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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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行政法是国家政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和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则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学的学生,他因为一门选修课程的成绩问题,对学校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认为该选修课的教学评估、成绩核定以及复核程序存在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

因此,小明将此案件诉至行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违法并要求重新评估成绩。

案件分析及判决:行政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1.教学评估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评估,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据相关法规,教学评估应该是公开、公正和透明的过程。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并未向学生公示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也未提供公正的评估机制,导致对该门课程的评估存在不公正的疑虑。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教学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教学评估,确保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成绩核定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成绩核定应当依据规定的评估标准,以公正、客观和科学的方式进行。

然而学校在该选修课程的成绩核定过程中,未向学生提供评估标准,并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导致核定结果不公正。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成绩核定,确保核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复核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相关法规规定,学生有权对成绩进行复核,并且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复核程序。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并且复核结果也未公示,导致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不足。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复核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重新进行复核程序,确保复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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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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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案件事实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省延安市万花派 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 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派出所遂派出4名民警前去 调查。当民警闯进该居民家中时发现,房间内只 有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此时电视机已 关闭。几名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夫妻俩拿出“ 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由此,双方 发生冲突。厮扯中,一民警的袖子被撕破,一民 警的手被抓伤。民警将张秋林摁倒在床上,然后 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名将其带回派出所。警方 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 碟机作为证据一起带回派出所。
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 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 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 地方进行搜查。 • 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 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 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一般情况下,进 入住宅应该取得搜查令状,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紧 急搜查,即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时候进行搜查,所取得 证据也是有效的
住宅安全权的理解
• 首先,住宅中,住宅安全权的财产属性保 护已经被单独的财产权保障条款所涵盖 • 其次,住宅安全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于 人身自由或者住宅内的财产权益的保护,不过 由于与其他权利保护之间的竟合,住宅安全权 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效应逐渐被其他权利所吸 收 • 最后,在现代意义上讲,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 住宅安全权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权益
在法律人看来,这种直接的认定是 大可怀疑的
• 对于本案而言,一个 非常重要的事实点就 是张某夫妻观看的影 碟的性质为何?这是 一个无论如何也不应 该被忽略掉的关键点 ,在当前中国,这种 事实的认定可能比起 前文有关诊所究竟是 否为基本权利意义上 住宅的讨论更为重要
根据事实
• 据对张某妻子的采访报道,“下午两点多 ,开理发店的邻居马二毛(化名)来到小 诊所,借给我们三张光碟。张某顺手接了 ,放在门上面的柜子里。晚上10点多, 张某拿出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 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61]尽管这 种陈述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辞,其真实性 需要经过相关证据的验证才能得到核实
三、黄碟与淫秽物品的关系
在传媒人的眼中,“黄碟”与“淫秽录像”或 “淫秽光碟”是同一概念,都属于法律上“淫秽 物品”的概念。这种概念上的替代从传媒上 宣传的角度上来说尚情有可原,大致可归于 “新闻自由”的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另外一 方当事人派出所的民警而言,也是直接的以 “传播淫秽物品”为由给张某出具了《现场扣 押物品清单》。也就是说,警方直接的没有 任何怀疑的将张某夫妻观看的影碟认定为“ 淫秽物品”。
四、行政抵抗权与妨害公务
• 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 直接的不服从,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 有抵抗权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
民警是否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 妨害公务其特点是: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 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表现是阻碍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最重要 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 依法执行,即他们进行的活动的确属于他 们的合法职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滥 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受到他人阻止的,对阻止者根本不能以妨 害公务论处!
“色情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 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二)至(七)项规定的内容, 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第三条)
“外国女人在沐浴”是否等同于淫 秽?
• 以在普通人的心 目中将“外国女人在 沐浴”直接的认定为 “淫秽”,有其独特 中国价值标准。

但当公民在自己家 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毒品交易、强 奸、施加家庭暴力等 的情况下,拥有刑事 侦查权的警察依据相 关的法定程序,可以 破门而入,因为此类 行为已经造成了明显 的社会危害,国家公 权力必须介入
二、住宅安全权的保障及界定
何为住宅安全权?
•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住宅安全权 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 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 宅不得随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 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 要条件。
我国立法就将“黄色”区分为“淫秽 出版物”、“色情出版物”以及“夹 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分别给出了 较为严格的界定,并且区别对待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宣 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 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 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 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 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 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 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 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 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 侮辱行为;(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 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二条)
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传统观点认为住宅安全权作为一种自由权 主要是消极的防御来自于国家刑事诉讼程 序的侵害,即在警察进行搜查的过程中, 需要取得司法的令状才能进行。随着行政 权扩张,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效力研究也 逐渐展开,认为基本权利不仅约束立法行 为和刑事行为,对行政行为也具备同等约 束力
公安执法人员在进入私人住宅时, 必须着装而且出示证件,要搜查必 须出示搜查证。如果为事发时的情 况显然不属于紧急情况,民警更应 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但“看黄碟 ”事件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
• 启示之一就是公民 合法权益必须得到 尊重,不管是什么 身份的人,出于何 种理由,都不能侵 犯公民的法定权益
启示之二是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违 反法律规定的行径必须得到遏止, 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行为必须得到 有效监督与制约,否则必会对公民 权益造成侵害
启示之三是当针对公民的不法行径 发生时,社会应有相应的遏制力量 出现,相关部门与组织的帮助应能 及时跟上,如此非法“执法行为” 才会收敛,公民合法利益才能少受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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