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一)
未成年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繁华的城市里,有一个名叫李明的少年。
他聪明、活泼,但自从父母离异后,他的生活变得一塌糊涂。
他开始逃学、打架、吸烟,甚至偷窃。
最终,因为一起严重的盗窃案,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起盗窃案发生在一家商场,李明与几个同伙潜入商场,偷走了价值数万元的商品。
在作案过程中,李明被商场保安发现,但由于他年幼,并未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这并没有让他改过自新,反而使他更加嚣张。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明曾因盗窃被学校处分过一次,但并未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
这次盗窃案的发生,让李明的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感到了震惊。
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的父母悲痛欲绝,但同时也感到无奈。
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教育方式出了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李明的不良行为。
在公安机关的建议下,李明的父母决定积极配合,帮助他改正错误。
为了帮助李明改正错误,公安机关将他送进了未成年人矫正中心。
在这里,李明开始接受严格的教育和训练。
矫正中心的老师们用爱心和耐心,引导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矫正中心的日子里,李明经历了许多磨难。
他不仅要接受思想教育,还要进行劳动改造。
在劳动中,他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也明白了珍惜劳动成果的重要性。
同时,他还参加了心理辅导课程,学会了如何调节自己的情绪,克服心理障碍。
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李明的行为逐渐好转。
他开始主动与家人沟通,关心他们的生活。
在学校里,他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成为了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然而,李明的过去让他难以融入社会。
为了帮助他更好地回归社会,公安机关为他联系了一家慈善机构,让他参加志愿者活动。
在志愿者活动中,李明结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一起为社会做出贡献,让李明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在志愿者活动的过程中,李明结识了一位名叫小红的女孩。
小红曾是孤儿,在慈善机构的帮助下长大。
她用自己的经历鼓励李明,让他相信,只要努力,就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在红红的鼓励下,李明更加努力地学习,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小王,15岁,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群网友,其中一名网友邀请小王参与网络赌博。
小王在网友的诱导下,用父母给的生活费进行网络赌博,最终输光了所有资金。
小王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小王在网络赌博过程中,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
警方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案例二:未成年人拐卖案案情简介:小丽,14岁,被拐卖至外地。
拐卖团伙利用小丽的无知和天真,将她拐卖至外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性侵。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丽,并将拐卖团伙成员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拐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成功解救了小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案例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案情简介:小明,13岁,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对同学进行殴打,造成同学轻伤。
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小明因故意伤害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例四: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案情简介:小张,16岁,因家庭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法律故事案例未成年人(3篇)

第1篇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案例,了解未成年人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一、案件背景小明,一个十岁的男孩,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
由于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小明与母亲相依为命。
然而,小明的生活并不幸福,母亲沉迷于赌博,无力照顾小明。
在学校,小明经常受到同学的欺凌,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二、事件经过一天,小明放学回家,发现母亲正与一群赌徒在家中赌博。
小明劝阻母亲,但遭到母亲的辱骂和殴打。
小明忍无可忍,拿起一块石头,将赌徒们赶出了家门。
然而,赌徒们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小明。
第二天,赌徒们找到了小明,将他带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对他进行了毒打。
小明被打得遍体鳞伤,昏死过去。
幸好,附近的一位村民发现了小明,及时报警。
三、法律介入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
同时,警方对赌徒们进行了调查,将他们一一抓获。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明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
为了保障小明的合法权益,警方联系了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将小明送到了一个温馨的家庭。
四、法律救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小明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走出阴影。
同时,工作人员还联系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小明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小明母亲因涉嫌虐待儿童被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母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小明抚养费。
五、小明的新生活在新的家庭中,小明感受到了关爱和温暖。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走访,了解小明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帮助他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在法律的保护下,小明逐渐走出了过去的阴影,重新树立了信心。
在学校,小明努力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他还积极参加各类活动,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作为一名未成年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
在法律的保护下,他得到了及时的救助。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威力。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本案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
小学生热点案例法律(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小学生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角度对几个小学生热点案例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小学生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一、案例一:小学生被遗弃【案例背景】某小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矛盾,被父母遗弃在街头。
后被好心人发现,报警救助。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父母遗弃未成年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明父母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二、案例二:小学生遭校园欺凌【案例背景】某小学生小华(化名)在校期间遭受同学小刚(化名)的欺凌,小刚多次对小华进行辱骂、殴打,导致小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小华遭受欺凌负有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三、案例三:小学生食物中毒【案例背景】某小学生小李(化名)在学校食堂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医院救治,病情得到控制。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食堂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小学生小李食物中毒,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犯罪法ppt课件

探讨国际司法协助在处理跨国未成年人犯法中的作用,以及相关法律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国际未成年人犯法法的趋势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立法趋势
01
分析各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方面的立法趋势,以及
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02 探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以及在审判、改
03
未成年人犯法的预防措施
加强家庭教育
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父母应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孩子提供一个温馨、稳定的成长 环境。
关注孩子心理健康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及时发现和解决孩子的心理问题,如 焦虑、抑郁等。
培养孩子正确价值观
家长应引导孩子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教育他们尊重法律、遵守社会 公德。
学校教育的重要性
特点
未成年人犯法往往具有冲动性、 团伙性、模仿性和情境性等特点 ,同时犯法动机较为单纯,主观 恶意较小。
未成年人犯法的严重性
社会危害
前科记录
未成年人犯法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 带来严重危害,包括伤害、财产缺失 、家庭破裂和社会治安恶化等。
未成年人犯法记录会伴随其一生,对 其未来的学业、职业和社会融入产生 负面影响。
。
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02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健康的文化活动,打击不良文化,为未成年
人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提供多元化的娱乐活动
03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多元化的娱乐活动,满足未成年人的精
神文化需求,防止他们沉迷于不良嗜好。
04
未成年人犯法的处理程序
调查与立案
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 行调查,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 楚。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
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
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
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
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二)——网络诱惑型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22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
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
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
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中的一大隐患,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教育方式的改变,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逐渐年轻化和多样化的趋势。
以下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典型表现,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
小明,17岁,家境贫寒,父母离异,长期由奶奶独自抚养。
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小明在学校成绩不理想,缺乏自信和自尊心。
在一次偶然机会下,小明结识了一伙青少年犯罪团伙,他们经常在放学后聚集在一起,进行盗窃活动。
小明受到团伙成员的影响,也参与到了盗窃行为中。
在一次盗窃行动中,小明被抓获归案,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未成年人吸毒案。
小红,15岁,家境优渥,但父母长期在外忙于工作,缺乏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小红在学校成绩优秀,但因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怀,她逐渐迷失了自己。
在一次校外活动中,小红结识了一些吸毒的同龄人,她受到他们的诱导和影响,开始接触毒品。
渐渐地,小红沉迷于毒品之中,甚至因此产生了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案例三,未成年人暴力伤人案。
小刚,16岁,性格孤僻,长期受到同龄人的欺凌和排斥。
在一次校园冲突中,小刚因受到同学的侮辱和挑衅,失去了理智,持刀对对方进行了暴力伤害。
这一举动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也给小刚自己的未来蒙上了阴影。
这些案例反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普遍特点,家庭教育不善、心理问题、社会环境影响等。
面对这些问题,社会应该重视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加强家庭教育和校园教育,提高对青少年的关爱和关注。
同时,也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沼。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解说词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解说词警钟在黎明敲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第四集让青春重绽光彩这是某省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这里集中关押着全省所有未满18周岁被判刑、教养的未成年犯。
这是一群曾经拥有自由的孩子,十六七岁,正是花样年华。
他们是应该挎着书包,在校园的欢声笑语中获得知识,然而,他们却步入歧途,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望着监管场所的那扇紧闭的大门,在孩子的心目中,那里面有一个神秘的世界,没有自由,没有亲情,没有温暖。
然而,每一个走进去的未成年犯,却无不感受到监区里那特有的文化氛围、那火热的习艺劳动场景、那警官们亲情般的呵护和慰籍,还有那现代文明的魅力。
因为这里不仅仅是未成年犯的一个监禁之地,它更是一个改造之地,也是一个再生之地。
有一位警官说得好“进来一个残品,还社会一个正品。
”这正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每一位民警所承担的重任。
在我国,对未成年犯是执行着一种特殊的刑罚政策,《监狱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这条规定突出了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执行刑罚中的地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所以说,当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监狱的一种特殊类型,也就决定了他们必须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既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又要提高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这正是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意义所在。
某监狱局政委说“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把他们改造成守法公民,让他们能重返社会,为社会建设作贡献,也是我们监狱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的改造首要进行的根本性问题。
随着近几年信息理念的变化,随着我们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作了一些探索,比如说,我们在未成年犯里开展心理辅导活动,进行心理矫治,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和犯罪特点,针对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文艺体育活动,以陶冶他们的情操,对他们文化技能、文化生活技能、劳动技能的锻炼,提高他们适应社会、重返社会的能力,这些变化和创新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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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一)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受紫市镇普法办和紫市司法所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以求共同进步。
以前,我曾和大家共同学习,也知道求成年人这一名词,知道未满18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但不知大家知不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名词,“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名词从法律角度来讲在不同的年龄段就有不同的解释和责任。
那它有啥区别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以上这些就是法律规定给我们的,但有一点我们应该正确领会,即《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一般来讲都是正在学校念书,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没念书而步入社会,他们以自己正当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所谓正当的劳动收入是指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的劳动所得,这种人应该得到我们和社会的承认及尊重,如果那些靠偷呀抢的,把别人的财物盗为已有的行为所得,这是犯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下面我就举一些案例,让我们共同引以为戒:2011年9月6日晚,北京市某住宅小区一对夫妻在开车进入小区时,因汽车减速遭到我国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殴打,此时,李天一未满16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21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拘留处罚。
”这意味着像李天一这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人,其一般的寻衅滋事致人受伤行为(除非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不被执行行政拘留。
但并不等于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更不等于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上面所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李天一的法定代理人李双江夫妇,要承担此案件的民事道歉、赔偿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件事大家可能知道,发生在我镇中心小学(即紫市小学)的一宗因偷盗汽车而引发人伤车毁的事件。
2011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未,停放在中心小学人停车房内的二辆小车被几个未成年人盯上,他们有可能是为了弄钱上网或其他原因,就利用周未夜深无人时,翻墙入内,偷盗小车油箱内的汽油,但在偷盗过程中没有消防常识而引发汽车火灾,这样,他们自己有的被火灼伤,也烧毁汽车二辆。
几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们除了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父母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也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
记得我在2010年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宪法”时曾讲到过:“有的同学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践踏群众农作物,虽然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你的母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就是这个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违了法,犯了罪,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讲一些和你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年龄、想法很相似的案例,我给它起了一个题目,叫做“都是上网惹的祸”。
一、五年级学生结伙偷铝合金窗为上网:2011年8月20日,事主谭先生将一少年小偷扭送至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处理,原因是该少年偷窃其在建楼房的铝合金窗。
经民警叔叔的批评教育,该少年小偷交待:其叫王某兵,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因无钱上网,纠合另二名同龄少年到谭先生的建筑工地,连续二晚都顺利盗得两扇铝合金窗,准备在当晚再去偷取后一起卖了钱好上网,未想在偷取时被抓获。
该几个未成年人除了返还铝合金窗,被家长领回严加管教还要罚款。
二、少年盗窃助力车挣钱上网:今年16岁的刘某是大埔县人,初中二年级因沉迷于网吧而辍学在家。
回家后,更是经常迷恋网吧而深夜不归,在无钱上网时于2011年1月12日盗窃别人的一辆价值2170元的女装助力车去换钱,以达到他继续泡网吧的目的。
被抓获后,大埔县人民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挽回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刘某作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的从轻判决,还被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
三、15岁网瘾少年入室盗窃劫杀老人,只为“弄钱上网”:2011年1月14日晚7时许,冯某从东源县灯塔街步行到柯木村,欲找朋友玩,途经朱某(66岁)一人独居的房屋时,见朱某拿着手电筒出去了。
冯某产生了进屋偷点东西卖钱上网的念头。
进屋后,只找到几盒香烟,并无值钱东西,遂将屋内一台电视机砸烂,取出机内的铜线圈,在偷盗的过程中被返家的朱某发现,两人发生纠缠,结果,朱某头部受伤昏迷,此时,冯某竟将朱某抛入屋内的一口水井中,案发后,冯某又若无其事地找到朋友一起到灯塔街去上网,次日将偷盗到的电视机铜线圈卖得7元钱。
直至1月22日被民警抓获,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冯某这才知道法网难逃。
四、小学生也做飞车贼,原因也是为上网:5 名小学毕业生,为了弄到上网、吃喝的钱,竟结伙驾乘摩托车在梅州城区、梅县华侨成飞车抢夺作案。
2011年8月上旬,梅县警方经慎密侦查,将他们全部抓获。
经审,他们5人如实交待了自2011年6月份以来在梅州城区、梅县华侨城等地飞车抢夺作案15宗的犯罪事实。
原来,5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梅县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由于平时不认真读书,沉迷于上网吃喝,他们于毕业考前的一个月开始,驾乘摩托车在上述地区进行飞车抢夺,抢得的赃款全部用于上网、吃喝。
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另:2011年6月11日晚8时30分许,简某单独出行到茂名市区文明南路的灯光夜市门口处,被驾驶着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的二男一女抢去其女式手袋一个,袋内有现金三十元,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简某没有当即报案。
几天后,简某发现了抢劫的三人行踪,即向派出所报案。
民警们经过即若侦查,锁定了涉案对象,及时布控守候,于2011年6月30日下午在一网吧内抓到1男1女二名涉案人,再于当晚9时许,在另一网吧将另一名涉案人抓获,经审查,三人中一名已22岁,另二名中一人16岁,一人15岁,均是未成年人,其三人为了满足上网,开房及吃喝的开销,不惜铤而走险去抢夺作案犯罪,除了抢夺简某的手袋外,还交待了自5月以来其它15宗的犯罪事实。
对此,茂名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夺对22岁的陈某、16岁的肖某执行刑事拘留,对15岁的张某执行行政拘留10天。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件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名15岁女孩,她本应在校园读书,却因为家里对其失望,将其推向社会。
为什么作为父母将其推向社会呢?我认为,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主、客观的相互合作。
他在学校读书,老师传授他文化知识,从德、智、体、美各方面对他进行传授教育;家庭授他做人的道理,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他影响非常之大,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上的包括我们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则以做人的准则,遵纪守法的角度严格要求他们。
虽然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对他们今后做人的好坏起着重要作用,只不过是起着客观即外因作用,而主观上即内因上是他自己本人所决定,如本案中张某平时不听父母话,父母要她好好读书,她却辍学,没上学,学校也没办法去教育她,形成了学校脱教,家庭失望就将其自然而然地推向了社会,致使她破罐子破摔,跟着社会青年走向歧途。
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的行为尚构不成刑事处罚,却又频频作案,造成某种程度上“抓了又放,放了再抓”的尴尬局面,讲到这我又想起我镇紫市村一罗姓未成年人,他就是这样,在连续的偷鸡摸狗作案中,连续被抓,形成如上所说的“抓了又放,放了又抓”,他还不知道羞耻地对人说:“我不到法定年龄,法律是治不了我的,他们判不了我,抓了还是要放我的。
”是不是真的未成年人人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呢?不是,对那些屡教不改或犯重大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会该判的判,该关的关,该怎样就怎样。
结果,该罗姓未成年人现在就因屡教不改,连连作案,已被司法机关判刑现正在监狱中服刑。
还有湖北省一15岁王姓少年,因怀疑在其10岁该年父母的离婚是爷爷奶奶的挑唆而起的,又因无法承受爷爷奶奶的批评教育,将两位老人杀害,这种杀人犯,会因不到法定年龄而不用受法律的制裁吗?不是,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王姓少年有期徒刑12年,这还是鉴于其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要不,肯定处以重刑或极刑。
当然,司法机关的量刑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认罪态度的好与坏有直接关联,犯罪情节较轻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就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就会从严制裁。
同学们,你们是中学生,在我们学校里有现在有没有拉帮结派的现象我不清楚,如果有或正准备组织的,请你们悬崖勒马,下面我讲一个案件供你们借鉴,题目是:中学生非法组织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六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在我省乐昌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成立“森高社”非法组织,2010年11月6日,该非法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
2011年6月2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除了杀人凶手罗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8名未成年被告中,该非法组织的组织者林某是主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温某有期徒刑3年,其余6名未成年被告适用了非监禁刑,刘某、雷某、冯某、巫某、谢某认罪态度较好,也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从轻处罚,他们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4 年不等,陈江因帮助凶手罗某逃匿,犯窝藏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什么是非监禁刑?“非监禁刑”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一种刑罚的处罚措施。
由于被判犯罪的人犯罪情节轻微,其思想上没有对社会,对他人的再次犯罪意图,不实施由国家的强制监管场所(监狱、管教场所、临时羁押场所、看守所)实施的行为,而判决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对其实施社会改造的一种刑罚。
被判社会化改造的人往往其刑期比较短暂,什么人才适用此种刑罚?他们是: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指在监狱里表现好而减刑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