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市〔2012〕40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目录1 总说明52 费用项目组成63 规费计取方式104 有关规定12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13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13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17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19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1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226 工程计价程序.............................................................................. . (24)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25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29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39)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 (45)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47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48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50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551 总说明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冀建市[2012]38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9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5月8日-20日,我厅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分5组,覆盖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共抽查在建项目86个(含城市及县城规划区外的国债项目8个),共发现问题57个,对6个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名单见附件)。
经检查,施工现场未发现PM10监测数据超标和使用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总体看,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差异化管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建筑工地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进一步规范。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加强春季开复工条件现场核查,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纠治整改。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持抓节后开复工的关键阶段、抓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的细节死角、抓项目经理扬尘治理责任落实不放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冀建建市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赢扫黑除恶、行业治乱收官战,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68号)、《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函〔2020〕8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扫黑除恶、行业治乱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推进、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台账、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省内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自查自纠、市场经营及项目管理、履约践诺、完善治理结构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各地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问题线索排查整治情况以及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标后不履约行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行为、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
三、检查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9个检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分组情况附后),采取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方式进行。
每个设区市抽查企业不少于8家,随机选取1个县(市)进行抽查;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抽查企业不少于4家;抽查的企业包含省内特一级建筑企业、市县骨干建筑企业及省外进冀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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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跨单位、超范围执业。
1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
不得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价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三、工作质量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
本)》签订情况
承接的咨询业务均签订了规范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19 计价行为
计价成果文件格式符合本省规定且签字盖章完
整。
不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
成本价行为。
按合同要求时间出具成果文件,不存在无故拖延
的现象。
20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与计价规程》情况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
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到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工程量清单按规定进行编制;
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完整,不存在缺项漏项。
.
- 10 -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规定计取;
工程价款变更、材料价差调整符合规定。
21 符合本省计价标准及有关规定套用定额不存在错项、漏项、重项,计价程序、取费基数正确;
材料价差、工程量与取费统计汇总正确;
采用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材料及设备市场信息价符合规定;
不得调整定额消耗量;
所用计价软件经省造价管理机构鉴定通过。
22 档案管理甲级企业要有专门的档案室,且档案管理规范,存档资料齐全。
被检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____月____日主管部门检查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2015年____月____日
省厅复查意见:
复查人员:
2015年___月___日
受检企业(公章):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