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析民事诉讼法与国家根本法的关联 精品
(完整版)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着其独特的方面:(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
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
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
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
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
因此它的最基本的对象就是民事案件,它的主要任务是:(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进行诉讼。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作为一个法律依据使案件有法可依。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学习和了解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更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国家将来的建设者和新世纪的人才,应该更能够利用民事诉讼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

第三,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 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 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而不讲诚信的情况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层出不穷,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歪曲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恶意诉讼等行为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明确。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原诉讼法条文: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民事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审判,民事审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境,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将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扩大为诉前、诉讼中以及诉讼后的整个诉讼过程。
三、删去第十六条。
原诉讼法条文: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解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必经程序,其调解也不具有法院调解、仲裁调解、附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处的强制力,还需要法院的确认才能具有可执行性。
而是增加了“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来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诉讼法条文: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约定管辖的主体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及增加了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作为可选择法院。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的原则和灵活的制度构建了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平等自治原则平等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确保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经济地位高低,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应当均等无偏,公正对待,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持公开,实现阳光司法。
公开能够保证司法透明、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能够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同时,公正也是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体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三、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确保程序的效率。
合理的程序能够保证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表达意见和辩护的机会。
四、调解和解原则调解和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结诉讼程序。
调解和解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缓解法院信息压力,同时也能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争议方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证据自由原则证据自由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证据制度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言等。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并依法进行认定和采纳。
证据自由原则在实践中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准确和效率。
六、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实施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通过规范和界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紧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
它包含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规范民事法律事务的基本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适用具有支配地位,它补充和完善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使其在具体民事纠纷中有所裁判依据。
二、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
民法典与宪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它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并执行。
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总体方针和基本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宪法对民法典的制定也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约束,确保民法典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三、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适用领域存在一定的重叠。
在一些民事关系中,行政法与民法典可能同时适用。
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民法典和行政法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四、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领域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法典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规范,而刑法关注的是刑事责任与刑罚。
尽管如此,民法典与刑法之间依然有紧密的联系。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能涉及到刑法相关的问题,此时需要综合运用两个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民法典与其他特殊法律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典还与其他特殊法律关系密切。
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均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与民法典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些特殊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和细化了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实践应用。
[笔记]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笔记]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285bea96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0f.png)
我国目前的基本法体系主要呈现为三大范围,即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
然而实体法——民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又有着怎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我认为当从多角度来看待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从基本意义上来看,民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
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它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诉讼程序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事法学原则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事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民法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通过诉讼这条纽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联系紧密:民事实体法进行第一次权利义务分配,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纠纷。
民事实体法为诉讼提供了裁判基准,民事诉讼法则为之提供了行为规则。
所以,民事实体法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设计的诉讼程序得以落实,虽然不是唯一的实现途径,却是最重要、影响最广的实现途径。
民事诉讼法的首要功能仍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诉讼过程中,在民事实体法规定较完善的前提下,如果民事诉讼法能充分贯彻民事实体法的立法精神,与民事实体法形成有机整体,权利就可以更好地实现。
相反,如果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考虑实体立法主旨,即便再精密的诉讼程序,也只是法庭上空洞的过场,无法实现实体法价值;即便再完美的实体法律,也只是纸面上美丽的花朵,无法将权利落实到现实生活。
诉讼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案件法律依据是指诉讼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本文将围绕诉讼案件法律依据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以宪法为依据。
以下是宪法中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主要内容:1.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三、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以下是诉讼案件中常用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诉讼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诉讼制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诉讼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诉讼案件中常用的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具体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具体解释。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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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与国家根本法的关联
——兼论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宪法理念内容提要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享有请求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这一权利就是各国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
为保障人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以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为最高理念。
在修改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今天,我们应当找出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在裁判请求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新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得以全面顺利的实现。
关键词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课题,在国际上,有关民事诉讼法和宪法关系的国际性学术讨论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七届国际诉讼法大会将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为中心议题进行研讨,国外学者从宪法对裁判请求权或曰接受裁判权、正当程序权、公正审理权、诉讼权保护为切入点对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我国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向来不受重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没有充分意识到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密切关系,没有将宪法理念特别是裁判请求权的保护作为构建民事诉讼法理论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理。
在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它有助于我们明确民事诉讼法的宪法理念,从而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修订提供指导原理;它有助于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从而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它有助于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品位,扩大民事诉讼法的研究领域,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深入发展。
关于民事诉讼法和宪法关系的研究,可以从宪法对裁判请求权的保障、宪法对司法组织保障等角度展开,本文着重从裁判请求权保护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来探讨这一问题,并由此揭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宪法理念。
一、裁判请求权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享有请求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都规定了裁判请求权,从而使这一权利成为一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或曰基本权利。
如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中接受裁判的权利,均不得剥夺。
意大利《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789年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宪法中增加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主要隐含在有关正当程序等宪法条款中。
178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186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各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修正案第14条还规定,各州不得在其辖境内拒绝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这些正当程序条款中可以推导出任何人有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
不少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也规定了裁判请求权,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私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规定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决定对某人的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公平与公开的审判。
裁判请求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诸法院的权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司法机关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获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公正结果请求权。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裁判请求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并且属于司法上的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此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作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裁判请求权实际上是请求国家积极地为一定行为──公正审
判行为的权利。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洁认为,裁判请求权是受益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它具有要求国家为一定行为的积极内容。
在文明社会,国家禁止当事人以武力解决纠纷,既然如此,国家就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一机构就是法院。
国家应当保障人人享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利,为此,国家负有责任设立独立的法院,建立合格的法官队伍,设计公正的程序和制度来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得以实现,不容许任何人尤其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侵犯这一权利,法院更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诉讼。
第四,判请求权是程序基本权。
根据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权利可以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实体权利如果被宪法确认就成为实体基本权利或曰实体基本权,程序权利如果被宪法确认则成为程序基本权利或曰程序基本权。
裁判请求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利。
日本学者鹈饲信成认为,国民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所有场合,必须具有在正规的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无论基本人权怎样被保障都得落空。
为了使国民能充分享有如上各种基本权,必须在其周围设置若干为了保障它的基本权。
由此,他认为,裁判请求权是基本权的基本权。
二、裁判请求权与诉权、诉讼权利、审判权的关系研究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与民事诉讼中相关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首先,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与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和诉讼权利是密切相关的。
第一,裁判请求权是诉权、诉讼权利的宪法基础或曰宪法渊源。
诉权、诉讼权利是民事程序法上的权利,应当找到其宪法上的根基,裁判请求权在宪法上的确立正是诉权、诉讼权利宪法化的表现。
宪法具有抽象性,它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由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实际上是依据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予以规定和确认。
如裁判请求权中诉诸法院的权利派生出起诉权、应诉权等诉讼权利,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可以派生出证明权、质证权、回避请求权、上诉权、申
请再审权等具体的民事诉讼权利。
第二,诉权、诉讼权利使得裁判请求权实在化,裁判请求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诉权是跨入法院门槛的权利或者说是进入法院的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裁判请求权是高高在上的抽象的权利,公民基于裁判请求权请求司法救济获得司法保护的前提就在于其发动诉权和行使诉权。
只有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才能实现宪法所确认的裁判请求权。
没有当事人的诉权及其行使行为,裁判请求权是无法实现的。
换句话说,诉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与公民使用诉讼制度具体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中介,诉权是一种中介性权利。
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诉权是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桥梁,是诉权将宪法与民事诉讼法联系了起来。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是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实现条件。
民事诉讼法对诉权行使条件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得妨碍裁判请求权的实现并应能够有效地实现裁判请求权。
如果民事诉讼法对诉权、诉讼权利及其行使条件的设定有碍于裁判请求权的实现或者诉权、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能有效地实现公民的裁判请求权,那么,这种民事诉讼立法是不符合宪法要求的甚至是违宪的。
其次,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也是紧密相联的。
两者的关系为第一,裁判请求权是审判权的存在根基和目的。
在现代社会,人民的权利具有本源性的地位,政府的权力是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离开了人民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就没有存在的根基。
公民享有裁判请求权,为保障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设立独立的、合格的、公正的法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由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公民没有裁判请求权,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法院、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法院根本用不着行使审判权,更用不着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