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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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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税﹝1999﹞27号
【发文日期】1999-12-31
【实施时间】1999-12-3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财税字[1999]278号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出售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省政府第130号令《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含广厦工程住房、解危解因房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确定,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其中拆迁安置住房也可凭拆迁安置时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进行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确定,按省物价局、省建委下发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字[1999]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住房的认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职工家庭住房档案为准,并提供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问题,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10﹞49号【发文日期】2010-04-02【实施时间】2010-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1999﹞31号)作如下修改。

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删除第一条。

二、删除第四条。

三、删除第五条。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9﹞31号 2010年3月9日修订)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机部门利用推土机、拖拉机等机械进行“坡改梯”及相关土方运输作业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坡改梯”及相关土石方运输属于农业机耕的范围,农业机械只要在土地上耕作,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二、实行全额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承包合同总金额与实际工程总造价的价差部分征收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安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价差部分亦应并入营业额,即按实际工程造价向乙方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旅游风景区内索道、渡船等旅游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非风景区的索道、渡船收入按“交通运输”项目征税;风景区内的索道、渡船等游览设施,主要是为游览风景服务,如未单独制票、单独收费,则按“服务业”旅游细目征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川地税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分类表2.优惠备案项目所需资料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受理通知书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适用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审批的事项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登记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类型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具体见附件1)。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地税机关为:属于事先备案的,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为主管地税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19.4.1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19.4.1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4897 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的计算方法1.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税系统“以机代账”审查规范》的通知【标 签】以机代账审查规范【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1﹞139号【发文日期】2001-11-21【实施时间】2001-11-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算化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地税系统“以机代帐”审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税系统会计算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地税系统电算化事业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部门。

第二章 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软件第二条 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选择适当机型的计算机和系统软件有关配套设备,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由于财务部门处理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性要求高,各级地税部门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选择通过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财政部批准,具有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要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且能解决上下级数据接口问题,以利于系统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第三章 替代手工记帐第五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和报表。

替代手工记帐和各级地税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配备了适合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二、 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取得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三、 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川财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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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地税发﹝2010﹞3号
【发文日期】2010-04-01
【实施时间】2010-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
发﹝2005﹞104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第一段修改为:“个人转让符合免税条件住房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三、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免税或差额纳税相关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此外,我局对正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正文暂未找到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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