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消防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保证工程 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使 用要求;-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 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设计变更, 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 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 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 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1 总则1.1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 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 消防设计审查2.1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1-(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8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承德、沧州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严格程序。
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是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
二、把握内涵,解决难题。
《通知》在开展既有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撑。
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通知》内涵,“吃准吃透”政策实质,创新工作方式和程序,研究解决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政策出台前,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三、运用平台,提升效能。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冀建法改〔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2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