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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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2017年司法刑法考点有哪些呢?掌握了刑法复习要点才能在考试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哦。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刑法》基础知识巩固练习,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裨益!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和行为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参考答案】A2、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3个多小时。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C.破坏军事通信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参考答案】C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参考答案】A4、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参考答案】D5、甲为其邻居乙打工,认为工资太少,遂产生勒索乙钱财之念。

甲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汽油倒在乙家门前草堆上,点燃后暂时躲回家中,乘乙全家人出动救火之机,翻墙进入乙家院内,撬开门锁,将在屋内睡觉的乙仅18个月的儿子丙盗回家中。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考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玩忽职守罪(一)与滥用权利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权利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C)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07年)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D)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B、提货单C、无主物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

甲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B、诈骗罪C、非法经营D、不属于犯罪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敲诈勒索罪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

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

甲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

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盗窃罪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8、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1000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5日内将乙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

近五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分值分布汇总(2009-2013年;附各部门法层次)

近五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分值分布汇总(2009-2013年;附各部门法层次)

2012年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布2011年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布(说明: 2011年卷四末题论述涉及民诉、商法、民法、法理学等,此处将分值归入法理学中)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学科分值分布卷三:各部门法层次划分(节选自2013年某培训资料):第一层次:刑法、民法通民刑者通司考,主要是从民刑法在14门部门法的引领地位和对14门部门法的潜移默化的渗透力来谈的,大家不能机械的理解、较真:刑法民法加在一起到不了200分,怎么能这样说呢?民刑掌握好了,其他部门法就触类旁通不能把握了。

就民法而言是考生间差距最微乎其微的部门法,可以这么讲14门部门法考生整体上差距最小的是民法。

与此同时我们说:刑法是考生间差距最大的部门法。

所以每年因为民法拖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人最少,而受刑法拖累落榜是最多的。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通刑法者才可以通司考。

民法在考生中属于深入人心的,凡是学法的人民法都曾经下过大工夫、大气力,大家在民法中拉不开差距。

民法和刑法属于备考14门部门法的第一核心梯队。

核心指数:★★★★★第二层次:民诉、刑诉、行诉、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在这个层次中民诉、刑诉最为重要,我常说:实体法是河水,程序法是河床,学了程序法才会知道实体法是怎么运行的。

一实一虚,相得益彰。

程序法和大量的司法解释一定要熟悉,重点的要记忆,有时还要比较记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于民诉、刑诉的一面,只要下些功夫难度不大。

行政法部分去年考核了40分,考生掌握好了会增加不少信心,否则形成软肋,对整体备考影响还是很大的。

要想通过司法考试,经济法和商法要下功夫记忆知识点、考点、重点法条,商经两门每门的分数都不低于行政法。

商经一定要格外重视,许多考生不重视,你重视了就会脱颖而出。

备考有时就是在这个层面部门法的比拼。

核心指数:★★★★☆第三层次: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考生要给与特殊的关注,许多辅导老师把法理学看做可以突击的科目,就是大错和特错了。

法学:刑法学考点巩固(最新版).doc

法学:刑法学考点巩固(最新版).doc

法学:刑法学考点巩固(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名词解释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本题答案: 2、多项选择题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

A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本题答案: 3、多项选择题 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

A、事前防卫 B、假想的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本题答案: 4、名词解释 逃汇罪 本题答案: 5、名词解释 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本题答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6、名词解释广义刑法本题答案:7、名词解释扩大解释本题答案:8、名词解释片面共犯本题答案:9、名词解释刑法的溯及力本题答案:10、判断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本题答案:11、填空题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本题答案:12、不定项选择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共50题,选取刑法、刑诉部分42题)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

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 立功 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 立功 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立功自首司考刑法基础:立功。

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1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事实是存在的,不要求判决罪名成立。

(2他人:包括同案犯,但必须是同案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使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1他人:包括同案犯,包括同案的行为(2属于立功:打电话、发信息等将其他犯罪人约至指定地点;指认、辨认其他犯罪人;带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人;提供其他案件犯罪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不属于立功: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3自己提供,不能是犯罪分子的家人或其他人提供的。

(4不能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不能是行为人之前因职务或工作关系掌握的, 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2司考刑法基础:自首。

(一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

(1投案的对象不作限定,包括单位领导等。

(2自动性:包括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或者仅仅因为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

但如果是被家人捆绑、群众扭送去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

进行辩解、拒绝提供证据、拒绝退赃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共犯,还应当交代同案犯的行为;主犯还应当交代全案行为。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09年考过(二特殊自首1.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2.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对所交代的“其他罪行”按照特殊自首认定。

罪名不同且没有关联性。

例外:如果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交代其他罪行的,构成自首。

(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1.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2.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3司考刑法基础:累犯。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0.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0.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 2017司考刑法基础:附加刑。

一、罚金★★★(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

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

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三)刑期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

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

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52017司考刑法基础:主刑。

一、管制★★★(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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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 2017司考刑法基础:附加刑。

一、罚金★★★(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

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

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三)刑期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

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

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52017司考刑法基础:主刑。

一、管制★★★(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

可以适用禁止令:管制、缓刑。

禁止令的内容要根据犯罪行为具体判断。

如,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赔偿、还清所欠他人财产之前,可以禁止其购买奢侈品,禁止其进入高档场所进行消费。

禁止令的内容不得妨害一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实行社区矫正。

命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应当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二、拘役★★★(一)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二)剥夺人身自由。

(三)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四)每月可以回家1~2天。

(五)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三、有期徒刑★(一)时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35年,最高20年。

≧35年,最高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二)无偿劳动。

(三)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甲犯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五、死刑★★★★★(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死刑执行方式:立即执行、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核准。

(三)不适用死刑(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从羁押开始到被执行死刑之前。

只要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在羁押到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过怀孕现象,无论该事实在什么时候再判,都不适用死刑。

(2)怀孕:存在过怀孕现象。

包括分娩、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审判:执行死刑前(区别: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暴力性+规定死刑(三)死缓: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1. 2年期满以后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查证属实:判决罪名成立。

)2.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注意:整个刑罚论中没有“次日”的说法!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6 2017司考刑法基础:危害结果的种类。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故有必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与意义。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里的“重大损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

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内的量刑轻重。

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即使抢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结果。

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72017司考刑法基础: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在一起,认定为一个犯罪。

常见情形: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4.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意义: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他人参与进来,只实施了被结合的犯罪,只能认定为被结合的犯罪。

两人在结合犯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甲绑架了人质,过了两天想把人质杀了,乙知道真相后,和甲一起把人质杀了。

甲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果乙知道真相后,和甲一起看管了人质几天,最后和甲一起把人质杀了,甲、乙都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

二、集合犯★(一)职业犯。

反复实施,不以营利为目的。

如,非法行医罪。

(二)营业犯。

反复实施,以营利为目的。

如,赌博罪。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82017司考刑法基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持续犯)★★:行为既遂以后,行为及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

如,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

(一)在行为持续存在期间,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实施帮助行为的,认定为共犯;(二)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状态犯:行为既遂,行为就结束,但行为所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

如,盗窃犯。

(一)由于行为已经结束,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实施帮助行为的,不认定为共犯。

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洗钱罪等。

(二)追诉时效:从既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导致两个以上的犯罪结果,行为和不同的结果相组合,构成不同的犯罪。

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往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常考点三、法条竞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由于语言文字的原因,存在着外延上的包含关系(特殊条文和普通条文的关系)如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适用:(一)适用特殊条文(二)适用重条文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适用重条文的。

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或者货值达到15万元)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考点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重条文,但也没作限制性规定,而且适用特殊条文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适用重条文。

如,保险诈骗罪(最高15年)与合同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条文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有限制性条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行为人嫖宿幼女多人;多人一起嫖宿一个幼女;嫖宿幼女致使幼女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条文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有些条文法律规定不允许适用普通条文:“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①故意伤害罪重点关注。

凡是故意伤害的内容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当中,一律按其他犯罪处理。

判断是否包含轻伤、重伤、伤害致死,要根据法定刑来判断。

如果不能包含,要成立该罪与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抢劫、强奸、拐卖: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抗税:轻伤。

强迫劳动:重伤。

②过失致人重伤罪③过失致人死亡罪:凡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当中,一律按其他犯罪处理。

A.基本犯: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包含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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