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及必要逮捕工作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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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和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其再次犯罪、实现司法人道主义的重要制度,其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展开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现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观察、教育、帮助和保护的制度。

目前,我国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执行不力、观护措施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部分涉罪未成年人无法得到有效的观护和帮助,甚至可能再次犯罪。

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执行不力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足,导致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认知度不高,执行难度较大。

(二)观护措施不完善目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措施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然而,对于不同情况的涉罪未成年人,需要采取个性化的观护措施。

此外,对于如何评估观护效果、如何监督观护过程等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制度和标准。

四、改进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认知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观护措施针对不同情况的涉罪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的观护措施。

包括加强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应建立评估机制,对观护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三)加强跨部门协作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执行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

应加强公安、检察、法院、教育、社会福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完善之探索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完善之探索

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完善之探索王 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摘要:帮教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特殊制度,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及重新回归社会意义巨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地区帮教制度的运行,结合重庆本地实践,努力找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检察机关;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925.2;D669.5 文献标识码:A1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概述1.1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概念本文指的涉罪未成年人,指的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决定不起诉和考察期满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帮教问题。

帮教顾名思义,即帮助和教育,是从物质及思想两个层面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步入正途。

帮教制度亦是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即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或不愿履行监护职责,则由国家代为行使,最终目的是让涉罪未成年人不再犯罪,重回正常的学习生活。

1.2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优势未成年人就犹如一个半成品,因缺乏社会阅历,认知水平有限,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认识不够,同时,家庭情况、交往人员、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举足轻重,未成年人因处于成长期,相较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可能性更大。

所以与其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加苛责,帮教对于防止其再犯罪及顺利融入社会更为有效。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使得其不用经历法庭审判,这大大降低了其犯罪记录被不当披露的可能性[1],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这个看似是检察院不起诉带来的好处,但深入分析,这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制度密不可分。

实践中,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诉或附条件不诉,均需达到一定的标准[2],但有很多案件虽达到该标准,却并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除去社会关系未修复、相关人员不同意适用等因素,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帮教力量可供选择,无法解决基本的物质保障等因素,使得检察官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问题犯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选择将其起诉至法院。

《生命历程理论视角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行动研究》范文

《生命历程理论视角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行动研究》范文

《生命历程理论视角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行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涉罪未成年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何在保护其权益的同时,有效地进行观护帮教,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生命历程理论的视角出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行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导。

二、生命历程理论概述生命历程理论是一种研究个体生命发展过程的理论,它强调个体在生命历程中的社会、心理、文化等因素对个体发展的影响。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中,生命历程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从而为其提供更为精准的观护帮教措施。

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观护帮教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其次,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度和支持度不够。

再次,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不足。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观护帮教的效果和涉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效果。

四、生命历程理论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中的应用(一)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通过生命历程理论,我们可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包括家庭环境、教育经历、社会交往等。

这些因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了解这些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制定观护帮教措施。

(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生命历程理论强调个体在生命历程中的心理和文化因素对行为的影响。

通过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犯罪动机和行为原因,从而为其提供更为精准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

(三)制定个性化的观护帮教措施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我们可以制定个性化的观护帮教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心理疏导、情感支持、教育矫正、职业培训等方面,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五、实施观护帮教行动的策略与建议(一)加强社会支持力度政府、社会和家庭应共同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和支持,为其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帮助。

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

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

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作者:郭文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6期摘要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是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具有避免羁押带来的交叉感染、标签作用等功能,主要与爱心企业、职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立社会观护基地,开展公益服务、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等内容。

目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主要存在着法律保障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对策主要是制定专门的少年观护法、完善社会观护运行机制和实现平等保护。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犯罪预防作者简介:郭文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2015级双培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140一、问题的缘起观护,原意为观察、监督和保护,起源于拉丁语 probare,译自英文 probation。

19世纪中叶运用于刑罚执行方面,作为改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考核道德品行、给予更生自新的试验期间,并且取代单一的监禁制度。

在多个法域中,观护作为广义诠释。

其中,《大英百科全书》从观护的前提、被观护者的资格、观护人的素质、观护的期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诠释观护的多层含义。

美国犯罪矫治协会将“观护”定义为“观护是一种判决,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过程。

如视为一种判决,即代表一种司法审理,使罪犯在预定的期间内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允许其继续生活在原来社区,但需受观护人监督而达到再教育、再社会化的目的;如视为一种组织,即指负责观护的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的特殊服务;如视为一种过程,则是指法院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及审理后的社区生活辅导。

” 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自由社会进行观护,以替代羁押和监禁的传统矫治模式,已经成为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和潮流,也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主要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受到人道主义、科学主义、福利主义的影响,性质属于非刑罚替代措施。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设立的司法制度,其旨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其再次犯罪,同时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本文将全面探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已有一定的规定,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所涉及。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观护机构设置不健全、观护措施执行不力、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等。

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观护机构设置不健全当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机构主要包括少管所、社区矫正等,但这些机构在人员配置、设施建设等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这些机构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亟需完善和优化。

(二)观护措施执行不力尽管我国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措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既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指导不够,也包括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督和管教不力等问题。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然而,当前我国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不高,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

四、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对策(一)加强观护机构建设应加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机构的设置和建设,包括增加人员配置、改善设施条件等。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观护机构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还应加强对观护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执行。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及必要逮捕工作机制探究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及必要逮捕工作机制探究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及必要逮捕工作机制探究[摘要]文章以考察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人侦查监督阶段刑事检察工作若干基本数据为逻辑起点,采用数理分析、交叉分析、归纳分析的论证模式,提炼出近年来该院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出现的特点和问题。

以今年该院开展的“护蕾行动”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载体,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审查逮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别程序的修改,有针对性地研究今后应对之策。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必要逮捕;研究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现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情况考察2010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5件100人,分别占同期办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数的10.7%和人数的11.82%;其中批准逮捕92人,占同期批准逮捕人数的12.62%;不批准逮捕8人(其中绝对不捕7人,相对不捕1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8.89%,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8%。

2011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6件114人,分别占同期办案件数的11.96%和人数的14.73%;其中批准逮捕95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13.81%;不批准逮捕15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相对不捕6人,存疑不捕5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7.44%,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13.16%。

2012年1至4月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9件48人,分别占同期办案件数的13.87%和人数的21.72%;其中批准逮捕41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22.65%;不批准逮捕6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相对不捕2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6.22%,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12.5%。

以上数据显示,近年来,钦南区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发案率上呈上升趋势,在该院同期办理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扩大。

该院对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不捕率偏低。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类型情况考察2010年至2012年4月,该院办理抢劫案45件102人,批准逮捕92人,不批准逮捕10人,不捕率为9.8%;办理盗窃案35件53人,批准逮捕50人,不批准逮捕2人,不捕率为3.77%;办理故意伤害案23件48人,批准逮捕38人,不批准逮捕7人,重新报捕后批准逮捕3人,不捕率为14.58%;办理强奸案11件13人,批准逮捕8人,不批准逮捕4人,不捕率为30.77%。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社会治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通过一系列的观护措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本文旨在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现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观护对象、观护措施、观护机构和观护人员等方面。

观护对象主要是涉及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观护措施包括教育矫治、心理辅导、家庭关爱等;观护机构通常由政府、社会组织、学校等组成;观护人员则包括专业社工、心理医生、教师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观护措施的实施效果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和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

其次,观护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知识和技能。

此外,家庭和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支持和关爱不足,也是导致观护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形式主义、走过场现象,主要是由于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等原因所致。

其次,观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是由于培训机制不完善、人员选拔不严格等原因造成的。

此外,家庭和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支持和关爱不足,反映了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不够,以及相关政策和资源的缺乏。

四、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改进措施为了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确保观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这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观护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执行不力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问责。

其次,提高观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培训机制和人员选拔制度。

这需要加强对观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知识和技能,同时严格选拔标准,确保观护人员具备专业的素质和能力。

帮教涉罪少年探索中的“社会观护”实验

帮教涉罪少年探索中的“社会观护”实验

帮教涉罪少年探索中的“社会观护”实验“在这里,我一边服务,一边看书,还体验到了工作的滋味。

通过几个月学习,我认识到遇事要容忍,不能用暴力。

做一件事前,要想清楚,别犯错误”。

2015年9月2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图书馆迎来了几位特殊客人。

3名被门头沟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社会观护员帮教下,向检察官汇报最近一段时间的思想工作。

据门头沟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负责人刘玉霞介绍,这是该院自2012年被确定为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单位以来在观护基地帮教的又一批涉罪未成年人。

截至目前,该院组织建立的多元化“扬帆观护基地”,已观护帮教涉罪未成年人47人,且效果明显。

打开孩子心灵之门“印象最深的,是个河南小女孩。

”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聘任的社会观护员、该区图书馆馆员小张的记忆中,海淀区检察院送来一名不到18岁的观护帮教对象变化最大。

“小女孩和妈妈一起来的。

刚来第一天,她几乎不说话。

中午打饭、刷碗全是她妈妈干的。

”在小张眼里,这个女孩感觉“犯事”了,胆子小,特别自卑。

“刚开始,她有事来不了,就给我发短信‘张老师,我今天请个假’,从来不打电话。

后来慢慢熟悉了,她也给我聊家里的事。

”原来,这个女孩自小跟爷爷奶奶在河南老家长大,与长年在北京打工的父母感情一向不好。

“小女孩告诉我:她爸管教她和两个哥哥一直是以暴制暴。

在她妈妈眼里‘养孩子伤心’”。

了解这些信息后,小张就和她没完没了地聊天,女孩慢慢地打开了心结。

后来,她每次到图书馆都会认真看书,并将书中一些经典片段大段大段摘抄下来,还在检察院规定撰写的观护日志中写道,“我是所有孩子中唯一的女孩,我一定要做到最好。

”观护帮教结束后,女孩打电话给小张:“张老师,我到时间了。

以后有时间,我过去看您。

”短短4个月,这个孩子懂事了。

刘玉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多年。

在她看来,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健全,法律应该给孩子们弥补过错的机会,“当你深入每个孩子内心,你会发现他们都可以成为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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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及必要逮捕工作机制探究[摘要]文章以考察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人侦查监督阶段刑事
检察工作若干基本数据为逻辑起点,采用数理分析、交叉分析、归纳分析的论证模式,提炼出近年来该院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出现的特点和问题。

以今年该院开展的“护蕾行动”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载体,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审查逮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别程序的修改,有针对性地研究今后应对之策。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必要逮捕;研究
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现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情况考察
2010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5件100人,分别占同期办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数的10.7%和人数的11.82%;其中批准逮捕92人,占同期批准逮捕人数的12.62%;不批准逮捕8人(其中绝对不捕7人,相对不捕1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8.89%,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8%。

2011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6件114人,分别占同期办案件数的11.96%和人数的14.73%;其中批准逮捕95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13.81%;不批准逮捕15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相对不捕6人,存疑不捕5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7.44%,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13.16%。

2012年1至4月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9件48人,分别占同期办案件数的13.87%和人数的21.72%;其中批准逮捕41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22.65%;不批准逮捕6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相对不捕2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6.22%,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12.5%。

以上数据显示,近年来,钦南区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发案率上呈上升趋势,在该院同期办理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扩大。

该院对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不捕率偏低。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类型情况考察
2010年至2012年4月,该院办理抢劫案45件102人,批准逮捕92人,不批准逮捕10人,不捕率为9.8%;办理盗窃案35件53人,批准逮捕50人,不批准逮捕2人,不捕率为3.77%;办理故意伤害案23件48人,批准逮捕38人,不批准逮捕7人,重新报捕后批准逮捕3人,不捕率为14.58%;办理强奸案11件13人,批准逮捕8人,不批准逮捕4人,不捕率为30.77%。

上述四类案件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数量的87.69%和人数的82.44%,不捕率为10.65%。

其他各类案件包括爆炸、交通肇事、抢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电力设备、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部分毒品类犯罪等。

以上数据表明,近年来该院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四类案件上。

其中,抢劫案、盗窃案最为高发,且不捕率明显偏低;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所占比重也颇高,但不捕率相对抢劫和盗窃案较高。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情况考察
2010年至2012年4月,该院共办理14至15周岁未成年人各类审查逮捕案件31件65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数量的23.85%和人数的24.81%。

其中,批准逮捕63人。

不批准逮捕13人(绝对不捕7人,相对不捕5
人,存疑不捕1人),不捕率为20%;办理16至17周岁未成年人各类审查逮捕案件99件186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数量76.15%和人数的70.99%。

其中,批准逮捕167人,不批准逮捕16人(绝对不捕8人,相对不捕4人,存疑不捕4人),不捕率为8.6%。

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特点及存在的不足
(一)案件数量多,工作节奏快
从以上数据情况考察可以看出,该院近年来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基数很大(2010年以来年均100人左右),所占全年审查逮捕办案总量的比例也较大(2010年以来年均10%以上),且比重有进一步快速增长的趋势,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基层审查逮捕工作总量大,办案期限短,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一般又较其他成年人案件更为复杂,如需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

因此,客观上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程序的复杂性,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节奏必须在常规办案的基础上提速,否则难以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

(二)案件类型集中,不捕率偏低
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绝大部分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这四类,案件类型非常集中,涉案人数众多。

对未成年人案件,该院打击力度较大,绝大多数均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四类案件中,只有故意伤害、强奸类案件不捕率高于10%,而所占比重更大的抢劫、盗窃类案件不捕率均低于10%,特别是对盗窃类案件更是几乎全部批准逮捕。

不捕率的持续偏低导致大量的涉罪未成年人进入漫长的刑事羁押程序,在当地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管教场所的情况下,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但这种压抑恶劣的环境显然并不是最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场所。

检察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剥夺其人身自由,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初衷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如此做法虽然保证了个案的侦结和审判,却并没有从事实上抑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现象。

(三)年龄结构化,不捕差异化
从年龄结构上看,14至15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可适用的罪名较少,往往只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少数案件上,虽然绝对数量不少,但是相应的在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小;16至17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适用的罪名较多,被批准逮捕的人数也最多,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盗窃类犯罪所占比重显著较大,而该年龄段其他各类型涉罪案件绝大多数也都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从不批准逮捕类型上看,被作出绝对不捕处理的未成年人数总体上略多于被作出相对不捕处理和存疑不捕处理的为未成年人数。

而在少量的存疑不捕中又有三人是被补查后重新报请后批准逮捕的,可见,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存在明显的不批准逮捕处理类型差异化的特点。

三、完善未检观护及审查逮捕工作的建议
(一)抓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基础工作,实现“三个转变”
一方面,对侦查监督阶段的未检工作要紧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逮捕必要性规定开展,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实现逮捕理念从“够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另一方面,要结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优先尽快研究制定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

要敢于用好新法赋予的权力,以更积极的姿态践行能动司法,最大限度地
减少不必要羁押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再一方面,要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

要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

要加强同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联系,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更为人性化的人权保障。

(二)结合本院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首先,侦查监督干警要更新观念,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重要的“捕、诉、监衔接”机制对侦查监督部门及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综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普通程序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所作出的规定,优先在现行工作程序中引入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或依职权进行逮捕必要审查环节,将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基本情况及继续羁押审查报告等书面材料导入审查逮捕卷宗。

以推动未检工作品牌建设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流程,进而促进侦查监督工作逐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要求。

(三)广开信息搜集渠道,保证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靠前的诉讼环节,所以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司法处理决定。

交付侦查机关执行之后,往往难以再掌握案件后期的发展变化动态。

因此,这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着手,对接新刑事诉讼法。

一方面,要加强侦、捕、诉衔接,通过召开联系会议等形式,加强信息合作平台开发工程,构建起切实有效而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侦查监督部门将捕后羁押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加速案件管理工作平台的筹备建设,配制专编专人对案件流程情况实施监控,及时或定期提供案件羁押信息报表,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处理建议,为侦查监督部门准确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科学、及时的参考。

(四)大力推进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机构包括未检观护工作在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已经为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下来,这就需要我们及时转变观念,努力以专业化队伍建设为基石,以特别的视角跟进新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转变。

如跟进社会调查制度,关注少年司法的未然行为,了解犯罪少年的人身危险性、可矫正性及其影响矫正的环境条件等,并以此作为选择犯罪少年处遇的重要依据。

也可参考发达地区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先进做法,设立未检科,主要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罚执行监督、犯罪预防等专业化办案工作,其中将犯罪预防集中在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与不捕、不诉帮教工作全部交由社会,从而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观护体系,从而更有效地分担帮教矫治工作。

通过制定专门的未检工作组、或者增设专门的未检办案部门来系统地承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编制、财政上的支持,主动联络综治办、教育、团委、妇联、学校、社区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预防、帮教、考察工作,逐步将未检工作推向更高水平的专业化运行模式,完善“护蕾行动”职能承担结构,逐步打造更加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未检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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