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简易说明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通常会设置三级机构。
三级机构一般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
每个层级都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服务。
总公司总公司是保险公司的最高层级,也是整个保险公司体系的核心和决策中心。
它通常位于保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负责制定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方向和政策。
总公司还负责协调各级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公司整体运作的平稳和高效。
在总公司下,还设有各个部门和职能部门,如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这些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公司还经常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沟通和合作,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分公司分公司是保险公司的第二级机构,通常设立在不同的地区或城市,分布广泛。
分公司是和总公司直接相连的重要枢纽,承担着具体地区的经营和管理职责。
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营销工作、推广销售,协调各级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管理当地的保险业务。
具体来说,分公司负责与当地的销售团队合作,开展市场调研、推广活动和销售策略,以提高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分公司还负责处理当地的理赔事务,监督和管理保险业务,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分公司还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销售情况和业绩表现。
支公司支公司是保险公司的第三级机构,通常设立在分公司所在地或者其它重要地区,以更好地服务当地客户。
支公司是分公司的下属,承担着更为具体和实际的业务操作和管理任务。
支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负责当地的客户服务和维护;处理理赔事务,并监督和管理经纪人和代理人的业务行为。
支公司还需要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其它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关系,以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合作机会。
总结一下,保险公司的三级机构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总公司负责整体战略规划和决策,分公司负责具体地区的经营和管理,支公司负责更为实际和具体的业务操作。
这种分层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协调和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是指在我国保险代理行业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的一种许可证书。
该许可证书的发放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颁发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监管保险代理业务。
它确保了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该许可证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可以信赖的保险代理渠道。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获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机构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保监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能力。
接下来,保险代理机构需要进行资金验证。
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注册资本,以确保能够承担起相关业务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证明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保证能够有效地进行保险代理业务。
在通过以上审核后,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他们需要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等。
保监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保险代理机构已经获得了法人身份,并且符合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
最后,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许可证费用,并签订保险代理业务合同。
这些步骤完成后,保监局将颁发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
保险代理机构在获得法人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
在这期间,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同时,他们还需要按要求报送业务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保险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许可证规定,保监局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了保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代理机构必须获得的一种许可证书。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六、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八、投保提示:(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2、保险责任;3、除外责任;(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1、人寿保险产品:(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损失。
保险中介公司注册条件

保险中介公司注册条件
保险中介公司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机构。
在中国,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从资质条件、经营条件和管理条件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条件。
一、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人员资质:保险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如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等。
3.场所要求: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经营条件
1.业务范围: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明确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2.合法合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3.保险产品:保险中介公司应当选择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并向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三、管理条件
1.内部管理: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风险管理: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3.信息披露: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总之,保险中介公司的注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只有具备了资质条件、经营条件和管理条件,才能够顺利注册成立。
同时,保险中介公司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1.02【实施日期】1992.1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代为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并严格按照经有权部门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企业委托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办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保险事业的主管机关,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无权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保险企业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分专职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两种类型。
专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专门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而设立的机构。
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保险企业不得委托国家党政机关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为其兼职代办保险业务。
第九条专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所”;兼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站”。
第十条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代理业务种类、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一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专职保险代理机构须报经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批准,申请设立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报经代理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动,多涉及到非现金性的金融交易,对财务安全性有较高要求,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一环。
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引擎,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收入、客户的投保率、市场的发展状况等。
因此,科学管理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的职能职责,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树立保险代理机构的规矩和纪律,充分发挥保险代理机构积极作用,行业部门特制定了本《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络宣传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坚持严格的信息传播准则,确保其宣传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不得捏造宣传说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施加误导性广告,不得利用媒体宣传做出不实宣传,不得超越保险合同规定,不得恶意宣传他人和其他机构业绩,不得实施差别化推销,不得引诱投保人签署不实合同。
四、经营管理1.申请资格(1)营业执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并在保监会指定的业务类别登记,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2)资质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运营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条件,且能够提供完善的保险代理服务及承诺满足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
2.经营场所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合理配置办公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对外宣称的业务及服务内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保险代理业务的价格机制、信誉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供投保人选择和参考,并需要定期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披露相关信息。
4.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投保人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全面提示投保人保险事宜,正确理解客户保险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符合投保人实际需求,建议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投诉处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做到对客户投诉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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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简易说明
关于内涵价值提升的措施:
关于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国家保监会三年才开放三个月保险新的牌照批复,现在排队申请的拍照全国将近上千家等待批复申请,但是能批复的区区只有几十家拍照,现在出现了资源过少,需求太大的局面;
去年至今全国P2P公司出现大量的跑路及偿付问题造成了很多资本进入保险中介行业及保险行业;
国家与去年开放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需要达到法定偿付标准;
国家央视大力度宣传及普及保险;
保险法明确规定凡是经营人身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之外不得倒闭;
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提升,以及普及率提高。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需到保监会或保监局考试报备,任职资格与银行行长任职标准相同,并非是企业私自可以任命的)
我们团队目前高级管理人员储备5名,都是业界自身的管理人员,曾任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级总经理,泰康人寿省级总经理,平安保险省级中支总经理等
中级管理人员储备将近50名,都是从业十年以上并且大专以上学历,有独特的管理经验,培训经验,以及市场营销经验,基本都是某项业务的精英;
我们具备全国的人力布局以及高管布局,中级管理人员布局以及团队发展布局。
关于可以发展的业
关于财产保险:车险,建筑工程保险,意外险,乘意险、航空保险,货物保险,航运保险,海运保险,陆运保险,火灾保险,质量保险,农作物保险,水灾保险,仓库保险,航天保险,设施保险,团体保险,房屋保险,电力保险,经营保险,责任保险,等等几百种;
关于人身保险(简称寿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防癌保险,生育保险,学生保险,老年人保险,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两全保险,分红保险,少儿保险,定期寿险,教育保险,理财保险,分红保险、终身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几十种。
可以合作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人寿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安华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都邦财险,安邦财险,渤海财险,安盛财险,永诚财险等一百多家公司;
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国华人寿,华汇人寿,人保健康,海康人寿,工银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光大人寿,恒安人寿,大都会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招商人寿,海尔人寿,友邦人寿,安盛人寿等九十多家寿险公司
关于盈利模式和演算
财产保险佣金:目前车险基本在交强30%,商业保险在40%左右,其他财产保险均是一事一议每家政策不一样,正常一个省级代理公司光是车险业务规模保费年在3-20亿人民币;
寿险佣金:标准保费首年基本在110-120%的比例例如我们收10000元保费保险公司第一年结给我们是11000-12000元左右:正常懂得经营的省级公司业务规模年在5000万-1亿人民币:
如果我们全国成立400家分支机构每家分支机构年创造利润500万元,那么400家X500万=20亿净利润,并且利润是每年增长
关于全国布局:
现有分支机构8家;
利用半年时间省级机构布局30家除新疆和西藏外,目前已获得国家会里领导认可;
30家省级机构利用半年时间每个省设立10-15家地市级分支机构
一年时间我们布局450家省市级分支机构
三年内我们将会在全国省市县设立6000家分支机构,那么我们将在全国保险界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果我们一年时间拥有300家分支机构,即使不做业务,那么我们牌照价值将突破1亿以上人民币。
关于保险中介介绍:
人民银行总行下设机构: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
保监会下设各省保监局
保监会管辖:保监局、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分为:专业和兼业,专业(保险代理或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人),兼业为银行或者修理厂等;
我们的优势:
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有专业的运营团队、有专业的培训团队、客服团队、业管团队、车险出单团队,勘察团队,机构建设团队等资源;
我们有十几年与各家保险公司建立的合作关系;
我们有足够的资源获得政策支持,会里局里领导大力支持
我们全国有丰富的团队资源和业务资源;
张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