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从宽处罚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一方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的阶段,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较差;其次,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属于新兴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欺凌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视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而采取教育、矫治措施。
而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程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程序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会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如教育、矫正、康复等措施,以期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也需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
未成年人犯罪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破坏公共财物等。
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那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找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
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环境的影响往往是不可忽视的。
不良的家庭环境、家庭矛盾和纷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家庭暴力、父母离异、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他们产生逆反心理或者寻求刺激的行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父母对孩子的疏于教育管教,也很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行为倾向。
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需要关注和改善家庭环境,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育儿技能,使得家庭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温床。
社会因素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不良的社会风气、过于严苛的学习压力、缺乏社会活动的机会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与此网络的普及和信息的泛滥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新的侵害和诱惑。
网络游戏、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问题,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
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教育因素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良好的教育有助于塑造未成年人的正确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我国当前教育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功利化倾向、应试教育等问题,这都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情绪,发展不良的行为习惯。
一些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关注不足,也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问题上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关怀,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分别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处罚标准是比照法定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第一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第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二、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作为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构成累犯。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有以下观点:1、从《意见》设定这一量刑的出发点来分析,之所以要对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缘故。
2、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从总体上来讲,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一味从宽、盲目从宽,而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
3、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客观原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1) 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压力大,生活紧张。
单亲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双方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
一般说来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在离异和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产生反抗社会的不良心态和行为。
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家庭管教不当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对子女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放荡不羁,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长期娇宠、溺爱还会形成未成年人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
这样,在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追求和满足。
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
有些家长平时对子女不进行管教,出了问题非打即骂,有的甚至把孩子轰出家门或采取更为简单粗暴的方法。
一些家长对子女过分粗暴,导致子女怕家长,对父母不说实话,父母难以觉察孩子的不良行为,也不可能及时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家长之间对子女教育态度不一致,一方严厉,一方袒护的做法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养成。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有的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他们自己有着各种不良的嗜好或忙于发家致富,无暇兼顾子女,使这些子女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而学坏,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书,不为育人,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渠县人民检察院张长春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问题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而我国有将近四亿的未成年人。
鉴于与成人年龄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自己的特点近年来犯罪手段趋向智能化、集团化、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并且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
统计数据表明20__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近10%这可谓一个庞大的数字。
人们常说“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而一些正处在花季年龄的少男少女已经沦为罪犯或者正在滑向犯罪的深渊。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使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已成为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通常我们常常会听到青少年犯罪但事实上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用语。
在刑法理论中未成年犯罪才是其科学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概念是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1、犯罪势头逐年上升。
对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统计20__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当年涉嫌犯罪总人数的3.16%;20____年上升至13.19%;20__年上升至18.6%;20__年上升至22.3%;20__年上升至22.6%;2021年上升至26.7%。
20__年与20__年相比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上升了23.54%。
这些逐年上升的数据不得不令人忧虑重重。
2、犯罪形式以团伙为主。
在这六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的明显增多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其中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远远高于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小的团伙一般不少于三、四人大的团伙成员多达十几人,且有的团伙之间相互交叉作案尤其是抢劫犯罪最为突出。
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严重社会问题,是公认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已满 18 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从刑法角度而言,应当是指 14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问题,而不是为了定罪量刑,其研究范围在年龄上,应当从宪法的角度界定,而不是按照刑法将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外;在行为内容上,不应当仅研究犯罪行为,还应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
惟独如此,才干防微杜渐,真正到达预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原因、预防方法等作出分析,以便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一、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的紧迫性。
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区的各类犯罪活动中,未成年人作案已占一定比例,而且比例将越来越高,年龄越来越低。
据**市公安部门的统计,近几年在捕获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中,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总人数的 80%以上,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 10%摆布,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已占相当比重,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会呈上升趋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根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封建社会的帮会意识在未成年人中有所抬头。
再加之未成年人首次作案的胆怯和恐怖心理,使他们往往群体作案,既能相互壮胆,又能分工协作,成功率高。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与防范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社会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它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造成威胁。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原因分析和科学的防范措施来解决。
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环境不良家庭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庭环境不良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其行为。
例如,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父母缺席、独生子女等不良家庭环境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的出现。
2.社会环境不良社会环境也是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包括贫富差距、社会道德水平下降、媒体暴力影响等。
这些不良因素会给未成年人的思想、情感、价值观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其在道德和法律标准上的失范。
3.学校环境不良学校环境也是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因素之一。
学校环境的不良因素包括师生关系紧张、学生之间关系不良等。
这些不良因素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压力,影响到其道德和心理健康。
如果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很有可能导致行为问题的出现。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措施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非常重要。
家长要从小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和品德,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让孩子真正认识到错误的后果,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加强社会教育社会教育就是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政府要加强文化教育、职业教育、生活教育等不同方面的教育,让未成年人懂得自我保护和社会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加强心理疏导心理疏导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理非常重要。
对于有问题的未成年人,需要采用正确的疏导方式,引导其积极面对问题,协助解决问题,从而消除问题的隐患。
4.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对于那些不听劝告、不服从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严惩,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其错误的严重性,引起强烈自我反省。
在这个过程中,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性质,采取挽救为主,严惩为辅的态度。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秩序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问题的概述:1. 未成年犯罪率的上升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特别是在城市地区。
这可能是由于家庭环境的不稳定、教育质量的下降、同伴压力的增加等原因导致的。
2. 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越来越多样化,包括盗窃、抢劫、吸毒、欺凌等。
他们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并且缺乏对社会规则和价值观的认同。
3. 未成年犯罪的影响未成年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伤害,还对犯罪者自身的成长和前途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他们可能会在求职、教育和社交方面受到阻碍,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社会问题。
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下是一些导致未成年犯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1. 家庭环境的不稳定一些家庭存在离婚、家暴、缺乏父母陪伴等问题,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和行为,并且易受到不良影响。
2. 教育质量的下降不少学校的教育质量存在问题,包括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方法陈旧等。
这使得学生缺乏对知识和价值观的正确认识,容易走向犯罪。
具体问题及警示以下是一些具体问题和我们应该警惕的事项:1. 未成年人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现在的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如暴力、色情等。
这些信息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误导性影响,促使他们产生犯罪行为。
2. 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未成年人因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未成熟,他们对于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诱惑和外部压力的影响,而产生违法行为。
3.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的关联性有研究表明,身心健康问题与未成年犯罪之间存在关联。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心理压力、家庭问题、学业压力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他们产生犯罪行为。
对策建议为了有效打击未成年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培养孩子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父母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责任感、道德观念,并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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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从宽处罚制度
作者:张楠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还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等危险趋势。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国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和对策,我们固然要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这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与成年犯相比,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恶性相对较浅,心智结构尚不健全稳定,因而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新修改,以此表明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以及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关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修正案八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家庭成因
1、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有重大影响。
父母关系不和睦,经常吵架,给未成年人造成了心理伤害。
他们做什么事情都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学习成绩欠佳,甚至会出现些极端的做法,例如,离家出走,很容易接触到社会的不良嗜好。
目前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失去父爱或母爱的孩子越来越多。
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说过: “对于孩子而言, 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创伤仅次于死亡。
” 父母无法弥补孩子所遭受的痛苦,孩子感觉自己是多余的人,对父母产生怨恨,对前途失去信心。
长此以往,孩子会处于一个恶性循环之中,为了得到心灵上的快感便会时常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沾染上社会恶习,由此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的方法不适当, 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成因。
我国的家庭教育大多以溺爱为主, 这样容易造成子女的自私、霸道的性格。
家长过分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子女思想品德的培养。
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家庭构架一般是三口之家,只有一个孩子,宠爱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自以为是的心理。
这就使他们在实际中遇到挫折或某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本能地产生怨恨,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与上述相反的是粗鲁教育方式,容易使孩子形成暴力心理。
现在家长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 对孩子的智商、兴趣方面考虑的不周全,一旦孩子达不到自己的期望或发现孩
子犯错误时,不是耐心劝导教育,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打骂,甚至赶出家门,使孩子和父母的感情越来越远,流落社会。
(二)、社会成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网络的日益普及,使社会不良现象传播更加迅速。
未成年人在享受网络快捷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典型的就是色情媒介,那些至于性成熟过渡期的未成年而言,极具诱惑力,加上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控制能力弱,极易产生性冲动,导致性犯罪。
其次,网络游戏的暴力场景对青少年现实生活有一定影响。
(三)、未成年人自身成因
未成年人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等,这是未成年人的优点,有时也会成为犯罪的诱因。
1、认知层面,由于未成年犯罪者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事物的判断不够准确,便展现出意识模糊、好坏善恶不分等特点。
此外,逆反心理也是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这是他们渴望独立、摆脱他人束缚的集中体现。
由于认知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容易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
2、动机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欲望和不良事物的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如基于嫉妒、报复心理而作案。
他们渴望拥有足够的个人空间,如果有人打破了他们的生活状态,干涉其自由,他们就会产生敌对情绪,甚至运用犯罪手段进行报复。
3、情感方面,未成年犯罪者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
常常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其不成熟的典型表现。
第一,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正处于一个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他们的情绪易波动,为人处事趋于情绪化:第二,遇到不顺心的事时,未成年人会体现出内心承受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差的特点。
据媒体调查关于未成年人心理研究的专题中,受采访者在被问及如果遇到极其不满的事会做出如何反应时,一半以上的未成年人选择了先憋在心里,忍无可忍时再爆发,这让我们对未成年人排解压力的能力产生了隐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我们要考虑预防和治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正视法律的严肃性,还要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地位,如何在保护少年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就是当代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我国,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 一个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全方位的保护体系正在构建。
从我国适用刑罚根本目的出发,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点,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 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显然,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回归社会。
明确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经
过刑法修正案八的完善,已在诸多方面对失足未成年适用从宽处罚制度,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我国刑法明确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一般累犯之外。
首先,未成年人由于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控制能力较弱,其犯罪大多数是出于一时的冲动,因此人身危险性小,通过一定的惩罚往往可以纠正其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立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层面,我国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显然是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相衔接。
最后,我国累犯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严惩主观犯罪性较深,客观危险性较大的再次犯罪的人。
(二)、未成年人犯轻罪原则上应当适用缓刑
缓刑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认为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抵制犯罪之外的第三个支撑,是特殊的刑罚手段。
缓刑是对监禁刑的一种改革,是在刑罚执行上实现非监禁化的主要形式。
我国《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的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完善缓刑制度,扩大缓刑的范围,是实现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尤其缓刑的适用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复归社会的作用尤为明显。
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在保持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处罚可能性的同时,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促使其认识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与体贴,从而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改造自己。
其次,将缓刑的未成年犯放在社区矫正,接受群众的监督、帮助,可以避免在羁押期间中因交叉感染而造成的恶性循环,有利于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从而健康成长。
最后,未成年犯主观上迫于可能执行原判刑罚的压力,不得不严格律己,在考验期间遵守矫正机关的规定,争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缓刑未成年犯都十分珍惜对他们不予关押的宽大处理,积极接受监督,力求健康成长,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49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都应该给其改过的机会,这是宽严刑事政策的要求,国家珍爱生命的表现。
(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将为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最为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从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状看,都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点放在了审前和审中,缺乏回归社会后的教育。
在此,对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重新做人、融入社会有重要作用。
以往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不仅给未成年前科携带者造成刑事、行政、民事等方面的法定不利后果,而且会给他们带来无形的、非法定的影响。
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罪犯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有歧视与困难,阻断他们在社会上找到一个适当位置以及回归社会的道路。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是刑法对未成年人人性化的体现,避免犯前科的未成年人遭受歧视,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对于失足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的宽大不仅体现在量刑方面,而且还考虑到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轻罪免除前科报告制度。
这样全方位的保障体系才能有利于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从而健康成长。
这正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浦永良.《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及其对策》.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9月,第3期8卷。
[2]刘彩灵.《宽严相济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0年10月。
作者简介:张楠(1987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