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教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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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标题: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摘要:本文选取了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探讨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对案件的影响和启示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期为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合理的解读和分析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智慧城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交通系统的研发和运营的公司,该公司在研发智慧城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该公司却被发现在其研发和运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经调查,发现智慧城市公司在对智能交通系统进行试点运营中,为了提高城市数据的准确性和智能化程度,公司利用大量无线传感器设备在城市各个角落进行数据采集。

然而,在设备放置的过程中,智慧城市公司却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导致设备的放置不当和处理不当,使得电磁辐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我国对于电磁辐射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智慧城市公司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过程智慧城市公司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行政机关首先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事实认定,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接下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规定。

智慧城市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选择了进行缓期缴纳罚款并整改的方式。

五、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智慧城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被处罚方,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并承担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该公司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智慧城市公司必须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缴纳罚款并整改。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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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3
/flfg/2017-09/22/content_522655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链接1
/flfg/2014-11/01/content_2764739.htm
链接2
/flfg/2014-11/01/content_2764739.htm
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公民的启示
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 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 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应当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避免滥用权利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 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
01
02
03
04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
政的能力。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
行政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 责,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
供更好的服务。
REPORT
CATA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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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05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链接1
/flfg/2011-06/30/content_1894310.htm
链接2
/flfg/2017-09/22/content_5226554.htm
对案例结论进行解释和阐述,明确案 例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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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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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中“构筑物”的规定,应是对 不具备不包含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设施” 不提供人类居住 的内涵界定。 功能的人工建造

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六条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 指狭义的建筑物和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 构筑物,这样使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 十六条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责任的 返回第三个争议 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返回第二个争议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建筑物:统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一般是指供人居住,生产、经营、储藏物 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
其他设施:可解释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 某种需要而营造的不直接供人们在其内活 动的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如水塔,桥梁, 码头等。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的表述来看: 《民法通则》应当采用的是广义的建筑物 概念,即“建筑物”既包括了狭义的建筑 物也包括了其他设施,不然就存在“其他 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适用该条进行 处理的情况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 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 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揣测立法者的用意
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 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酒后失控”,而酒后 失控是指行为人酒后受酒精的作用,无法 控制自己的躯体——东倒西歪的醉汉就是。 死者已经作古,无法测知他是否酒后失控, 案件材料也没有反映原告是因为酒后失控 掉入河中,“失控”没有证据。“酒后” 并不必然“失控”,法理上不允许基于 “饮酒”的事实,就推定“失控”的存在, 因为“饮酒”与“失控”之间没有常态的 联系。由于“饮酒”和“失控”没有逻辑 上和经验上的必然关系,所以,“失控” 是一个必须依赖证据单独证明的事实,而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失控”的存在,判决 的这一节值得推敲。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2011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沙区政府)对城中村三合地段实施征收。

马诺在该地段有两处有证非住宅房屋,面积分别为610平方米、352.6平方米。

2011年10月,马诺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订立了两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安置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5月,城中村改造办未征得马诺同意,就两处被征收房屋为马诺预留三合家园商服一套,面积为928.84平方米。

马诺不同意将两户房屋合成一户,故未接收该房。

后马诺与城中村改造办约定将原352.6平方米房屋分成三户安置,并分别订立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将原610平方米房屋分成三户安置,并分别订立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涉案协议系其中一份补偿协议。

该协议约定,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止,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

2018年9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龙沙区征收办)下发三合村地段征收安置(期房)选房进户通知单。

城中村改造办认为2016年5月已通知马诺进户,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应给付至2016年5月。

马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给付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至2018年9月。

二、案例分析(一)权利与救济1.权利侵害本案原告马诺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原告马诺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回迁房屋面积、回迁地点、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该协议属行政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城中村改造办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对马诺进行安置。

但城中村改造办未经马诺同意将两份协议约定的房屋合为一处安置,与协议约定不符,且因城中村改造办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导致了马诺2016年5月未能入住,侵害了马诺的合法权利,因此原告基于宪法和法律保障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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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题的分析与解题方法
舒扬
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
一、行政法案例的历年考查情况分析
(一)考查年份与分值
(二)难度情况
(三)考点分布
二、2013年的案例分析
(一)题目的考点分析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

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

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二)考试特点
(三)2014年的考点预测
国家赔偿的质证程序
三、如何解题
(一)案例分析的命题目的与方法
1.考的基本能力
(1)把握学科重点的能力
(2)提升与概括能力
2.考的具体能力
案例分析考的几项要素:
(1)甄别知识板块的能力
(2)捕捉基本信息的能力
(3)理清法律关系的能力
(4)选择法条的能力
(5)组织语言的能力
(6)整体协调能力
3.解题方法与步骤
(1)甄别知识板块
(2)捕捉基本信息
(3)理清法律关系
(4)判断选择法条
(5)挑选组织语言
(6)进行整体协调
4.如何做题:结合题目来讲
先来看一道2011年的真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
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不成立。

因为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不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

案例分析
天宝市生产电器的厂家飞燕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而被市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罚款18万元,并将生产运输车辆变卖所得价款12万元直接抵缴罚款。

公司董事长肖某也被莲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被莲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该案又移送到泾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泾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肖某有期徒刑4年。

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泾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肖某申请国家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哪一机关?
2.肖某应如何寻求国家赔偿?
3.若在质证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委托律师袁某代理参加质证,袁某承认了对方的主张,则如何认定袁某承认的后果?
4.质证程序中哪些事实无须证明?
5.若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6.若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则赔偿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四、如何复习与准备
(一)扎扎实实学好本学科,对于本学科的重要知识点要有准确把握(二)精心研究历年真题
(三)动手去做一些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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