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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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四种情况

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四种情况

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四种情况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因使用机动车辆发生责任车辆损害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先赔后追偿是旨在保障被害人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交强险的先赔后追偿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解析。

首先,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第一种情况是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经支付被害人的赔偿费用,但保险公司尚未进行赔付。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例如,小王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路上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

小王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随后,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赔付,以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第二种情况是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尚未支付被害人的赔偿费用,但保险公司已经对损失进行了赔付。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被保险人追偿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例如,小王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与小李驾驶的商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李的商用车受损。

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赔付。

随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向小王追偿,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三,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第三种情况是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经对损失进行了赔付。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例如,小王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与小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李受伤。

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赔付。

然而,小王却没有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小王追偿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

最后,交强险先赔后追偿的第四种情况是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进行赔付。

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情形下交强险的追偿权问题

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情形下交强险的追偿权问题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 通过 《 侵权责 任法》 以前 的理解 和 处理结 果不 尽统 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 H 自《 侵权责任法》 2 1 于 00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 期间肇事 、 被保 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四种情 形下 , 保险公 司垫付抢 救费用后有权 向致害人 追偿。 以来 , 该法第 五十三条 的规定使 得司法 实践 中围绕
局承担者 , 保险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向责任人追偿。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法律规定来看 , 就我 该问题不
应一概而论 , 应区别对待 。具体而言, 一般情况下保险
公司无权向责任人即逃逸者或第 三者追偿 , 但存有例
外情况 , 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 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 向逃逸者即致害人追偿 : ()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2 驾 ()
中图分类号 : 92 4 D 2.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434 2 1 ) 106 - 17 -4 X(0 1 1-0 00 4 作者简介 : 颜培麟 (9 8一) 女 , 17 , 上海人 , 士研 究生, 究方向为保险 法。 硕 研
文宏祥 (9 2一) 男 , 南光 山人 , 师, 士 , 17 , 河 律 硕 研究方向为保 险法。
颜 培麟 文宏 祥 ,
(. 东 法大学 研究生教 育院 , 1华 政 上海 2 12 ;. 660 2 北京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 上海 202 ) 0 17
摘 要 : 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后 逃逸、 被保 驾驶人未取得 驾驶资格或 者醉酒肇 事后 逃逸、 保 险机 动车被盗抢期 被
赔偿金、 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人身损 害之外受害人 的财 产损失 , 如保险公司已垫付或先行赔偿受害人 , 保险公 司也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否则 , 已获得保险公司 就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交强险是第一个国家要求强制缴纳的保险,并且是第三方险。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等赔偿限额。

那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简述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

简述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

简述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交强险是指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垫付与追偿就是交强险所具备的特殊功能。

本文将对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进行简述。

一、交强险垫付的情形交强险垫付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无需等待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先行垫付损失的一种保险机制。

交强险垫付具有以下情形:1.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交强险可以帮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不必担心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

2. 被保险人无力垫付: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言,赔偿金额可能非常巨大,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可能无法马上承担起这样的责任。

此时,交强险的垫付作用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3. 协助维权:交强险的垫付机制可以帮助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维权。

保险公司会在垫付后,主动介入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交强险追偿的情形交强险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垫付赔偿后,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的一种方式。

交强险追偿具有以下情形:1. 事故责任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找到了明确的事故责任人。

此时,交强险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2. 被保险人无法追偿:有些责任人可能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或者拒绝承担责任。

此时,交强险作为“第三者险”,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追偿,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快赔偿进程:交强险的追偿机制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与责任人之间的长期纠纷,加快赔偿进程,使被保险人能够更早地获得赔偿。

总结:交强险垫付与追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备重要的功能,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受害人的利益。

垫付可以在事故责任不明确、被保险人无力垫付或协助维权的情况下提供及时的赔偿,而追偿则可以在事故责任明确、被保险人无法追偿或加快赔偿进程的情况下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交强险追偿范围确定

交强险追偿范围确定

交强险追偿范围确定——财险永州支公司诉申某雄追偿权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1民终1357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追偿权纠纷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财险永州支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申某雄【基本案情】2017年4月4日,毛某瑞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着何某淑、申某娥、毛某安由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街道方向往富川县石家乡方向行驶,行驶至长春水库前路段时遇申某雄醉酒驾驶湘M44×××号小型轿车由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毛某瑞、何某淑、申某娥、毛某安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富公交认字(2017)第45112362017002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雄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瑞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院(2017)桂112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申某雄承担事故70%的责任,毛某瑞承担事故30%的责任。

被告申某雄驾驶的湘M44×××号小型轿车在原告财险永州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17年11月29日,伤者毛某瑞起诉要求财险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2018年7月10日,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12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财险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02908.24元。

原告财险永州支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将赔偿金额102908.24元履行完毕。

【案件焦点】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实际赔付范围内向侵权人全额追偿。

【法院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对其在交通事故中先行赔付的强制保险费用享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追偿方式有哪些

保险公司追偿方式有哪些

一、保险公司追偿方式有哪些
1、协商追偿
保险公司自行找到第三者进行协商追偿。

2、诉讼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公司追偿需要满足的条件
保险公司追偿时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即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具体地,就是投保的被保险人侵害到受害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找侵权人主张赔偿。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交强险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有赔偿责任,而一般是保险公司现行负担该费用。

3、仅限于追偿法定的三种情形。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多少,那么只能在这个数额内追偿,不可以超出这个范围。

三、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本文转自杭州交通事故赔偿网/hangzhou/在司法实务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保险人故意致人死亡、伤残后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为保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权利,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非免于赔偿的免责性规定,而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判决。

由此产生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现根据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予以探究。

一、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概念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也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其宗旨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该规定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整理)保险公司为无责方赔偿后向致害人追偿获支持

(整理)保险公司为无责方赔偿后向致害人追偿获支持

保险公司为无责方赔偿后向致害人追偿获支持买保险是为了躲避风险,减少损失,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黄某以为买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保险公司身上,被对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为追偿权,终归复原“谁过错谁‘买单’〞的公平状态。

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华安保险公司已向刘某垫付的赔偿金40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赔付元,黄某赔付2071元。

年4月22日,黄某驾驶其车在市安吉大道与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及其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没有主动办理相关理赔事宜,经刘某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对刘某的车辆定损后,赔付刘某4071元。

刘某同意由华安保险公司代为向黄某追偿。

黄某认为刘某既然买了保险,且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刘某,华安保险公司不应再要求其进行赔偿,且要赔偿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赔偿,而不是其本人。

由于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没有责任反而“买单〞的华安保险公司将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车辆的损失应由黄某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作为黄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车辆的损失作出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华安保险公司已向刘某赔偿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华安保险公司取得了对黄某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黄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横县支公司主张赔偿车辆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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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偿
款”!
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上海朗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聚物流公司)就其所属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半挂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

2008年10月10日,案外人仇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扬溧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停在紧急停车道内的朗聚物流公司驾驶员曹某驾驶的被保险
车辆发生碰撞,致仇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仇某的母亲及女儿要求朗聚物流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2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因仇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合计为503614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仇某亲属赔偿22万元,不足部分,由朗聚物流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即85084.20元。

该判决生效后,平安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款。

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朗聚物流公司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其有权行使追偿权。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朗聚物流公司赔偿交强险赔款22万元。

法院判决
崇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但对其已向受害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经法院判决,已在交
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

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确认。

现朗聚物流公司涉案驾驶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应当由朗聚物流公司承担。

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文意应当蕴含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意,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故平安保险公司有权就已支付的费用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应在致害人的责任限额内。

鉴于法院判决朗聚物流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该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66000元。

现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追偿有失公允,故对其诉请予以部分支持。

遂判决:一、朗聚物流公司支付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66000元;二、对平安保险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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