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之体系化构建
人民检察院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

二、 人 民检察 院在 涉罪 未成年 人帮 教工 作 中面临 的挑 战
走在 法律边 缘 的未成年 人, 让折 翼 的天 使重新起 飞 , 为花季护 航 。
一
( 一) 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和办案程序制约
由于基 层检 察 院普遍存 在案 多人 少 的突 出矛盾 , 案件 一 多 ,
、
人 民检 察 院帮教 涉 罪未成 年人 的重要 意义
“ 未成年 人 犯错误 , 连上 帝都会 原谅 。 ” 每一 一 个未 成年 人都承 子 的帮教 绝不 是一 蹴而就 的 , 需要 坚持 、 耐心 、 责任 感 , 而检 察机
很 难在完 成本职 工作 的基础上 独 自肩 负起 载 着父 母 的希望 , 虽然 有些孩 子 实施过犯 罪行 为有 污 点, 但是 只 关工 作人 员精力有 限 ,
目前 , 尽 管帮 教工 作在 全国 “ 遍地 开花 ” , 但 由于存在 立法 缺 案 件办理 中人 性 化、 个性 化 处理 的重 大作用 。 陷 和现 实 困境 ,其在 检察机 关 不起诉 工 作中 并没有 得到 全面 适
( 二)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 高司法效益
我国很 多地 区的司法机 关都存 在案 多人少 的情况 , 犯罪率 居
一
如何 整合 社会 力量 , 最大 限度地教 育 、 感化 、 挽 救 未成年 人是检 察机 关 未检 工作 的 目标任 务 。本 文试从检 察机 关 帮教 工作 对 涉罪 未成年 人 的重 大意 义, 目前 帮教存 在 的问题及 如何 完善检 察 机 关帮教 工作 三个方 面探 讨新刑 诉 法 实施 下检 察机 关 的 帮教 责任 。 关 键词 涉罪 未成 年人
未 成年人 犯 罪呈现 手段 多样 化、 低龄 化 、 罪名 复杂化 等特点 。检 察机 关帮教 涉罪未成 年人在 全 国范 围 内实践摸 索 , 取得了 定的 成果 。 在新刑 诉 法 实施 和 少年 司法制度 改革 的背 景下 , 未成 年人犯 罪 问题 的应对 处理再 次被 提升 到一 个新 的 高度 。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完善之探索

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完善之探索王 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摘要:帮教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特殊制度,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及重新回归社会意义巨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地区帮教制度的运行,结合重庆本地实践,努力找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检察机关;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925.2;D669.5 文献标识码:A1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概述1.1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概念本文指的涉罪未成年人,指的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决定不起诉和考察期满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帮教问题。
帮教顾名思义,即帮助和教育,是从物质及思想两个层面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步入正途。
帮教制度亦是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即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或不愿履行监护职责,则由国家代为行使,最终目的是让涉罪未成年人不再犯罪,重回正常的学习生活。
1.2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优势未成年人就犹如一个半成品,因缺乏社会阅历,认知水平有限,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认识不够,同时,家庭情况、交往人员、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举足轻重,未成年人因处于成长期,相较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可能性更大。
所以与其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加苛责,帮教对于防止其再犯罪及顺利融入社会更为有效。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使得其不用经历法庭审判,这大大降低了其犯罪记录被不当披露的可能性[1],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这个看似是检察院不起诉带来的好处,但深入分析,这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制度密不可分。
实践中,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诉或附条件不诉,均需达到一定的标准[2],但有很多案件虽达到该标准,却并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除去社会关系未修复、相关人员不同意适用等因素,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帮教力量可供选择,无法解决基本的物质保障等因素,使得检察官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问题犯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选择将其起诉至法院。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完善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帮教的法理基础(一)国内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对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文。
由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时间持续不长,主观危害性不大,可塑造性较强,而帮教制度是一种集约束和自由于一身的改造制度。
(二)消除监禁对于未成年人留有后遗症的需要我们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不仅只重视惩罚,更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延伸教育。
未成年人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国家也寄予未成年人更大的希望,通过帮教可以帮助很多失足的未成年人重归正道,发挥自己的潜力,为祖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一个国家长久的重要战略部署。
二、目前我国帮教制度的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是2013年开始有效实施的,虽然帮教制度在个别城市里早有试点,但是现在这个制度仍有不足,需要我们社会各方投入更多的力量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1.从思想意识层面来看,不管是社会人士还是各大企业,亦或是政府机构,都不重视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足使未成年人正在培养价值观的黄金时间阶段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有些家长甚至因孩子不懂事而自暴自弃,更想通过起诉让孩子可以尽早改邪归正。
这些不正常現象很大部分是由于现代社会对物质的欲望过盛,忽略了孩子的成长造成的,同时也是法律知识的欠缺的表现。
2.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律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帮教制度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操作细节。
现实中,各个检察院的帮教模式不统一,对所有的涉罪未成年,制度的缺失造成检察院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不管个性特点都使用流水式管理方式或者让其在福利机构负责后勤,长期重复就会使其产生厌烦甚至加重叛逆心理,这对其重新融入社会而言也很不利。
工作研究:抓好公诉环节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

工作研究:抓好公诉环节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各个环节中,探索、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帮教实践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转化消极意识,改变恶劣习惯,对其个人进行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增长文化知识、培养职业技能,从而有能力在社会上立足。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就需要进行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实践,通过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分析、了解其犯罪根源,通过心理辅导、亲情会见降低办案对其身心负面影响,建立家长谈话制度缓和其家庭矛盾,加强不起诉工作和建议非刑罚化或轻刑罚化处罚,促进未成年人其后复学、培训工作开展,从而建立对未成年人从内心感化到行为改造、从改过自新到回归社会的全方位检察帮教体系,并进而不断发展、完善。
一、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现实意义1、切实体现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保护社会利益被确立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的主要目标。
当刑罚以此为价值取向时,刑罚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
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采取的做法是: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强调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论,重视刑罚的个别化,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
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做法,显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而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深刻体现了公正、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刑法价值。
2、贯彻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需要将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公诉过程中。
工作总结:强制亲职教育,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工作总结:强制亲职教育,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强制亲职教育的实践与探索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对因监护失职或者监护失误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一定时间的关于监护义务履行、教养子女技巧等方面的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提升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更在于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自201X年起,XX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工作,对于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因监护失职或者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力量对其开展包含家庭沟通、亲子关系、情绪疏导等内容的亲职教育课程。
由检察机关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是否有法律依据?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现有规定来看,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零散,但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空间。
比如,XX省探索地方性立法,取得了一定经验成果。
201X年省检察院参与制定并于201X年2月1日起实施的《XX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41条第2款对强制亲职教育作了详细规定。
在具体教育方式上,该院为满足强制亲职教育个性化需求制定了三套方案:一是对本地监护人开设系统性强制亲职教育课程,以帮助其与孩子增强沟通,改善亲子关系。
二是对欠缺互联网应用能力的监护人以及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一对一”强制亲职教育,向其传授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方法。
三是对居住在XX市以外的监护人创新开展“互联网+”强制亲职教育,通过微信课堂和网络教育平台,提升异地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广义上对具有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
从目前各地的探索情况看,有的将开展亲职教育的范围集中在涉罪未成年人,有的则在涉罪未成年人基础上将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囊括进来,还有的将亲职教育拓展到一般预防的范围。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文/路昊青少年的成长需要长期、持续、有效的关注,需要依靠区域联动来实现。
在2012年后,检察机关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预防的旧方式亟待改变,相关精神也要求成体系地开展这项工作: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机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能量,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
北京市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理论和实务经验的双重支持下,已经走上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道路上。
近3年来,探讨社会化框架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社工管理、企业等多方面的联系配合,将未检职能深入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对涉诉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一直是石景山院的研究课题。
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的探索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旧的帮教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是结合办理的案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释法说理、言谈教育,对发案的学校不定期地讲授法制课程;另一方面,通过面向社会进行未成年人专题性的法制宣传,如制作以远离毒品、预防性侵害等主题的展板和宣传手册。
旧方式的特点是以单独开展帮教预防工作为主,这是区域各政法单位的通行做法,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覆盖范围较为狭小,取得的成效也有限。
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大力转变观念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工作方式,如将分散的法制副校长工作统一到未检处管理,以便于及时高效地将预防教育工作送入学校。
在院内设置未成年人普法宣传长廊、心理疏导室、谈话室,建设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中心。
而新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自2012年至2014年间,推进了区域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的建设:我区的良好条件和特点是区检察机关、各政法机关和共青团石景山区委在承载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帮教矫治工作上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交汇,经过共同探索发现区域政法单位联动,以共青团组织开创的“社区青年汇”为重要依托,爱心企业、培训学校共同参与。
未成年人社区帮教机制简论——帮教力量社会化是司法大智慧

、Leabharlann 运 行 帮教制度明确规定帮教对象、 程序与内容, 保证帮教工作更加规范化运行。 通过帮教程序, 社会化 帮教 与专业 化办 案分 工合作 、 有机 结合 , 构筑 牢 固的双 向通道 ,避 免办 案与 帮教 脱节 。 是 对于 不捕 帮教 :对不 予批准 逮捕 的未成 年 人, 在 未 检部 门主持 引导 下 ,会同家庭 、学校 、 公安机关与帮教社工,共同对其开展为期三到 六个 月 的考察 帮教 。考 察期满 ,帮教小 组将 帮 教情况书面反馈至公安或检察机关 ,为正确处 置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参考依据。不捕帮教对象 般包括: 犯罪情节轻微 ,无逮捕必要而不批捕 的涉罪未成年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 被认为是犯罪的未成年人; 确有违法行为 。因证 据存疑而未被批捕的未成年人。二是诉前考察 帮教 :诉前考察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 审查 起诉 的未 成年 人 ,经审 查认 为确 已构成 犯 罪 ,但情节较轻 ,又有明显悔罪表现 ,且有条 件落实帮教措施的,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采取 取保 候审 。进 行为 期三 到六个 月 的诉前 考 察教 育 ,根据其 表现再 决定 是否 提起公 诉 。 不 捕帮教和诉前考察帮教 , 都是依托取保候审一 年期限而建立的特殊帮教程序, 二者相互衔接 , 期限累加不超过一年。三是不诉帮教 :不诉帮 教 是 指 检 察 机 关对 未 成 年 人 作 出 不起 诉 决 定 后 。组织社区、共青团等部门及社工、观护志 愿者等 , 共同对该未成年人跟踪落实帮教措施 , 进一步巩固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 四、未成年人社区帮教及预防犯罪优 良土 壤 的培 植及组 织机 构 的健全 教 育 是 预 防 犯 罪 特别 是 暴力 犯 罪 的 “ 堤 坝”,是提高公民素质 ,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 根本途径,从社会心理上遏制暴力亚文化的传 播 、泛 滥与 习染 ,从 主观 原 因上抑 制青少 年 暴 力 犯罪 的念头 与 冲动 。 1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 修整其社会认知 观。教育部门应当定期与家长沟通情况 ,及时 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 ,开设心理咨询辅导。并 在社会力量的配合下 ,将流失生拉 回学校,保 证其正常的社会化过程,这也是抑制暴力犯罪 的必要措施。其次,大力开办各高职等职业教 育 ,尽可能让尚未走人社会的青少年接受正面 教育 ,提高文化素质与技能水平,同时也使其 具备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同时学校应联合公 安司法机关定期开设法制教育课,有针对性的 选择 一些典 型 案例 。要 注重分 析 ,用对 比法 , 比较出于维护 自身权益时依靠法律与使用暴力 这 两种 不 同行 为导致 的不 同结局 。 2 . 加 强家 庭 氛 围教育 。重视 人生 初 期 的启 蒙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 家庭教育的好坏 , 直接 影 响孩子 的人 格 品质和 思想 品质 的形 成 。 蔡元 培说过 : “ 习惯 固能成 性 , 朋友 亦 能染人 , 然较 之家 庭 ,则其感 化 之力远 不及 也 。” 父母 是子 女最 好 的老师 。但 不是 每个 做 了父母 的人 就一定会做好父母 ,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 健康 成 长至关 重要 。调 查表 明 ,涉及犯 罪 的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l4年 第31卷 第l期 试论检察机关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 之体系化构建
张 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摘 要:帮教制度作为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产物,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立 法及具体实施上尚存着疏漏,专业化与体系化不强,不利于制度效果的发挥。检察机关在帮教制度构建中具有地 位和职责优势,可针对不同涉罪青少年确定相应的帮教措施,建立系统化的帮教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帮教;体系化 中图分类 ̄:D9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27(2014)一01—0124—03
梁启超先生曾云:“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 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约占世界三分之一人 口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如何预防和减少未 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Ⅲ尤其值得关 注的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如何加以惩处,如何进行有 针对性的帮教和挽救,以及采取何种举措使其走上正 途、重归社会。(为此,一系列的国际公约确立了儿童利 益最大化原则,强调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特殊保 护。例如,《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 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司 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之4也 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 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 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5.1条规定:“少年司法制 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进一步明确少年司法首要目的 是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幸福,故要“避免只采用惩罚性的 处分。”[21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及相关法律规 定,与上述国际公约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强调以教育 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要在实践中贯彻这一政策。就是要 对未成年人采取一系列帮教措施,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一、当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存在的不足 帮教,是指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等对有严重违法或 犯罪的人员在其受到司法处理后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 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帮教内容包括“帮”和“教”. “帮”强调的是在政策、法律等允许条件下尽可能提供帮 助解决实际困难,“教”则突出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前途、 理想、道德、法纪等多方面内容,使被帮教人员既获得帮 助,又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3】从法律性质讲,帮 教是一种非强制的社会教育管理,不同于行政处分和刑 事处罚,其目的是通过社会组织等力量,不断减少犯罪产 生的不利因素,预防犯罪再发生,把被帮教对象教育成有 益于社会的人员。 帮教制度作为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在矫正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对涉罪未 成年人轻刑化处理的重要填补和辅助手段。但不容忽视 的是,帮教制度也存在实践缺乏专业化及立法存在系统 化不足等不利因素,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这些不利因素日 益凸显,严重影响到该项制度的效果。具体来说:一是对 帮教制度的具体理解运用上尚存偏差.处罚结果不当。且 具体实施帮教行为的主体专业性不强。致使帮教效果不 到位。二是帮教制度在落实中未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特 点,欠缺长期化、体系化的帮教过程。导致效果不彰 未成 年人可塑性强,性格易变化、反复,在受到不适当信息刺 激时,思想往往出现巨大波动,若不经过一个较长时间段 的帮教,有不良法律记录的未成年人重新堕入歧途的可 能性很大,帮教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尤其值得注意的 足,相关法律并未针对有罪未成年人如何开展帮教活动 制定统一全面的规定,以致实践中在很多应进行帮教的 环节未能进行有效帮教。例如,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272条对帮教有所提及,其规定:“在附 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明确对未成年附条 件不起诉的案件监督考察,但对逮捕阶段及审查起诉阶
作者简介: ̄(1974--),女,北京顺义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主要从事刑事法、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124・ 段其他方面的处理结果未提出帮教要求,体系化不足,不 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深刻反省自身错误,防止再犯罪。 二、地位优势:检察机关参与帮教活动必要性之探讨 (一)职能定位——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相关监督对象 执行刑事法律的情况进行一种专门法律监督。[41主要在 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多方面行使 监督权.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正是法律监督者的特 殊身份,使检察机关能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 立场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而具备从事帮教工作的地 位优势。阎 (-)m作性质——检察环节衔接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 公、检、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检察环节处于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 用。相对于其他两机关,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帮教 过程中有着特殊的优势。从功能考虑,侦查完结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 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直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检察机 关在整个过程都有参与.广泛地与家庭、学校和社会建 立联系,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环境。更熟悉不 同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家庭等方面的特点,更能做出恰 当的处理结果,并对不同人员制定合适的帮教计划,为帮 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人才丰富——专门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人员帮 教更具专业性 因涉罪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千差万别,其心智、人 格的形成和其他正常的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差异,有的 反社会心理更为强烈。若针对这些特殊群体开展教育, 需要具备大量专门的社会、法律知识及实操经验。相对 社会其他从事帮教活动的人员,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 具有从事法律活动的资格.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 过程中,通过接触大量的问题少年,积累了大量经验,逐 渐培养出相关的素质和能力.故在操作过程中更具专业 性,更善于性格分析、理清思路,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更 快进入帮教者角色。 三、司法依据: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检察帮教工作之 基础与原则 (一)制度基础: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在当今美国。成人犯罪被称为“crime”而少年犯罪则 称为‘'ju—venile delinquency”.成人罪犯被称为“criminal” 而未成年人罪犯则称为“delinquent child”。[61这种从概念 上进行区分的做法,来源于未成年人“罪错理论”。避免对 未成年人“标签”化。反映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犯 罪特征与成年人的差别的认识。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心 理不成熟,急躁、激动、感情用事,行为鲁莽、缺乏理智,在 外界不良刺激下更易一时冲动实施违法行为,因此未成 年人犯罪与成年人存在显著差异。 (二)指导思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首先,从法理层面上来讲,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 而是预防犯罪,符合犯罪刑罚预防论的价值追求。其次,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的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罪刑法 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了大量的从轻、减轻、免 除刑事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讲,坚 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使办案的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结合。[71针对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2006年11月27日,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 作会议上作出如下解释:“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 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宽,就是 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轻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 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 的机会,依法从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 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嗍 (三)遵循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刑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往往 会对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权利造成重大影响。未成年 人犯罪也有轻重之别.若“不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身心 发展特点如同成年人一样,当他们还没搞清楚罪犯是什 么.就已经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样只会将未成年罪 犯完全隔绝在社会环境之外,无法感受到家庭、学校、社 会的关怀,身心发展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故对未成年犯 罪人不能以刑罚过分严厉对待,注重考虑重回社会的需 要。唧《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 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同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上,不能过分强调轻缓, 以德治为基础.辅助以法治,准确把握教育与惩罚之间的 界限。 四、检察机关帮教活动系统化构建探索 (一)审查批捕环节 1.讯问过程中进行教育。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 机关在未成年人的案件侦办过程中,讯问未成年人时需 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故未成年 人的供述与辩解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公安机关对案件 的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已经有相对确定的判断时才移 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从事办理未成年案 件的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讯问前,根据移送的证据材料, 对案件的内容有一个比较确切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是否 构成犯罪的证据有全面的认识后,将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269条规定,对在押未成年人应当进行讯问。在讯问过 程中,根据之前的证据材料及当场讯问的供述对嫌疑人 是否构成犯罪有较明确的认定时,若构成犯罪,此时检察 人员可对嫌疑人的为何从事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帮 助嫌疑人承认错误,并认识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家庭及个 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应树立正确人生观念,为对其以后 的再帮教打下基础。 2.讯问结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训诫或告诫。 若做出批捕决定,可适当进行训诫。若事实不清或者虽 事实清楚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可以对未成年人 进行不予批捕告诫,其目的在于加强不予批捕释法说理 及教育工作,避免犯罪嫌疑人产生一放了之、放任自由的 麻痹思想观念。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体做法是承 办人在结案时,以告诫书的形式制作一份书面材料随卷 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送达犯罪嫌疑人。在告诫书 中列明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理由.告诫其要遵守公安 机关对其作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的各项规定.且务必 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后在指定日期内主动联系承办案件 的检察官.到检察机关接受第一次告诫、教育并发送书面 训诫教育书。【 若未成年嫌疑人因罪行严重被批准逮捕. 也制作相应的书面材料由公安机关代为转达嫌疑人。并 要求嫌疑人遵守相应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