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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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竣工后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包括新建建筑、扩建、改建、装修和专项用途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审核标准:依据国家消防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注重统筹兼顾,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三)审核程序: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和多部门联合审核的原则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平面布置、疏散通道设置、消防系统设计、消防安全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后续的消防验收提供依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一)验收范围:对新建建筑、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施工情况、设备性能和运行状态进行审查和检测。

(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注重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三)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由专业消防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权威性。

(四)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设备运行情况的测试和评估,以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和标识的完善性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五)验收结果:验收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建设工程的后续使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抽查范围:对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保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建筑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依据《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等。

三、抽查对象抽查对象为我单位承办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文件。

四、抽查程序1. 抽查依据(1) 抽查依据为《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抽查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消防设计图纸、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等文件。

2. 抽查方式(1)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月抽查不少于3个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文件。

(2) 抽查内容包括消防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等。

3. 抽查流程(1) 抽查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单位,并确认抽查时间、地点。

(2) 抽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查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 抽查结束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抽查记录,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反馈抽查结果。

五、抽查结果处理1. 抽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2. 合格结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抽查结果通知建设工程单位,并备案。

3. 不合格结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建设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抽查,确保整改结果符合要求。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会促进我单位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三条申报程序1.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经理向公司下属消防安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设计文件。

2.消防安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安全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层备案。

第四条审核内容1.消防设计审核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2.消防设计审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计合理、科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管理标准1.消防安全部门应建立完满的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制度,明确审核程序、职责和要求。

2.消防安全部门应确保审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严谨,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和私人行为。

第六条考核标准1.消防安全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进行考核,重要考核内容包含审核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合规性。

2.针对审核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消防安全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落实,确保审核工作的连续改进。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七条申请程序1.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应向消防安全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申请表和竣工验收文件。

2.消防安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安全部门在验收完成后,应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项目经理,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层备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设计审核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第一步。

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设计审核应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进行,这样可以确保审核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消防设计审核机构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其次,消防验收是保证建筑物消防装置安全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消防装置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可以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

消防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同时应有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验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对于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消防部门应予以备案和抽查。

最后,备案抽查是消防部门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手段。

备案抽查是指对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确保其消防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备案抽查应由消防部门和相关行政机构共同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维护、作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等。

对于发现问题的建筑物,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总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专业性和公正性,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

在建筑物消防安全方面,全社会要形成共识,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参与意识,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消防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提供规范和指导。

本制度应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阶段,确保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消防设计审核2.1 设计审核的目的和原则•目的:通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确保消防系统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原则: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条件。

2.2 审核程序和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程序包括:–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初审–设计文件复审–审查意见反馈–最终设计文件审核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选择与布置–灭火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防排烟与防火门设计–消防通道设计–应急疏散通道设计–消防水源及供水管网设计–消防电源与电气火灾防护设计2.3 设计审核人员资质和要求1.设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设计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设计审核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设计标准的同步。

3. 消防验收3.1 验收的目的和原则•目的: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

•原则:验收程序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消防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情况。

3.2 验收程序和内容1.消防验收的程序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初次验收–现场勘查–整改验收–最终验收及备案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操作性–系统运行效果及可靠性–防火门、排烟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合格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3 验收人员资质和要求1.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验收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验收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验收标准的同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动和建筑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并削减财产损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得以建立。

二、消防设计审核制度2.1 审核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是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负责。

此机构应具备肯定的资质和技术本领,确保审核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2 审核内容消防设计审核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布局设计 -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 - 疏散通道的设计与规划 - 消防管网与设备的设计与选型2.3 审核程序消防设计审核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向审核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和相关的资料,并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机构应在肯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出审核看法和处理措施。

三、消防验收制度3.1 验收标准消防验收是在建筑物竣工后进行的,目的是验证建筑物是否依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了建设。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要求。

3.2 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后适时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供给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消防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验收报告。

3.3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假如通过验收,建筑物可正式投入使用,并领取相应的消防设施合格证。

假如未通过验收,建筑物需依照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重新验收。

四、备案抽查制度4.1 备案义务全部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都应进行备案,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消防管理部门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4.2 抽查方式备案抽查应依照肯定的比例和周期进行。

抽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抽查和临时抽查,以及依据特定情况的抽查。

抽查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事先确定,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前言消防是工程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中都需要对消防进行合理规划、防范和管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升,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为了强化消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水平,特制定此文档,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设计审核设计文件的提交1.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提交所在地消防机构审核,需具备如下基本要求:•消防安全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消防安全措施必须有效可靠;•消防安全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相配合,保证消防安全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材料按要求逐一列明。

审核流程1.申请材料审核:消防设计申请材料提交后,消防机构将组织审核,审核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告知。

2.设计审核:审核人员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若存在问题,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并告知整改时间。

审核通过之后,消防机构出具审核结论。

3.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并确定下一步的工作内容。

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的申请1.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书》向所在地消防机构提交申请,参考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消防设施材料要结合实际确保质量符合相应的规定;•消防设施的开关动作灵活可靠,电线线路布置正确,遇火灾情况能准确切断火灾起因;•消防设施应设立明确的使用、维护、检查、保养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

2.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所用消防设施的名称、概述、数目、用途、性能参数及配置位置等;•使用消防设施及相关工具和设备的用户手册、技术说明等资料。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消防〔2009〕7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做好当前法律法规交替期间的工作衔接,更好地便民利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队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部局统一部署,总队已正式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

各支队要尽快明确“一定规模的改建建设工程界定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支队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办事大厅”的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正确使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各支队要抓紧对所辖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使用方法。

同时,各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各支队、大队都要确定一名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有效地完成备案抽查工作。

四、各支队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建审、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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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

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加盖设计资质章,建设工程图纸的存储光盘(JPG压缩格式);
(六)申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七)新建加油站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批文和济南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八)网吧需提供当地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

六、抽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备案后,由《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动生成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并同时告知该单位是否被系统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

(二)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向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

1、检查合格与否,在网上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2、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停止施工。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五日内备案,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抽查范围。

(二)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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