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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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2.18世纪荷兰:格老秀斯,鲁兹法
3.19世纪德国:萨维尼、温德海德与潘德克 顿学派 4.英国:对罗马法的吸收
罗马法的复兴
• 三.罗马法在各国法典中的本国化 ——以法国为例 1.16世纪爱国律师迪穆林的构想 2.17世纪中法国特里伯尼:柯尔贝尔
3.18世纪朴蒂埃的民法论著
4.拿破仑、包塔利斯、特郎舌, 1804 《法国民法 典》以及刑法、商法、刑诉、民诉法典
罗马法的复兴
• 四.罗马法复兴进程
1.12-13世纪,国法大全发现,注释法学 2.14-15,罗马法适应社会,实践法学 3.15-17,罗马法成为西欧普通法,人文法学 4.18-19,罗马法本国化 5.20世纪,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 一.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1.国法大全的发现与波伦亚大学
2.伊纳留斯与注释法学派(1100-1250)
3.巴尔托鲁与评论法学派(1250-1பைடு நூலகம்00)
4.阿西亚特与人文主义法学派(1400-1600)
罗马法的复兴
• 二.罗马法向欧洲诸国的扩展
1.16世纪法国:居雅斯与高卢经验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外法史考试重点

外法史考试重点

埃及法一、公元前8世纪,公布了《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

二、公元前13世纪,拉美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即早期的种姓制。

三、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埃及法特点1、成文法。

2、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3、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

4、司法审判制度发达。

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

5、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巴比伦法一、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前21世纪时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成文法典。

三、《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四、《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五、《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六、《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典范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②抵押、质押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印度法一、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教学资料》日耳曼法

《外法史教学资料》日耳曼法

中世纪的西欧法一、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1、早期:日耳曼法,作为日耳曼部族属人法的日耳曼习惯法。

2、中后期:教会法,超越世俗国家的宗教属人法。

城市法,城市兴起后的城市属地法。

商法海商法,商人们自发形成自我维持的属人习惯法。

封建法,调整封建关系的习惯法。

庄园法,调整庄园关系的属地习惯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重点学习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刑事制度,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

日耳曼法一、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习惯法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蛮族法典公元6-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公元8-9世纪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格局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蛮族法典】1、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克洛维皈依基督教)2、蛮族法典的编纂方法3、蛮族法典的特点①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政治制度(二)财产制度1、土地制度:双重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分封、委身特恩权与采邑制改革:封建社会的基础领主自营地与农奴份地(中世纪的庄园)2、动产追及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五)违法行为1、血亲复仇2、赎罪金-和平金(六)审判制度1、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王室法院2、诉讼制度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司法决斗三、日耳曼法的特点1.以团体为本位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3.注重形式4.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与之对照的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的特点:1.以个人为本位2.贯彻属地主义原则3.注重实质4.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四、日耳曼法的地位•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外法史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正式名称为《⼤⽇本帝国宪法》1889年制定,后统称“明治宪法”,由天皇、⾂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76条购成。

程序优于权利原则:即⼀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先要看当事⼈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他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他也是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圣训:是阿拉伯⽂“哈迪斯”和“逊奈”的意译,前者为传述后者意为⾏为。

圣训为⼆者之和,指传述出的先知⾔论、⾏为和⽣活习惯。

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内婚制,职业世袭。

柔性宪法:是以根本性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内容,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于普通法律的⼀种宪法。

典型的是英国宪法。

⼆、简答:1.简析梭伦⽴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担任执政官,其在⼀系列政治法律⽅⾯的改⾰统称梭伦⽴法。

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奥⼀切债务奴役制。

(2)安财产多寡划分四个等级,(3)提⾼民众⼤会地位,赋予表决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利。

(4)创制400⼈会议和陪审法院,特点:(1)禁⽌以⼈⾝为担保的借贷。

(2)每个⼈都有替被害⼈要求赔偿的⾃由。

(3)向陪审法院诉讼的权利。

2. 简述罗马私法体系的构成与基本内容。

答:(⼀)⼈法:1、⾃然⼈。

2、法⼈。

3、婚姻家庭法。

(⼆)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权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权。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3.简述伊斯兰教五功的内容:答:。

(1)念功。

(2)拜功。

(3)斋功。

(4)课功。

(5)朝功。

五、论述:1.论述《魏玛宪法》的制定,内容和特点。

答:(1)《魏玛宪法》是1919年1⽉,经第⼀次世界⼤战败北和1918年资产阶级民主⾰命的德国,召开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国名会议,改组政府,制定⼀部将德国建设成为⼀个实⾏地⽅分权的统⼀共和国新宪法。

外法史名释

外法史名释

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古代亚非两河流域及其毗连的地区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许多法制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楔形文字法的典型是《汉穆拉比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是在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法典有序言、文本和结语3部分组成,共282条。

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集3.种姓制:众;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最为低下。

其特征是职业世代相承、种姓内部通婚、不同种姓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有严格区分。

对种姓制的规定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内容。

4.吠陀:是婆罗门教的最高经典,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

吠陀共有四部,即犁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5.《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法典是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的规定。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6.法经:是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吠陀经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等。

7.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为了进行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而颁布的法律。

主要内容有: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过去贵族倚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及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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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 古希腊的基本特征 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2希 3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4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古希腊发的历史地位 古希腊关于发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 雅典法 德拉古法 三项改革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篆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产生时间 公元前3000左右~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创造象形文字 乌尔纳姆法典 时间 内容 性质 意义 汉穆拉比 时间 法典 内容
产生原因
性质(影响)
意义 目的
印度法
古印度法 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 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 布的敕令 产生时间 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 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 公元前6世纪,佛教产生; 6世纪后,新婆罗门教或者叫印度教 渊源 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 3法典; 4佛教经典(总称“三藏”,“五戒”); 5国王昭令 基本内容 1 种姓制度:核心内容 婆罗门:祭司;刹帝 利:武士;吠舍:平民;首陀罗:奴隶 2 所有权: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私人财物所 有权受法律保护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
王室法令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王国的权利体制
财产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刑事制度 司法制度
日耳曼法的特点
教会法 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 教会法的发展 1. 从教会起源到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公元4世纪~12世纪) 2. 从格兰西到特兰托会议和《教会法大全》的审定及正式颁布;(公元12世纪~16世 3. 从特兰托会议到《教会法典》;(公元16世纪~1917年); 4. 从1917年到1983年《教会法典》颁布及其以后的时期。 教会法的渊源 1. 《圣经》:《旧约》(律法书)和《新约》(耶稣基督),“摩西十诫”一直是 2.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尼西亚信经;(我信独一上帝,我信独一主耶稣基督,我 3. 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
基本内容
3 债法:契约关系简单(买卖,寄存,借贷, 劳务);注意到了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 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4 婚 姻家庭 法: 婚姻 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 为;严格规定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 妻,低种姓一夫一妻 5 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直接挂 钩 5 刑 法:只 有具 体行 为的罗列,缺乏抽象概 念;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7 诉讼制度:缺乏统一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 力量进行裁判 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2印度法系
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2.与民事法律有关的内容: a市民身份,自由 和权利; b 土地的自由处分; c 从事商业贸易 的权利和税收权。 3. 行会制度:功能:处理行会的商业事务; 处理内部事务 目的:慈善和商业 4. 城 市 刑 法 和 诉 讼 制 度 : 绞 刑 , 斩 首 , 宫 刑,肢解(除判国谋反的均用此法);神明 裁决,决斗,宣誓。特点:严厉 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1. 城市法对近代国家形态产生了影响,使国 家有可能产生议会; 2. 城市法对近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产生了深 刻的影响; 3. 城 市 法 对 近 代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 公 证 制 度,公债,保险,公司。 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 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 和法律。 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随着商业的复 兴,发展和自治城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 商法的发展特点:习惯性,简易性,平等 性,国际性。 海商法的发展:随着海上贸易活动的频繁开 展,为了协调海上贸易关系,保障彼此的利 益,商船主之间,城市港口之间就必须遵守 为处理纠纷而产生的彼此共同认可的传统习 惯和原则。 商法的主要渊源 1.商事和海事习惯; 2. 海商法典:《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 海商法典》,《奥内隆法典》,《维斯比海 商法典》,《汉萨海上规则》 3. 其他渊源:行会章程;解决纠纷的条约; 城市同盟颁布的条例。 商法的主要内容 1. 内陆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则:商人;集市营 业规范;流通汇票;新型商业联合体;审判 制度。 2. 海上商业活动的特色法则:船舶规则;船 上管理;船货装载;港口章程;共同还损制 度;船难保护制度。 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音译“沙里阿”。它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 伊斯兰法的发展 产生
3政制方面的立法为希腊的城邦改制开辟 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 4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方面的立法都 有革新 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基础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取代了四百人议 事会 3确立了“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 ”) 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 完成 1官职向所有登记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 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 高权力机关 3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 职津贴制 雅典的民主制发展到了顶峰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离婚 妇女地位 继承 司法制度 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宣誓重要。 犯罪与刑罚制度 经定刑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 伊斯兰法的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突出贡献;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1.世界著名五大法系之一,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2.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圣战;禁食自死物,血液和猪肉。 财产制度(土地) 1.圣地:麦加及其相临近地区; 2.被征服地区土地; 3.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以服兵役为条件; 4.以“瓦克夫”形式出现的土地,即以奉献真主之名献的土地。 债权 出现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的区别;不得违背约定;“禁止放贷取利”;禁止重复买卖; 后果: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私有制社会里也很难真正实现。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结婚 禁婚
希腊法
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 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2希 而严密的法典
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 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既只有能够自 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 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 议事会 以血写就的德拉古法 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矛盾 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 的等级,并按登记高低确定政治权利, 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4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 5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 方面的规定 1经济方面的立法改革实际上是一种改良 主义的措施 2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的 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王政时期 共和国前期
共和国后期
帝国前期
帝国前期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2.裁判官的“告示”:一般(永续)告示;临时告示;传袭告示;新告示 原因:罗马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尤其涉外关系频繁 4.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罗马发系的分类 1. 公法和私法(罗马发首创)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家庭,继承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 市民法和长官法 罗马私法 人法 的体系及 基本内容
内部的民主
罗马法
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 王政时期 B.C8~B.C6,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逐渐 共和国前期 原因 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 性质 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内容 1. 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 2. 维护私有财产; 3. 特别详细地规定了债务 影响 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 共和国后期 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 特点 发展 万民法 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 主要来源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财产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与继承制度
犯罪和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
基本特征
影响
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
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形成,发展和适用的 法律体系 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城市形成过程中开始了城市法的最初形成和 制定 原因: 1. 获得自治的城市,开始确立起城市 的自治地位,管理机关,市民的人身地位, 劳动方式,经济关系也都新的特点;( 9 — 11 世 纪 : 产 生 时 期 ; 意 大 利 最 早 , 法 律 汇 编) 2.城市的繁荣发展;( 11世纪末 — 15 世纪:繁荣时期;城市法典,城市同盟法) 3. 城市的自治权丧失过程中城市法与 其他法律融合发展。( 15 世纪以后:衰落时 期;专制制度形成,自治地位丧失) 城市发的主要渊源 1. 特许状:一般由国王或城市原本所辖的封 建主颁布,主要内容是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和 工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 2. 城市立法: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权力机关为 适应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法 令,条例等; 3. 行会章程:发展商业和手工业的需要促使 同行的人组成称为行会,并且形成了自己的 一些章程和制度; 4. 城市习惯和判例:许多城市法汇编实际上 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 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 城市机关:市议会,城市法院,市长,市 民大会;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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