,有的房屋被拆除。在“文革”期间先后有九户居民搬进了清真寺,并占地建造了房屋。1982年某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某政的(1982)17号文件,即《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清真寺专门召开了清真寺内住户的搬迁会议,动员寺内住户迁出,其中包括沙某,当时沙某表示同意按期搬出,后又后悔。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

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

宪法行政法案例范文案例1:罗文诉元宝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案背景介绍:罗文是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所有者。

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已经在该市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然而,在次企业经营期间,罗文突然收到了元宝市政府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支付巨额罚款。

罗文认为该罚款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罗文认为自己的企业并未违反相关法规,因此拒绝支付罚款。

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在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且政府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罗文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此案时判断,政府对罗文企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了罗文的合法权益。

案例2:王明诉县政府违法拆迁案背景介绍:王明是县一户村民,他的住宅位于政府计划修建的一个重要市政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通知王明需要搬迁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然而,王明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并隐瞒了其拆迁项目的详细信息,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王明在诉讼中认为,政府的拆迁决定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隐瞒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影响住户的信息。

他还指出,政府并未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与村民充分协商,涉嫌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此外,政府的补偿方案也未能合理考虑到王明的实际损失和住房需求。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和拆迁决定的审查。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宪法和行政法在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在行政法的指导下,法院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和法律宣传成为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旨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方法及效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社区开展了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活动主题为“宪法在我心中”。

活动前夕,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在小区内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活动当天,社区邀请了当地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同时还设置了法律咨询台,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

活动过程中,居民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讲座,踊跃提问。

法律专家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法律咨询台前,居民们纷纷咨询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得到了专业人士的耐心解答。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宣传的意义宪法法律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了解国家的根本法,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宪法法律宣传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宪法法律宣传的方法(1)多渠道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将宪法法律知识传递给居民。

(2)邀请专业人士:邀请法律专家为居民进行宪法知识讲座,解答居民的法律问题。

(3)设置法律咨询台: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实际法律难题。

(4)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宪法法律知识,扩大宣传范围。

3. 宪法法律宣传的效果通过本次宪法法律宣传活动,居民们对宪法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了增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活动后,居民们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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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系长沙某某纺织印染总厂的正式职工,系工人身份,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2010年,黄某某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288号11栋1门4楼6号的私有住房一套,被长沙市拆迁指挥部以该房在某某新城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为由要求限期拆迁其住房。

黄某某认为其私房不在某某新城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拆迁范围,长沙市拆迁指挥部把开发商做高层商品房项目捆绑在某某新城项目一起,不是用于公共事业,私自扩大拆迁范围,完全是违法的。

黄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采用了去北京上访的方式反映其诉求。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9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将黄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1年10月10日,长沙市劳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收容劳动教养壹年。

2011年10月11日,长沙市劳教委将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

黄某某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12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1)第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劳动教养决定。

2012年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家属。

市劳教委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
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天安门广场的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现场处警民警、现场群众的证言、现场当班的国旗护卫队武警战士书写的事件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出具“901”案人员的到案经过、对黄某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的训诫谈话及对阮某某等5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均对自己的行为有详细的供述。

长沙市劳教委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1、长劳教(2011)字587-60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布(送达)劳教决定回执;2、天安门武警出具的处置经过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黄某某供述及同案犯询问笔录;
3、黄某某户籍证明、《刑事诉讼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劳教报告、拘留证、聆询及聘请律师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
5、《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节选。

请问:1、黄某某闯入天安门广场国旗警戒区内下跪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否直接采用劳动教养措施。

3、长沙市公安局及某某分局办理此案,长沙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否程序合法,有无超越职权的行为。

4、黄某某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是什么?
附: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判决书一份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庆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才,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包光锡,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3号楼1单元702室,
委托代理人杨彤勇,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顺街98号6楼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门安良,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1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刘玉芹,女,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五十七中学教师,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1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李冠云,绥化市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虹,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8楼4单元202室。

法定代理人周丽萍(系原审原告之母),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老干部活动室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厂前138楼4单元202室。

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门安良因焦虹不服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门安良作出的劳动教养复议裁决一案,不服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1)萨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基本情况:
2000年5月30日,焦虹不服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书,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第三人门安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成立,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0日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门安良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审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三月一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焦虹的法定代理人周丽萍、委托代理人周克、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包光锡、杨彤勇、第三人门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冠云、刘玉芹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对提交的证据当庭举证,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原审法院认定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3项作出的撤销的复议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该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故依法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仅凭没有适用“款”和“目”为由撤销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是违背立法原则的;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后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判。

门安良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适用法律有误,只是书面文字不够详细,没有引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决定,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裁决。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焦虹辩称:门安良的行为违法,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实行劳动教养是正确的,原审被告的复议决定撤销了对门安良的劳动教养,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审理程序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理由,形成下列争议点:1、本案原审被告作出的复议适用法律是否错误?2、是否需要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对上述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门安良的
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定庆劳字(1999)第264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认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庆劳字(1999)第264号对门安良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

该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款”、“目”不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共有二款,其中第一款有(四)项、第(三)项有5目。

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条”、“款”、“项”、“目”具体、清楚、准确、到位、而原审被告作出复议决定适用该条无“款”、无“目”,属适用法律不准确。

二、关于是否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的同时,应当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1)萨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即“撤销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1999)第2号复议决定”。

二、责令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门安良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门安良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清和
审判员梁晓军
代理审判员谢立新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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