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引言作为现代司法系统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推进,传统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亟待改革。
本文将就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传统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的检察机关中,检察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划分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检察长、检察长等,并按照固定的晋升通道进行管理。
然而,这种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制约了检察人员专业发展传统的职务级别晋升制度使得检察人员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由于职务级别的划分主要依据工作年限和晋升考核结果,这种制度更注重人员的资历和工作经验,而忽视了个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这使得在某一层级上的检察人员往往没有机会进行更高级别的专业岗位培训和提升,制约了他们在专业领域的发展。
2. 缺乏激励机制由于传统的制度晋升考核主要是按照固定流程和标准进行的,缺乏灵活性和差异化,容易导致职务晋升的不公平现象。
一些优秀的年轻检察人员可能因为工作年限不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晋升机会,而一些资历较老的人员可能因为工作年限较长而得到较高职位,但却可能对专业发展已经没有太大的积极性。
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人才流失和团队活力不足。
3. 不利于科学决策和分类工作传统的职务划分制度限制了检察机关在工作分配和科学管理上的灵活性。
不同职务级别的人员可能在岗位设置和工作安排等方面存在僵化和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公正性不足。
此外,传统制度普遍人员比例失衡,一些高级别的职务可能无法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而一些低级别的职务人员过多,导致工作负担不均衡。
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引入层级制度建议引入层级制度,将检察机关的职务划分为不同的层级,与传统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等级别有所区别。
层级制度的设立应以专业素质和能力为评判标准,辅以工作经验和其他相关因素。
简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

简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2013-10-10 17:28 【大中小】【我要纠错】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岗位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并导致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加之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随着法制的健全,弊端日益明显。
所以分离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专业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论文关键词检察官管理浅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同时也行驶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
伴随社会的不断不发展,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增加,这就对检察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把检察官当成公务员来管理。
这并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定位。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这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现状在现实中人们习惯将检察院工作人员统称为检察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岗位职责不清晰,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制约,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干扰,更无法确保检察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
在这种行政人事管理模式下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之进入检察机关,要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而和其他公务员享有的是同样的地位和待遇,这种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检察工作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体制,以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
本篇文章将围绕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
一、分类管理的重要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将检察人员按照职务、工作经验、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设计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以达到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检察人员的目的。
分类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工作效率。
将检察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分类,可以更好地分配工作任务,使不同层次的检察人员都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检察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培训计划,帮助他们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3.增强公正性。
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不同层次的检察人员之间的职能重叠和互相干扰,从而保障办案公正。
二、分类管理的实际案例1.副检察长和部门主任分类管理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部门主任工作职责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副检察长和部门主任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细节。
通过这种分类管理方式,可以让不同层次的检察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高效合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检察官年度考核分类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年度考核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对检察官的年度考核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让不同层次的检察官按照个人绩效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总体水平进行评估,从而增加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检察机关进修人员分类管理湖南省检察院出台了《湖南省检察机关进修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对检察机关进修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进修人员根据不同的培训需求参加不同的培训项目,从而提高进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结语综上所述,分类管理对于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加工作的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摘要检察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官的作用,各地检察院相继推出了分类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探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分类管理制度逐渐成为各地检察院的重要举措。
其核心思想是将检察官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岗位要求和绩效表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目的在于激励优秀的检察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绩效表现,同时对处于下层级别或绩效较差的检察官进行指导和培训,促进其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
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对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制度可以激励检察官积极进取,争取表现机会,从而提高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带动检察院的工作进程。
其次,对于优秀的检察官,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来满足其个人追求,施展才华;同时也可以帮助下层级别或绩效较差的检察官进行更好的管理和指导,从而提高全院的绩效表现和工作效率。
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评价标准不够严谨•工作量不均衡•个人素质考核存在局限性评价标准不够严谨分类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的管理标准和评价指标,以便能够客观、准确地对检察官的表现进行评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评价指标可能过于笼统,或者缺少具体的衡量标准。
这将导致评价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准确,从而良好的口碑所带来的动力减弱,甚至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
工作量不均衡各检察官所分配的工作量,不一定会完全匹配其等级要求和绩效表现。
一些人可能会面临过多的工作量和太多的工作压力,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有较少的工作量和较少的职责。
这种不平衡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该人员绩效考核的结果。
个人素质考核存在局限性在分类管理制度中,个人素质考核通常是作为分级评定的必要因素之一。
但明显地,这样的考核存在主观性和不准确性的问题。
《N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实践研究》范文

《N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实践研究》篇一一、引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当前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队伍管理尤为重要。
其中,人员分类管理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员工活力的重要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所重视。
本文将重点探讨N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及其意义。
二、N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对人员的分类管理需求日益凸显。
N省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并开始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分类管理方法。
(二)意义分析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可以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对人员进行合理配置,实现人岗匹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 激发员工活力: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发挥每个人的优势,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促进队伍建设: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促进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三、N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一)分类标准与体系N省检察机关根据工作性质、职责、技能要求等因素,将人员分为不同的类别。
如,可分为办案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每个类别下再根据具体职责进行细分为若干等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类标准与体系。
(二)实施过程1. 制定分类管理方案:根据分类标准与体系,制定详细的分类管理方案,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任职要求等。
2. 实施培训与考核: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
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绩。
3. 动态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对分类管理方案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人岗匹配。
(三)实施效果通过实施人员分类管理,N省检察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工作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也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激发,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
四、N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与启示(一)经验总结1. 科学制定分类标准:制定合理的分类标准是实施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职业保障探析

2019年第03期一、检察人员科学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的意义现代管理思想主张人力资源的开放利用不仅应做到人尽其才,还要使得员工的才智㊁才能不断地增长㊂司法改革背景下,针对现行检察人员管理的弊端,对检察人员科学分类管理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职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㊂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分类意义重大㊂对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会对司法改革体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会使检察工作更加有效地运行㊂虽然目前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进行了科学化的分类,但是检察人员职业化㊁专业化方面仍然滞后,而且存在 一刀切 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分类只是一种形式,对检察人员的职级分类则存在生搬硬套的现象㊂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虽初具成效,但改革后的检察人员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㊂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现有正式干警81人,其中检察官24人㊁检察辅助人员41人㊁司法行政人员16人㊂另有9名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和2名政府雇员㊂基于此,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员额检察官尚存在角色转变的问题㊂由于以前办案上面还有科长㊁分管领导㊁检委会,存在依赖心理,部分检察官缺乏带队经验,带队能力不强;加上对团队中的检察辅助人员没有考评权限,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又不甚明确,导致检察官指导和管理检察辅助人员存在磨合问题㊂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㊂该院侦查监督部共有4名检察官,201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00件757人,纠正漏捕87人,人均办案100多件;公诉部共有6名检察官,2018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99件732人,追诉漏犯57人,人均办案80余件㊂两个部门的人均办案数相当于我市检察系统其他县(市)院全年的办案总数㊂但这些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及助理配备却远远低于其他院,人员配备与案件数量不相称,办案任务十分繁重,办案人员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压力大,给身心健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㊂三是待遇差距显著,导致人才流失㊂司改后,员额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待遇差距显著,优秀人才向一线倾斜,能力强的人才也更愿意去一线办案㊂司法行政人员岗位人少事多事杂,业务繁重压力大,吸引力变小;加上现有人员年龄老化㊁进取心不强,难以适应新形势㊁新任务㊂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薄弱,急需填补人才㊂因为人少事多㊁压力大㊁待遇差别显著,影响了干警的积极性,导致很多优秀人才流失㊂四是从基层院现有的状况来看,人员紧缺与人浮于事的现象并存㊂检察干警作为一种紧缺的社会资源与其所承担的社会使命不够相称,检察干警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与其精神状态㊁职业素养尚有一定差距㊂究其原因,岗位及职责的稳定性㊁单一性容易造成职场懈怠㊂在检察机关内部,缺乏竞争性与危机感,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不同岗位工作性质的较大差异也影响了干警个人潜力的发挥和整个队伍活力的迸发㊂五是检察人员身份保障问题突出,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流动较大㊂检察人员中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素质虽高,都是经过层层选拔进来的,学历高,大部分员都有工作经验,但因为对此类人员的职业晋升㊁工资增长机制㊁教育培训㊁管理考核㊁职业保障㊁收入分配等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很多人离职,使得这一岗位成为大多数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过渡性职位㊂因为待遇保障差别巨大㊁ 同工不同酬 ,部分雇员甚至出现 临时工 的心态,心理落差大,缺乏职业尊荣感,使得雇员成为检察人员中流动性最大的岗位,不利于建立稳定的检察办案组织,影响司法办案效率㊂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去年就有4名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进入公务员面试环节,其中1名顺利考取公务员㊂三、完善管理制度、保障职业发展的方法一是优化健全人员招录和岗位配置机制㊂积极申报补充检察人员,遴选员额检察官,弥补转隶后员额检PINGAN FAZHI XINXIANGYANG平安法治新襄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职业保障探析Һ王惠依法科学分类管理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㊂此举不仅和干警的利益息息相关,还对提高检察机关战斗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㊂592019年第03期察官比例缺失㊂推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招录制度改革,定岗定向,保证各类检察人员专业化㊁职业化㊂对部分达到‘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定提前退休年龄㊁身体素质较差㊁文化程度偏低㊁专业素质不高的干警,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并征得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提前退休,腾出编制空额补充新人㊂二是人才配置科学合理,建立合理的流通机制,增添队伍的活力㊂实现个人特点和职位要求的匹配,可以产生良好的组织效应㊂认真分析职位要求㊁职位特点和职位趋向,认真了解干警的专业㊁技能㊁性格㊁志趣等不同特点,做到 人尽其才 ,实现每一部门内部干警与干警之间的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㊂不仅要把每位干警放在合适的部门和位置上,还要着眼于全院整体谋划㊁长短互补,兼顾各个部门以及部门内的人员年龄㊁性别㊁知识㊁能力结构,加以合理搭配,扬长避短,形成平等信任㊁团结和谐的工作关系和人际关系㊂三是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职业保障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晋升渠道㊂通过分类管理,对不同岗位的人员通过对岗位的职级进行调整晋升,保证人留得住㊁用得好㊂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建立相对应的晋升渠道,可以有力促使检察人员对自身工作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促使其更好的履职尽责,避免不必要的思想波动㊂四是优化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㊂对于分类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职位的特殊性,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㊂随着改革的深入,检察业务岗位在待遇㊁薪酬各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之前同样具有办案资格的行政司法人员㊁检察辅助人员造成了很强的心理冲击,让他们产生了 身在曹营心在汉 的思想㊂员额检察官对团队中的检察辅助人员也没有考评权限,导致检察官不好管理团队,影响了办案效率㊂(作者单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PINGAN FAZHI XINXIANGYANG平安法治新襄阳60。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检察人员的职务、工作性质、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将检察人员分为不同的类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这种管理方式已经成为现代检察机关的一种重要管理模式。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将检察人员分为不同的类别,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经验,分配不同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使每个检察人员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可以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针对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经验,进行不同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满意度。
通过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可以让每个检察人员都能够得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从而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顺畅和高效。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满意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方式。
因此,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这种管理模式,以更好地
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一、引言检察人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力量,其职责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人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展开深入研究。
二、分类管理制度概述1. 分类管理制度的定义及意义分类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检察人员的工作性质、职务等级、专业技能等因素,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级别、分层次、分岗位的管理制度。
其意义在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合理配置资源、激发工作积极性。
2. 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1)岗位设置:根据检察机关职能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岗位。
(2)职务层次:按照职务层次划分不同的行政级别。
(3)薪酬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和职务层次确定相应薪酬待遇。
(4)考核评价:对不同岗位和职务层次的检察人员进行不同的考核评价。
(5)培训发展:根据不同岗位和职务层次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三、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适应工作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需要更加高效、专业的检察人员来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适应这一需求。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可以实现合理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提高工作效率。
3. 激发工作积极性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可以给予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践案例分析1. 河南省检察机关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践河南省检察机关按照“职务层次+专业技能”两个维度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通过设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岗位,实现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同时,加强了对职务层次和专业技能的考核评价,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 湖南省检察机关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践湖南省检察机关按照“职务层次+岗位等级”两个维度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通过设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岗位,实现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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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2013-10-10 17:28 【大中小】【我要纠错】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岗位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并导致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加之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随着法制的健全,弊端日益明显。
所以分离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专业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论文关键词检察官管理浅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同时也行驶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
伴随社会的不断不发展,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增加,这就对检察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把检察官当成公务员来管理。
这并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定位。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这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现状在现实中人们习惯将检察院工作人员统称为检察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岗位职责不清晰,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制约,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干扰,更无法确保检察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
在这种行政人事管理模式下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之进入检察机关,要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而和其他公务员享有的是同样的地位和待遇,这种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
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
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
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
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官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
检察人员晋升空间受限,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
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
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而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是行政级别。
三是招收标准单一化。
目前检察院招收工作人员的主要渠道是招录普通高校毕业生。
主要按照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没有一套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招录标准,很多优秀法律人才由于没能通过一般公务员考试而被拒之门外,而一般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对应考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检察工作起不到检验作用。
招录工作主要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有部分招录进的人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具备从业资格,不能从事业务工作,只能从事业务辅助或行政后勤等工作,占用大量编制,造成一线办案人员严重短缺。
四是高要求低回报矛盾突出。
进入检察院,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进入检察系统门槛要高,要付出更多代价。
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任职条件要求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和公务员一样,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矛盾突出。
虽然有检察官津贴,但数额有效,比例不高,而工资确主要和普通公务员一样跟职级挂钩,行政职级晋升缓慢,便会直接影响到工资福利。
五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
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
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
要彻底解决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现象问题,需要打破检察院行政管理体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六是晋升渠道单一。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
导致凡是进入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刻苦的专研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考试上,有的甚至长期请假准备考试,影响到本职工作。
长期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出于压力和待遇不得不另谋出路。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没有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量挤占一线检察人员的职位,使得一部分在检察一线的干警的职务长期不能晋升,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没有相应的检察职务。
使得专才不能专用,严重挫伤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论资排辈、不求上进的思想也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与合理使用。
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是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大责任、在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检察官依法产生应当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权力,其履行检察职责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
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的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检察事务的干预,强化检察官在检察业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淡化检察工作的行政色彩,突出检察工作的中心地位,为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属于司法权。
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是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在法制化背景之下一切社会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运作。
检察官分类管理同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还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务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这位检察官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据此我么可以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三类。
三是分类管理的有利性。
分类管理制度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目标。
其要旨就是以检察官为核心突出检察官的地位、作用,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合理配置各种职位,精简分流其他人员。
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1)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诉讼效率和工作效率;(2)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和责任感;(3)有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4)有利于加快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5)有利于整合司法人才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选任、培训、考核、职业保障等管理机制建设。
依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实一线办案人员,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保障廉洁、公正执法。
三、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是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制度。
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也是制定、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此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要求,把检察系统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检察官、行政人员人员、辅助人员三大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指具有检察官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基本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将检察官法律职务同行政级别剥离。
建立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
(二)检察辅助人员当前存在着一线检察官力量不足,基础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
配备适当的检察辅助人员可以有效缓解人案矛盾突出的状况。
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各方面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这些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书记员工作和内勤工作,这些工作任职条件相对较低,工作相对简单。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
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应当坚持主要办案业务部门多配置,非主要办案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少配置的原则。
这类人员的配置使检察官可以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缓解检察官队伍薄弱的现状,保障检察官集中精力安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提高了检察资源效能。
(三)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为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主要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办公服务、交通服务、行政管理、财物管理、装备管理、生活管理的人员。
又可分为: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对于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工勤人员,则采用合同制管理。
此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对于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开辟了走向“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道路,为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诉讼效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