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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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刑法制度的核心思想和法律原则。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 法定性原则: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即只有经过立法的明确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不能凭主观判断来决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要求刑罚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罪刑相称。

3. 罪责个刑原则:刑罚应当对个人实施,并以个人为单位计罪。

不能因为犯罪行为所处的环境、背景或其他个人特征而对其进行集体刑罚,保护个人的犯罪责任。

4.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适用刑罚。

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确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5. 合法性原则:刑事制裁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6. 人权原则:刑事制裁必须尊重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质证权、自证据采信权等基本人权。

7.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刑法要求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和法律处理。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正义。

《刑法》第二章

《刑法》第二章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含义 • 1、历史沿革。最早发端于1215年的《英国 大宪章》,其后为美国、法国等国的宪法 文件吸收,演化出两种模式:英美法系的 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模式,
2、基本含义 •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罪刑法定原则经 典地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后,又衍生出一些派 生原则。
• 四、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我国刑法对西方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了 一定的发展,主要是增加了“法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因此,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包含两个 方面,一是积极方面,一是消极方面。
第二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 并不排除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与功能 • 1、理论基础: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 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心理强制说 和自然法思想,但这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 义,现在,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 础时,往往以民主、自由思想和可预知的 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 2、功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善 良公民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罪刑法定 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另一方面是保 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罪 刑法定原则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三节、罪刑均衡原则
• 价值蕴涵:公正 • 基本含义: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 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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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 (1)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习惯法和判例法。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 注意:空白罪状并不排斥行政法规。 2、禁止事后(重)法 3、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 )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如:刑法第6条关于刑法效力的规定,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二)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及其处罚没有性别、种 族、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的区别,而且刑法对全民 所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对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一 样进行保护。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是:
1.对任何人,只要他没有违反刑法,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2.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 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 受刑事制裁的特权。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二) 的 基 本 内 容
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 形式侧面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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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越重 刑罚越重
体现在:
1、在立法上,立法者应主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 情节来规定法定刑,侧重一般预防,兼顾人身危险 性。 2、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罚。特殊预防为 主,兼顾一般预防。 3、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预 防。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平等主义历史沿革、理论根据、具体内容责任主义谦抑主义第一节概述1.含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在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必须普遍遵循的根本准则。

2.内容: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平等主义、责任主义、谦抑主义3.其他的(不可以):(1)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包含在责任主义之中(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只适用于青少年等,对惯犯、累犯等难以改善的人只能进行惩罚。

第二节罪刑法定主义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方面:……明文规定……消极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国外大多只有消极方面。

97年时,我国大量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因而特别增加积极方面。

在行为实施之前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行为都不得作为犯罪来处罚。

强调法律的可预测性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可以预测保障行为自由一.历史沿革二.理论根据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前提下,为了防止法官的擅断,必须用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法官只是表述法律之口,必须严格地受法律约束,不允许进行类推定罪。

强调了法律对法官的严格约束,重视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意义,但是,有忽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意义之虞。

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预先告知人们被科处刑罚所造成的痛苦大于因为不实施犯罪所遭受的痛苦,就可以从心理上强制人们不去犯罪。

把人视为精于计算的存在,充其量能够解释智能犯罪等,但是,忽视了犯罪的社会病理和生物学原因,无法解释激情犯、过失犯和行政犯等。

3.今天认为,“罪刑法定主义产生于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其宪法上的基础是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在刑法上受到现实主义的立场和定型说的主张的支持:(1)是自由主义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主义通过确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预测可能性,就既保护着公民的行动自由,也保障着犯罪人受到公正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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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1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幻灯片2
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
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原则?规则?
幻灯片3
●曾被广泛认可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刑罚人道原则。

幻灯片4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幻灯片5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而言: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法定刑量刑幅度如何等,均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该依法定罪处刑。

幻灯片6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幻灯片7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法国刑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
●中国1910年《大清新刑律》:“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1935年刑法:“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997年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幻灯片8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犯罪的法定化
●明确了犯罪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
●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
法定刑。

●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幻灯片9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
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
●定罪、量刑、行刑
幻灯片10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中国古代就有这一思想:“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过不辟大夫,赏罚不遗匹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幻灯片11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又称罪刑相当、罪刑等价、罪刑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幻灯片1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幻灯片13
例题
●【单选】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哪一项基本原则?()
● A 罪刑法定原则
● B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 C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幻灯片14
●【单选】对于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
认为是犯罪,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 A 罪刑法定原则
● B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 C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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