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吨年乙烯项目特殊工种人员管理规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常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3. 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任何工作都不能牺牲安全。
2.预防为主:重点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全员参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
4.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责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保养个人防护装备。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主动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参与安全活动。
5.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安全操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3.安全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紧急救援: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援知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反应。
6. 管理人员的责任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根据特殊工种作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应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3.安全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应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4.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是针对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订立的。
旨在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领域的行为规范,确保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安全和顺当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需全员执行和遵守。
三、基本原则(一)法制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依法进行作业,必需依据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定,不得超范围操作。
(二)安全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以安全为前提,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管理原则。
严格依照本制度要求,加强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保障项目进展。
四、特种作业人员分类特种作业人员分为五类,即高处作业、电焊、起重、爆破和施工机械操作。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与资格审查(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证书的情况下,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申请。
(二)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三)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四)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特种设备之前,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颁发操作特种设备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与评价(一)每年项目部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连续从事特种作业。
(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
(三)年度考核采纳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于考核未达标的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应当对其进行追加培训,并在培训完成后重新考核。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奖惩制度(一)依据评价结果,项目部可对表现良好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嘉奖,嘉奖形式由项目部自行决议。
(二)对于不遵守操作规范、违反安全条例的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可进行批判教育、罚款、停职或辞退等相应措施。
特别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特别工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别工种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企业特别工种人员的管理和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特别工种人员的定义特别工种人员是指具备特殊技能或承当特殊工作任务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高温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特别工种人员。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负责人公司将委任特地的负责人,负责特别工种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识本制度的内容,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培训特别工种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在培训中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认真讲解。
特别工种人员必需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作要求特别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本身及他人的安全; 2. 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搭配公司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工作要求特别工种人员在特殊工种工作岗位上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操作规程,严格依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八条安全措施特别工种人员在进行特殊工种工作时,必需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
特殊工种工作过程中需要临时加班的特别工种人员,必需保证休息和劳动时间的合理布置,避开疲乏作业引发事故风险。
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工作票管理特别工种人员在进行特殊工种工作前,必需填写工作票,并经过相应负责人的审核签署后方可进行工作。
工作票包含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安全措施等内容。
工作完成后,特别工种人员需及时填写完工记录,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核实。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条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章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特种作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章总则第六条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焊接、起重、爆破、高处作业、金属监督、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梯司机、天车司机、斗轮堆取料机司机、卸船司机、危险化学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作业)人员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上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管理职责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监察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特殊工种作业所带来的安全风险,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且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特殊工种的雇主必须进行合法注册,并在雇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根据工作特点和风险确定需要佩戴的防护装备类型和规格。
4. 特殊工种作业现场必须根据工作特点和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同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语和说明。
5.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违章操作和擅自更改作业方式。
必须经过工作负责人或监督人员的允许和指导,方可进行作业。
6.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健康检查和体检,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培训,了解工作风险和避免职业病。
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8.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和整理作业场地,并彻底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现场整洁和安全。
9.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上报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10.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与安全活动和安全隐患排查,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是指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高风险、高危险作业的人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殊工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殊工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特殊工程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特殊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焊工、高空作业员、起重工、火焰切割工等。
三、工作责任1.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并始终保持有效。
2.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操作和超负荷操作,若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班组长或主管报告。
3.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佩戴相应的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具,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上班。
4.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私自乱放工具和材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5.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不得擅自停工或延误工期。
四、管理制度1.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任何安全操作规程。
2.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早退、迟到或缺席。
3.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接受定期的职业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技能和操作水平。
4.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做好本职工作。
5.特殊工程作业人员需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六、奖惩制度1.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如出现擅自操作、违规上班、延误工期等违规行为,将受到公司的严厉批评和管理处罚。
2.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如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完成任务优秀,将受到公司的表彰和奖励。
3.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如有调整或变动将另行通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本制度内容,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到守纪律、尊重工作、遵守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程施工秩序。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介绍特别工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别工贸人员”)是指具有肯定职业技能和特别工种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重要包括高空作业人员、电焊工、建筑脚手架工、大型机械操作员、不安全品装卸员、消防员等。
由于特别工贸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和不安全性,因此需要订立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特别工贸人员的安全和生产顺当进行。
2. 特别工贸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2.1 安全教育培训特别工贸人员必需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学问、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学问。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特别工贸人员对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把握。
2.2 个人防护装备特别工贸人员必需佩戴相关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止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企业应当依据不同特别工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鞋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装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3 安全操作规范特别工贸人员必需依照企业订立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遵守安全规定,禁止私自操作和违规行为。
特别工贸作业倾向于存在高风险和不安全性,一旦显现意外事故,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操作规范的订立和执行显得尤为紧要。
2.4 职业健康管理特别工贸人员经过长期高强度的工作,简单患上职业病。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特别工贸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同时,为特别工贸人员供给必要的职业康复和身体回复服务,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工作本领。
2.5 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建立特别工贸人员的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员,对事故应急救援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和调度,使特别工贸人员在意外事故中能够获得适时有效的救助,极大地降低事故的损失。
3. 总结特别工贸人员的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紧要构成部分。
订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有助于提高特别工贸人员安全意识和保障其生命安全,这既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企业可持续进展的基础。
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具体情况,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1.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焊接作业人员等。
2.项目部:指企业的项目执行部门。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管理责任1.项目部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部负责人应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本领和资质。
3.项目部负责人应订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人员资质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作业经验,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娴熟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
3.特种作业人员应熟识特种作业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作业前准备1.在进行特种作业前,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了解作业内容和风险点,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2.特种作业人员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并依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与其他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工作协调进行。
第七条作业操作1.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转变作业方式。
2.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3.特种作业人员应注意作业现场的环境和四周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作业记录与报告1.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记录作业情况,并填写作业报告。
2.特种作业人员应如实记录遇到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
3.特种作业人员应乐观参加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事故处理1.特种作业人员在发生作业事故时,应立刻停止作业,保护好现场,并快速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
2.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并乐观搭配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目的为规范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管理,防止无证人员和低技能焊工进入项目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特殊工种人员资格管理。
本规定中的特殊工种人员是指从事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建设的焊工、热处理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理化试验人员和质量检查员。
3 职责3.1质量控制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负责检查监理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负责组织乙烯项目焊工技能认定中心(简称焊工技能认定中心)对焊工技能进行认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情况做出评价。
3.2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协调各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焊工技能认定工作。
3.3监理单位负责对本项目中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作业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审核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和项目的符合性,审批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焊工技能认定和热处理人员的考试计划,有权按照本规定制止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后报送质量控制部。
3.4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对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建档工作,负责审查落实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和项目的符合性,根据焊工的有效项目情况提出焊工技能认定项目或计划以及热处理人员的考试计划,杜绝无证上岗。
3.5焊工技能认定中心负责做好焊工的技能认定工作,出具焊工技能认定报告并将结果送质量控制部、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
4 一般要求4.1 凡进入乙烯项目作业的特殊工种人员实行作业证上岗制度。
作业证作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作业时应随身携带,否则视为无证上岗。
4.2 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由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制作,制作式样应符合“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的要求。
作业证加盖质量控制部专用章后有效。
4.3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在向监理单位提交资格审查申请前,应仔细审核各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和项目的符合性。
对资格证上有明显错误和印章等有怀疑时,应通过各种手段与资格证上标注的焊考委或发证机关联系,落实其真伪。
4.4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在向监理单位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时,应同时携带各工种人员的资格证原件和各工种人员登记表,并将人员信息输入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
4.5 监理单位在接到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资格审查申请后,应及时对其提交的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和项目的符合性进行复核,并在登记表上提出审查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制作作业证或提交焊工技能认定中心进行焊工技能认定或报请质量控制部进行热处理人员考试。
4.6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0号令)规定,所提交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内必须有聘用情况记载及相关人员签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格证。
4.7 输入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信息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质量控制部统一公布。
4.8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特殊工种人员资格管理体系,保存所有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审查记录、合格率统计记录和资格证书。
4.9 质量控制部在办理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时,有权抽检其资格证原件;为了方便各单位的资格证管理,加盖监理单位审查章和质量控制部专用章的资格证复印件可视为资格证原件。
5 资格审查合格标准5.1 所有焊工均应持有相应工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原件,并在有效期内。
5.2 特种设备焊工(含仪表导压管焊工)应持有质量监督部门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原件上有聘用情况记载及相关人员签章,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
5.3 常压设备和管道焊工应持有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要求的资格证原件,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时,应符合5.2条要求。
5.4 钢结构焊工应持有符合《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要求的资格证原件,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当持有其他原件时,应符合5.3条要求和《关于对承建镇海炼化工程钢结构、钢筋焊工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5.5 钢筋焊工应持有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要求的资格证原件,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当持有其他原件时,应符合《关于对承建镇海炼化工程钢结构、钢筋焊工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5.6 特种设备焊工应通过焊工技能认定中心组织的技能认定。
5.7 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其原件上的工作单位名称应与办理作业证的单位相符,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检测工作要求。
5.8 理化试验人员应持有化学分析、光谱(含直读光谱)、力学性能(含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的技术等级资格证或技能鉴定证书原件,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
5.9 热处理人员应持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技能鉴定证书,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或通过质量控制部组织的热处理人员考试。
5.10 质量检查员应持有建设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应部门和协会的质量检验资格证书,并有相应单位的授权证明(分建筑和安装二个专业),其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
6 焊工技能认定6.1 焊工技能认定工作仅适用于特种设备焊工,具体工作由焊工技能认定中心负责实施。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报送焊工进行技能认定前,应力求保证焊工综合素质达到本项目对焊工技能和安全作业方面的要求。
6.2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焊工技能认定计划。
可以根据焊工使用情况,选择一个或二个可以基本覆盖所要使用项目中的较难项目,汇总并标注参加技能认定的时间后连同焊工登记表、焊工资格证原件一同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6.3 焊工技能认定项目的选择按照“焊接方法—钢号分类—焊接位置—焊件规格”的顺序进行确定,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第14、15条的规定。
6.4 监理单位在接到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焊工技能认定申请后,应及时核对其技能认定项目是否能基本覆盖所要使用的项目,并在焊工技能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送质量控制部和焊工技能认定中心。
6.5 焊工技能认定中心在接到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焊工技能认定申请表后,应在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标注的认定时间内安排焊工进行技能认定;若不能如期进行,应及时与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商定合适的时间,并报质量控制部和监理单位。
6.6 焊工技能认定中心可以对焊工技能认定项目根据中心库存试件的情况结合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焊工技术认定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必须确保其认定项目符合6.3条的要求。
6.7 焊工技能认定中心在对焊工进行技能认定前,应认真检查待认定焊工的钢印号是否与已认定焊工的钢印号重复。
若有重复,应在其钢印号后加“A、B、C……”等后辍以视区别。
6.8 焊工技能认定技术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一直到外观检查、射线检测结束,可以免做机械性能等物理试验。
6.9 焊工技能认定中心在进行焊工技能认定时,应查对焊工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其姓名、身份证编码是否与上报资料一致,身份证上的图像是否为本人照片。
6.10 焊工技能认定中心在焊工技能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试件进行外观检查,督促检验检测单位及时签发射线检测报告,填写“焊工技能认定报告”和“焊工技能认定汇总表”后报质量控制部和监理单位。
6.11 监理单位在接到焊工技能认定中心的“焊工技能认定报告”和“焊工技能认定汇总表”后,应及时通知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对技能认定合格的焊工制作焊接作业证,报质量控制部盖章确认。
6.12 对焊工新增的焊接项目,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审查其技能认定项目是否已基本覆盖新增项目。
若已覆盖,可直接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理审核后办理增项手续;若不能覆盖,则得重新进行技能认定。
6.13 办理焊接作业证的增项手续时,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仍须向监理单位提交焊工资格证原件,并加盖质量控制部专用章后有效。
6.14 根据“定位焊应与正式焊接的焊接工艺相同”的原则,定位焊接(点焊固定)人员也必须是持有焊接作业证的相应资格的人员。
6.15 一个焊工初次认定不合格后最多只允许再进行2次焊接技能认定。
如果该焊工仍不能通过技能认定,则应禁止其在本乙烯项目中从事焊接工作。
6.16 在整个乙烯项目施工期间,钢印号是识别焊工的唯一标志,一旦确定后不得再向其他任何焊工发放。
各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采用经焊工技能认定中心确认的焊工钢印。
6.17 专门针对乙烯项目进行的焊工考试,其合格项目不再进行技能认定。
但在进行焊工资格考试时,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通知质量控制部人员参加。
7 热处理人员管理7.1 热处理人员包括热处理技术人员和热处理工,其认定方法采取理论考试的形式,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热处理工考核大纲为基础,要求热处理技术人员达到中级热处理工以上水平,热处理工达到初级热处理工以上水平。
7.2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将热处理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根据各人员的持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考试,汇总后报送质量控制部。
由质量控制部落实具体的考试时间通知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7.3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由质量控制部负责出题,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7.4 考试合格的,由监理单位通知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制作热处理作业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有2次的补考机会。
没有通过理论考试的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的热处理工作,不能单独作业或对热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7.5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热处理作业时,应确保每台机组中至少有1名持热处理作业证人员在场全过程参与热处理工作,负责做好热处理前和过程的检查以及热处理后的自检,并记录热处理操作过程。
8 作业证管理8.1 特殊工种人员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作业证,才能在有效期内担任与合格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无作业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镇海炼化乙烯项目的任何作业(从事辅助性作业除外)。
8.2 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上须标明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全称。
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聘用单位为劳务分包单位或用人合同关系在劳务分包单位时,还需在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上注明分包单位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