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3行政法案例分析
【精品】行政法案例分析

【精品】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先生因为对其房屋所在区域的一块土地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李先生认为该块土地应归其所有,原因是其父在生前曾购买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其父去世后,作为唯一继承人的李先生自然享有该块土地的所有权。
然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该块土地并未在任何土地产权登记记录中显示为李先生所有,其父也未曾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因此不能确认该块土地为李先生所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此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复议程序和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本案中,李先生因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决定持有异议,故向该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对土地权属问题的认定和处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在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该块土地并未在任何土地产权登记记录中显示为李先生所有,其父也未曾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因此,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决定并非明显违法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当情形,故该决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至于李先生主张其父曾购买该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除非另有约定,只有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父已合法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过登记,因此不能确认该块土地为李先生所有。
处理结果:根据上述分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本案中,可以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决定并未明显违法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当情形。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开课时间2015年9月19-20日学院法政学院专业方向行政管理学号2015216029姓名李玮钢学位类别MPA任课教师黄勇斌交稿日期2015年10月17日成绩评阅日期评阅教师签名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介绍]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
2013年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
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
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
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
”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
2013年7月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
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一、权利与救济1、权利侵害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
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2、诉讼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

本科生课程作业作业题目案例分析:“上访妈妈被教养”—由“唐慧案”分析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学生姓名梁栋学号1040450324专业公共管理年级大三指导教师常亮老师学院人文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2013 年 7月案例描述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
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2641.65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
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 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
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
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
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政权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行政法 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案例分析材料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
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
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2.财政厅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 省政府应当如何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4. 结合本案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谈谈如何实现行政公开.案例二:金某原承租广州市A区某路段一套公房,居住面积21.5平方米。
2002年8月30日,位于B区的甲房产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金某承租房屋所在地实施拆迁。
由于金某与某房产公司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3年3月5日,某房产公司向A区房地局申请拆迁裁决。
A区房地局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安置金某广州市C区某地段的86.63平方产权房。
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2003年4月7日,金某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某房产公司以货币方式对金某户进行安置,双方在协议和《动拆迁费用发放单》上签名并盖章。
2003年6月12日,金某对某区房地局的拆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C区房地局所做的裁决性质为何?对此种裁决,公民如何获得救济?2.案中的一审、二审法院应当是哪家法院?为什么?3. 一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4. 如果上诉,上诉的理由是什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被王某调查涉嫌卖淫的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根据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然而,甲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
2010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区政府向甲公司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甲公司不服,认为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区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 如果区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3. 甲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区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
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已构成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闲置土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区政府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是否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但其在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后,仍积极与区政府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了恢复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但区政府未予同意。
在此过程中,甲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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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13年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
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
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
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
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告为市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
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
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
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2011年)六、(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 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 不成立。
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 不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七、(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