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引渡条例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罪犯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规章的存在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使犯罪份子无处可逃,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应基于相互合作和互惠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权要求另一个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同时也应对另一个国家提出的引渡请求作出积极回应。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应基于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国家应认定涉嫌犯罪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应受到刑事追究。
3. 不可引渡原则: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引渡不得涉及到对被引渡人的歧视、迫害或者虐待。
对于可能面临死刑或者酷刑的引渡请求,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1. 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应由引渡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向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
引渡请求应包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
2. 引渡决定的审查: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确保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
审查过程中,引渡国家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者信息。
3. 引渡决定的作出: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
如果决定允许引渡,将通知引渡请求国家,并制定引渡具体安排。
4. 引渡程序的执行:引渡程序的执行应符合国际法和引渡规章的要求。
引渡国家应确保引渡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同时遵守引渡请求国家的要求。
5. 引渡拒绝的情况: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请求,如果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或者存在引渡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或者引渡请求与引渡国家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等情况。
三、国际引渡合作机制1. 引渡条约:国际引渡合作通常通过引渡条约来规范。
引渡条约是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引渡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2. 国际组织的协助: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在国际引渡合作中起到重要的协调和协助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概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指各国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交流与合作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跨国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促进国际合作。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
一、引渡的概念和原则1.1 引渡的定义:引渡是指一国将在其领土上犯罪的嫌疑人或逃犯交付给另一国的行为。
1.2 引渡的基本原则: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互惠性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合法性原则和不可引渡原则。
1.3 引渡的程序和条件:引渡程序包括引渡请求、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和交付程序。
引渡的条件通常包括犯罪行为的双重性、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引渡对人权的尊重。
二、国际引渡的主要条约2.1 1957年《联合国引渡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引渡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2.2 1990年《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是欧洲地区引渡合作的基础,强调了引渡的快速和有效。
2.3 1996年《南非开普敦引渡公约》:该公约是非洲地区引渡合作的基础,规定了引渡的程序和条件。
三、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3.1 引渡的限制:引渡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如政治犯、军事犯和人权保护等。
3.2 引渡的例外情况:引渡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国内法律的限制、引渡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引渡请求的政治性。
3.3 引渡的关键问题:引渡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双重犯罪性的认定、引渡国家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后的法律保障等。
四、国际引渡的挑战和前景展望4.1 挑战:国际引渡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引渡程序的复杂性和引渡国家的政治因素等。
4.2 前景展望: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和引渡规章的不断完善,国际引渡将更加高效和便捷,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综上所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各国间合作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础。
引渡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条件是引渡规章的核心内容。
国际引渡的主要条约为各国提供了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定罪的罪犯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是一种合作机制,旨在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全球安全。
为了确保引渡的公平和合法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引渡规章,以规范各国之间的引渡程序。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引渡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互惠性和非政治性。
合法性原则要求引渡程序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
互惠性原则要求各国在引渡问题上相互协助,互相尊重对方的引渡请求。
非政治性原则要求引渡不得用于政治目的,即不得将引渡作为政治迫害或者打压异见人士的手段。
二、引渡的适合条件引渡的适合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引渡请求必须符合双边或者多边引渡协定的规定。
其次,引渡请求必须涉及严重犯罪,如谋杀、绑架、恐怖主义等。
第三,引渡请求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犯下了犯罪行为。
最后,引渡请求必须符合引渡国的法律程序要求。
三、引渡的程序引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引渡请求国向被引渡国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被引渡国在接到请求后,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引渡。
如果允许引渡,被引渡国会将被引渡人移交给引渡请求国,并确保其安全抵达。
被引渡人到达引渡请求国后,引渡请求国将负责对其进行审判或者执行刑罚。
四、引渡的限制和豁免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对引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豁免。
例如,如果被引渡人可能面临死刑,而引渡请求国不执行死刑,被引渡国可能会拒绝引渡。
此外,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如果引渡可能导致被引渡人受到酷刑或者不人道待遇,被引渡国也可以拒绝引渡。
五、引渡的国际合作为了加强国际引渡合作,各国之间签订了许多双边和多边引渡协定。
这些协定规定了引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加强了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
此外,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发布红色通报等手段,协助各国追捕逃犯。
总结: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维护全球安全和打击跨国犯罪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澳大利亚•【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7.09.06•【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悉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一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为了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判决而被通缉的任何人引渡给另一方。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为本条约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提出请求时缔约双方的现行法律可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监禁或者更重刑罚的任何罪名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可引渡的犯罪被定罪并且为了执行监禁的判决而被通缉的人,只有在尚须服刑的期限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应同意引渡。
三、为本条目的,在决定一项犯罪是否是违反双方法律的犯罪时:(一)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二)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行为,而不论双方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是否不同;(三)当一项犯罪涉及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财税事项时,不应考虑被请求方法律未涉及相同的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财税事项。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的犯罪,只要至少一项犯罪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可以就所有犯罪同意引渡。
五、当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时,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则应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个人身份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该人就请求引渡他的犯罪已被最终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被赦免,或者已接受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处罚;(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由于时效已过的原因,已经被免予追诉;(六)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七)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将会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九)被指控的行为在发生时不构成违反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中澳引渡协议书

中澳引渡协议书引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联邦均为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签署国,且均致力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以促进公正和法治,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相互提供引渡支持。
第一条引渡请求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和国际义务,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引渡请求。
二、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并应包含以下信息:1.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全名、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其他身份信息;2. 请求引渡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罪名;3. 请求引渡的法律文书,包括逮捕令、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文件;4. 证据摘要或证据清单。
第二条引渡条件一、引渡请求应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请求国境内被追诉或已判决的情况下提出。
二、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内法律,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予以批准:1. 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罪行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为刑事犯罪;2.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未因同一罪行在被请求国受到刑事追诉或判决;3. 引渡不会侵犯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条拒绝引渡的情形一、被请求国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拒绝引渡请求:1.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具有被请求国的国籍;2. 引渡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政治动机;3. 有充分理由相信引渡请求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或政治观点的歧视;4. 引渡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四条引渡程序一、被请求国应在收到引渡请求后尽快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国。
二、如果被请求国批准引渡请求,请求国应提供必要的引渡手续和安全保障。
三、引渡过程中,被请求国应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人道待遇。
第五条临时引渡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可以请求临时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二、临时引渡应符合本协议书的规定,并在被请求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引渡后的程序一、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请求国应享有与本国公民相同的法律保护。
二、请求国应将引渡后的法律程序结果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澳大利亚引渡法

【法规名称】澳大利亚引渡法【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1988-03-09【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引渡法1988年《引渡法》再版第2号1997年4月22日整理完毕1988年引渡法本法旨在规定到澳大利亚和从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
第一部分序言第1节简称[见注释1]本法可以被引称为引渡法1988第2节生效日期[见注释1]本法于公布之日起生效第3节本法的主要目的本法的主要目的是:(a)使有关引渡方面的法律法典化,这包括涉及从澳大利亚到引渡国及新西兰的个人引渡的相关法律,尤其包括规定法庭可以决定某个人是否可被引渡或适合被引渡而不决定该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的某些程序方面的法律。
(b)促进从澳大利亚到其他国家引渡条件的形成。
(c)使澳大利亚能够按照引渡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4节其他法律的排除本法排除以下法律的适用:(a)从1870年到1935年作为引渡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b)1881年作为逃犯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c)在本法生效之前在一定区域内有效适用的有关从澳大利亚和到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方面的其他法律。
第5节解释[见注释2]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引渡国”是指:(a)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任何国家(除新西兰外);(b)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以下规定的任何一种:(i)某国的殖民地、某一区域或保护国;(ii)某国对国际关系负责的某一区域;(c)在条例中规定的本条不适用的有关外国之前,前外国引渡法按照该法的第9节中的规定所适用的国家。
“引渡犯罪”是指:(a)与某国相关而不包括澳大利亚且违反该国法律的犯罪:(i)对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处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ii)如果该犯罪不能依据该国法律而被执行处罚,按照与该国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基于该国和澳大利亚允许的个人引渡的犯罪;或(b)与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相关,是违反澳大利亚法律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法律的犯罪,其最高刑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定罪的罪犯从一个国家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引渡规章是国际法中对引渡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文件,旨在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原则:引渡国和请求国应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法律制度,平等对待引渡请求。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引渡犯罪在引渡国和请求国都构成犯罪,即双重犯罪原则。
这意味着引渡只适用于那些在两个国家都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应违反引渡人的人权,如禁止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对待。
二、引渡的程序1. 引渡请求:请求国向引渡国提出引渡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引渡人的身份、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等。
2. 引渡审查:引渡国对请求进行审查,验证是否满足引渡条件和法律程序。
这包括对引渡人的身份、双重犯罪原则、人权保护等进行评估。
3. 引渡决定:引渡国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如果同意引渡,将制定引渡令并将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4. 引渡程序的监督:引渡程序应受到法律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引渡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上诉程序。
三、引渡的例外情况1. 政治犯:根据国际法,引渡通常不适用于政治犯。
政治犯是指因政治活动而被追捕、判刑或被拘留的人。
2. 国家安全:引渡可能被拒绝,如果引渡可能危及请求国的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3. 重罪犯:引渡可能被拒绝,如果引渡人可能面临死刑或酷刑,或引渡国不具备与请求国相同的人权保护标准。
四、国际引渡合作1. 双边引渡协议: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双边引渡协议来加强引渡合作。
该协议规定了引渡的条件和程序,以便更加高效地处理引渡请求。
2. 多边引渡条约:多个国家可以通过签署多边引渡条约来建立引渡合作的法律框架。
这些条约通常由国际组织或地区组织主导,如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
3.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判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有罪的人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国际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打击跨国犯罪而制定的。
不同国家的引渡规章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包括以下内容:引渡的原则、程序、条件和拒绝引渡的情况。
一、引渡的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通常是基于相互协议和互惠原则进行的。
即一个国家允许引渡另一个国家的人员,前提是该国家也允许引渡本国的人员。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涉及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不构成犯罪,那末引渡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3. 人权原则:引渡规章通常要求引渡不得违反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受酷刑或者不公正对待的权利。
二、引渡的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通常是由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的。
请求国应提供引渡请求书,其中包括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2. 逮捕和拘留:被请求国可以根据引渡请求逮捕和拘留引渡人。
在拘留期间,被请求国可以对引渡人进行调查和听证,以确定是否满足引渡的条件。
3. 引渡决定:被请求国会根据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规章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允许引渡。
如果允许引渡,被请求国将会移交引渡人给请求国。
4. 移交和遣返:引渡人被移交给请求国后,请求国将负责接收和处理引渡人。
一旦引渡人在请求国被审判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国可以要求请求国将引渡人遣返。
三、引渡的条件1. 可引渡犯罪:引渡规章通常规定了可以引渡的犯罪类型,如重大刑事犯罪、恐怖主义、贩毒等。
不同国家的引渡规章可能对可引渡犯罪有不同的界定。
2. 双重犯罪:引渡规章通常要求涉及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引渡人在其领土上并未犯罪。
3. 最低刑期:一些引渡规章可能规定了引渡的最低刑期要求。
这意味着如果引渡人在被请求国可能面临的刑期不满足最低要求,引渡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4. 正当程序:引渡规章通常要求引渡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引渡人有权获得辩护、听证、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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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澳大利亚引渡条例【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引渡条例此次再版的引渡条例[根据引渡法(1988)生效]包括1988年第280号法定条例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法定条例一览表┌───────────┬───────────┬───────────┬───────────┐│编号和年份│ 公报通知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1988年第280号│1988年11月30日│1988年12月1日(见1988 │- ││││ 年第S366号公报)││├───────────┼───────────┼───────────┼───────────┤│1992年第333号│1992年10月27日│1992年10月27日│- │└───────────┴───────────┴───────────┴───────────┘修正案一览表“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受到影响的条款│如何影响│├──────────────────────┼──────────────────────┤│ 第13条│“rs”1992年第333号│├──────────────────────┼──────────────────────┤│列表│“am”1992年第333号│└──────────────────────┴──────────────────────┘法规一览表┌─────────┬──────────────────────────────┐│1 │引用│├─────────┼──────────────────────────────┤│2 │解释│├─────────┼──────────────────────────────┤│3 │格式│├─────────┼──────────────────────────────┤│4 │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5 │ 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6 │ 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7 │证人费用│├─────────┼──────────────────────────────┤│8 │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9 │ 证人的违法行为│├─────────┼──────────────────────────────┤│10│ 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11│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12│保证金的没收│├─────────┼──────────────────────────────┤│13│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14│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15│ 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另附:列表格式第1条引用本部分条例可被称为引渡条例(见本章第1条款注释)。
第2条解释在本部分条例中,除非有相反意思的表示:“法案”指的是引渡法(1988)。
第3条格式(1)列表中的格式应按照在该格式标题中详细说明的法案条款的规定制成法定格式,无论这些规定中是否存在格式利用的条款(除了列表中出现的以外)。
(2)在本部分条例中,带序号的格式的参考资料是列表中具有该序号的格式的参考资料。
第4条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1)依据法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地方法官可按照格式1的要求发出传票,要求在传票中指定的人作为证人出席,配合地方法官履行上述职责;该人应提供证据、回答问题并且按照传票中提及的要求向地方法官出示有关监管或监控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2)本条例下传票的送达可于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完成,在送达传票时,应向其本人交付传票副本并同时向其出示传票。
第5条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依据第4条的规定作为证人被传唤的个人应按照传票中详细规定的日期、地点、时间出席,直到其出席的义务被地方法官赦免或免除。
第6条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1)如果依据第4条的规定被传唤出席的个人没有按照第5条的要求出席,那么在考虑传票已被适时送达及已向该人支付或偿付合理的出席费用后,地方法官可以按照格式2的规定发布对该人进行拘捕的授权书。
(2)授权书中被指定拘捕的个人在依据授权书的规定被拘捕后应带至地方法官处监管直至被地方法官的指令所赦免。
(3)授权书可在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内执行。
(4)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被拘捕的个人并不解除其因没有在地方法官面前出席的责任。
第7条证人费用(1)依据第4条中传唤要求于一州或者一地域地方法官面前以证人身份出席的人,有权获得证人费用和旅行补助;或者在特殊的情形下,有权获得由地方法官指定的特殊费用和补助。
(2)依据上述(1)款中的规定应向证人支付的费用和补助应扣除先前已向其支付的出席费用。
(3)费用和补助由要求传唤证人的人进行支付。
第8条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1)依据法案履行职责的地方法官可掌握任何以证人身份出席的人的誓词或证言,并且可以审查其誓词或证言。
(2)依据法案相关程序的规定,一人可以提供证言而不需做出誓词。
(3)在符合依据法案相关程序而适用的法庭规则的要求下,誓词和证言的形式要保持一致,且尽可能地与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采用的形式保持一致。
(4)一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提供的证言和做出的誓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9条证人的违法行为以证人的身份被传唤至地方法官处的人员不得:(a)在支付完或偿付完出席费用的合理金额后,无正当理由而不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席;(b)作为一名证人而拒绝提供证言或做出誓词,或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回答地方法官提出的问题;(c)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没有按照传票中的要求出示相关文件或物品。
罚金:500澳元。
第10条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当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时,其他人员不得:(a)故意冒犯或扰乱该地方法官;(b)中断该地方法官工作的程序;(c)对该地方法官使用侮辱性的语言;(d)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蓄意使用字句:(i)不正当地影响该地方法官或证人;或(ii)败坏该地方法官的名声。
罚金:1000澳元。
第11条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1)依据法案的规定在一州或一地域履行职责的地方法官,与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相同的保护权和豁免权。
(2)在一州或一地域地方法官履行法案职责的过程中,于该州或该地域地方法院出庭的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与在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出庭的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具有相同的保护权和豁免权。
(3)在一州或一地域地方法官履行法案职责的过程中,于该州或该地域地方法院出庭的非由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代表的个人,与在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出庭的非由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代表的个人具有相同的保护权和豁免权。
(4)在一州或一地域地方法官履行法案职责的过程中,于该州或该地域地方法院被传唤出庭的证人,与在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被传唤时具有相同的保护权。
第12条保证金的没收(1)当一州或一地域的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确信依据法案相关程序的规定而在该州或该地域被保释的人员违反保释金相关规定时,该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可通过命令宣布没收保释金。
(2)当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宣布没收保释金后,依据保释金的有关规定,居住在该州或该地域的人应支付的保释金项下的金额,应由该州或该地域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罚金的形式征收。
(3)依据本条例规定追回的资金应转送至联邦司法部长处。
第13条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1)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2)条的规定让一人出庭时,法案第15节第(2)、(3)、(4)、(5)和(6)条的相关规定开始适用。
(2)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2)条的规定让一人出庭的实践的自由裁量,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以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1)的规定来处理相关拘捕情形。
第14节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由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b)款(iii)项的规定发布的,有关在澳大利亚境内运送监管人员的授权书,应与格式28的要求相符。
第15节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由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b)款(iv)项的规定发布的,有关司法部长委任的授权书,应与格式29的要求相符。
澳大利亚联邦引渡法(1988)列表格式格式1第4条例传票引渡法(1988)中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
(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依据引渡条例第4条的规定,你于(地点、日期和时间)被传唤出庭,且你的连续出庭的义务直至被地方法官赦免或解除时才能终止;在此过程中,你应提供证据或回答问题或出示以下的文件和其他物品:(详细规定文件和物品)。
日期:19_ _(签名)(说明书)注释:如果已接收到依据本引渡条例发出的传票,并且已被支付或偿付有关出庭合理费用的个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那么该人:(a)应为他(她)的违法行为支付不超过500澳元的罚金;且(b)可被拘捕并带至地方法官处,而不需要另外的通知。
格式2第6条例拘捕授权书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a)(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被传唤于本法庭出庭,并且担负连续出庭义务,直至其义务被赦免或解除时为止;(b)证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c)本法庭经确认传票在有效期内送达该证人,并且已向该证人支付或偿付合理数额的出庭费用;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依据引渡条例第6条的规定,授权并要求你拘捕该证人,无论其在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并且将该证人带至本法庭,让其按照传票要求提供证据或回答问题或出示相关文件和物品,并为此目的对该证人进行监管。
日期: 19_ _(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格式4法案第12节第(1)条第3条例依据法案第12节第(1)条规定临时拘捕授权书的申请申请向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提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