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方案一、聘用范围与对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
聘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所有岗位聘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聘用程序与标准岗位信息发布:根据单位发展规划和岗位需求,定期发布岗位信息,明确岗位职责、资格条件及聘用期限等。
申报与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考试与考核:依据岗位性质,组织相应的笔试、面试、实操考核等,全面评估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聘用决策: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与聘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三、竞聘原则与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竞聘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有平等的竞聘机会。
竞争择优:通过竞聘机制,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岗位要求与能力匹配:竞聘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
四、组织领导与机构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五、岗位设置与调整根据单位职能、业务发展和人员结构变化,合理设置和调整岗位。
岗位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确保岗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审批程序与监管岗位聘用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包括单位内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
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七、聘用管理与考核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惩和晋升。
培训与发展: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员工与岗位的匹配度。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贯彻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业务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三)工作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他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用人不透明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因此,为了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聘用合同制成为重要的改革方向之一。
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范聘用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聘用工作应当公开招聘,竞争公平,程序公正。
2. 协商一致: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 文明规范: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聘用人员的人权和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二章聘用方式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确保人才能力和道德素质的质量。
1. 招聘条件:招聘条件应当符合相关职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公平、明确。
2. 招聘程序:招聘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公示等环节。
3. 招聘结果:招聘结果应当在公示期过后进行公布,公示期内应当接受相关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二、内部选拔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内部选拔聘用人员,但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1. 内部选拔条件:内部选拔应当以工作绩效和素质能力为基础,确保选用的人员具备职位要求的能力。
2. 内部选拔程序:内部选拔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推荐、资格审查、考核、公示等环节。
3. 内部选拔结果:内部选拔结果应当在公示期过后进行公布,公示期内应当接受相关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三、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聘用人员,但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1. 引进条件:引进人才条件应当符合相关的学历、经验和专业要求,公平、透明。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实施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依法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招聘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
第四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个人达成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事业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签署,并由事业单位备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条件。
招聘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公示在招聘网站或媒体上,确保公正公平。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遵守择优原则,根据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综合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估。
第八条招聘人员的年龄、学历等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招聘人员可能涉及的职业资格认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应当明确。
第十条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招聘方式、面试规则、成绩评定等。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就职务、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量等。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和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和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聘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人员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3.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
短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违反合同的责任;9.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聘用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无效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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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施方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事业单位全员聘用方案宜职院委〔XX〕12号职业技术学院XX年全员聘用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XX]59 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XX]74 号)、以及宜宾市人事局对我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XX年进行了全院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现聘期已满,为更好完成XX 年全员聘用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以提高管理效能、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坚持机构合理设置,理顺职能关系;加强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坚持考核聘用。
建立起符合高职办学规律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学院自我发展能力。
二、聘用涉及的机构范围此次聘用,除市编办批准的现有中层机构外,也包括学院设置的内设机构:党委组织部内设离退休管理科;党委宣传统战部内设宣传理论科、精神文明办公室;纪委内设纪检监审办公室;院行政办公室内设外事办;教务处内设教学行政管理科、学籍管理科、教学质量科、考试中心;学生处内设学生管理科、素质教育科、宿管中心;招生就业处内设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内设安全保卫科。
现代制造系下设数控技术专业教研室、模具制造专业教研室、汽车运用技术专业教研室、材料工程专业教研室;电子信息系下设电子技术专业教研室、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教研室、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教研室、通信技术专业教研室;自动控制系下设电气自动化专业教研室、机电一体化专业教研室;经济管理系下设商贸专业教研室、物流管理专业教研室(新增)、财务管理专业教研室(新增)、旅游管理专业教研室;生物与化工系下设生物技术与酿造专业教研室(新增)、现代农业技术专业教研室、畜牧兽医专业教研室、化工技术专业教研室;建筑工程系下设建筑设计与工程技术专业教研室、建筑造价与管理专业教研室(新增)、建筑装饰专业教研室、园林工程专业教研室;人文社科系、基础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下设数理教研室、艺体教研室、文秘专业教研室、公共外语及商务英语专业教研室,单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研究室;中专部下设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公共教研室、机械技术教研室、电子信息教研室;五年制教研室;实训中心下设教学实践科、设备管理科;高职研究所;督导室;后勤服务公司。
三、聘用涉及的人员范围除院级领导、调研员以外的在编正式职工(不含今年拟招聘的新教师)。
四、干部任用聘用原则1、参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实行任用制和聘用制。
2、党委部门、行政部门中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监审处、总务处等部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8 年的中干正职,按规定轮岗交流。
党委部门、行政部门中非专业性强的岗位,在同一岗位任职满8年的正职干部,一般要求轮岗交流,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不轮岗交流。
未满8 年,因工作需要也可交流。
专业性强的教学、科研等管理岗位在同一岗位任职满8 年的可不进行轮岗交流,确因工作需要,也可轮岗交流。
3、现职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XX年12 月31 日以前)不再续聘到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岗位。
在专业性强的教学、科研等岗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原则上可延长一年。
4、因年龄原因任职后工作不能达到满三年(年龄即达男55 周岁,女50 周岁)的不再提拔使用。
5、续聘的干部,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直接任用或聘用;新提拔的干部,按提拔干部的相关程序进行。
凡干部岗位聘用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公布岗位职责和岗位条件,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聘用。
6、按照中央培养和配备干部的要求,本次干部调整应加大对年轻干部、少数名族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力度。
应保证县处级岗位上有一定数量“ 70 后” 干部,区科级岗位上有一定数量“ 80 后”干部。
五、聘任条件1、干部聘任条件:(1)新任命为中干正职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需三年以上担任副职工作经历,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原则上要求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 2 )新任命为中干副职: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原则上要求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 3 )新任命为副科级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在校工作二年以上,工作表现好。
对特别优秀的高职称、高学历年轻干部在竞聘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时,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2、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条件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按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初次聘用实施办法》(宜职院发[XX]13 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聘用。
3、其他人员的聘任(1)应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基本能力和符合岗位所需基本条件;(2)一般党政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时,提出岗位条件,可在全院范围内聘用(后勤人员和不足五年专职辅导员工作时间的不参与应聘)。
(3)应聘到行政管理岗位后,按国家人事管理规定实施岗变薪变;(4)后勤人员按岗位设置数量及岗位条件可在全院范围内组织聘用。
六、聘用程序(一)干部聘用程序:由干部聘用工作小组在聘用前对在岗的所有干部进行分层分类任期综合考核,按照学院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原则,结合考核结果确定留任续聘和免职解聘。
在此基础上公布空缺岗位、任职条件,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初聘意见按干管权限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后按程序任用或聘用。
(二)党政职员聘用程序:由党政职员聘用小组按个人申请,条件审查,考核结果进行初聘,初聘意见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程序:根据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初次聘用实施办法》(宜职院发[XX]13 号)文件,对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XX年3月1日至XX年7月1日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业绩贡献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初聘意见,报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
(四)后勤人员的聘用程序:由后勤公司负责人牵头考核后报后勤人员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
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审定后,按程序和规定公布聘用结果;按管理序列分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受聘、未聘人员管理1 、受聘人员管理( 1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关系;(2)学院实行聘用制管理,聘任时间为 3 年;(3)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考核结果,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未聘人员分流管理未聘人员的管理,按“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通过对未聘人员强化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为其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
(1)自行择业。
对不愿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可申请自行择业,择业期为3-6 个月,择业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
(2)待聘。
对本人愿意接爱学院安排但在聘用中落聘的人员,实行待聘,待聘期为6-12 个月。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的前6个月发放全额工资,不再享受原岗位津贴;后6 个月只发基本工资。
待聘期内学院将安排其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提供应聘上岗的机会。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由学院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一年。
托管期间,学院只发基础工资。
未聘人员分流管理具体操作程序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全院聘用工作领导组。
组长:党委书记周刚;副组长:党委副书记、院长罗建平,党委副书记方丽君;其他副院级班子成员、为成员。
学院聘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杰,副主任:闫景丽、郭正富。
其职责分工及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如下:1、中层干部聘用工作小组:组长:周刚副组长:罗建平、方丽君成员:李春明、张毅、陈子侠、唐界平、周杰、闫景丽、郭正富2、党政职员聘用工作小组:组长:方丽君副组长:周杰成员:曾劲松、罗秀平、郭正富3、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罗建平副组长:李春明、张毅、陈子侠成员:闫景丽、王甫茂、古文伟、周黎军、周学平、谢彤、郭正富、各系(部)主任、书记3、后勤人员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罗建平副组长:唐界平成员:万思同、官小云、李启权九、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制定方案。
时间XX年7月1至6日;第二阶段: 充分准备,组织设施,完善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时间XX年7月7日至7月20日;第三阶段:全面完成岗位工作交接。
时间XX年7月21 日至XX年7月30日。
中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二0 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篇二:事业单位改革聘用方案XX单位岗位聘用方案(参考样式)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南阳市宛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宛区办【XX】 1 2号)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聘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机构编制情况:主要职责和任务,单位规格……、经费形式……、编制总数……。
现有人员情况:实有人数XX人,其中:管理人员X人(单位领导正职X人、副职X人;内设机构领导正职X人、副职X 人;其他管理人员X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X人(正高级X 人,副高级X人,中级X人,初级X人);工勤技能人员X人(高级技师X人,技师X人,高级工X人,中级工X人,初级工X人,普通工X人)。
三、拟聘用岗位情况本单位经核准的岗位总数X个,聘用总人数X个,空缺岗位总数X个,超岗位总数X个。
其中:管理岗位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工勤技能岗位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
(一)管理岗位的等级、数量管理岗位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 个,超岗位数X个。
其中:六级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 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七级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八级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 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九级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十级核准职数X个,聘用人数X个,空缺岗位数X个,超岗位数X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