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疏散距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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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距离要求

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距离要求

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安全距离要求
在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领域,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设计与布局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是建筑物内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安全逃生的生命线。

因此,对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安全距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者通向安全出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尽量向外开,并且不应设置门槛、台阶等阻碍疏散的设施。

这既有利于人员快速疏散,又能避免疏散时因推挤而引发的次生事故。

其次,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公共建筑中,每个房间或场所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大量人群可以迅速、有序地通过疏散门进行疏散。

再者,关于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之间的安全距离,我国的相关标准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疏散门和最近的安全出口之间应保持一定的直线距离,这个距离通常不得小于5米。

这是因为如果疏散门离安全出口太近,可能会导致人群在疏散过程中产生拥堵,影响疏散效率。

此外,对于高层建筑来说,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设置疏散楼梯间,且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

同时,疏散楼梯间的宽度、梯段高度、平台深度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人们在疏散过程中能够顺利、安全地到达地面。

总的来说,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安全距离要求是为了保障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公众也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快速地进行疏散。

防火规范中关于疏散口距离的总结

防火规范中关于疏散口距离的总结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5.173 公共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29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近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如图示6、图示7)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1.0.73 木结构建筑中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11.0.8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消防疏散距离及多大房间可开启一个疏散门

消防疏散距离及多大房间可开启一个疏散门
<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办公建筑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建筑不应 大于4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40m;当建筑物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区别) 2、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办公建筑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建筑不 应大于22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20m;当建筑物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区别) 3、办公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2m, 高层建筑不应大于20m;当建筑物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不同 耐火等级建筑有区别)
可开启一个疏散门的情况
根据消防最新规范 <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的房 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位于走道尽头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头的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两个疏散门距离不应小于5m。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选5篇)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选5篇)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选5篇)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第1篇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建筑的越来越多而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给消防设计带来了难度和进一步的挑战。

随着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各种功能多而杂的大型建筑、各类新型场所不断涌现,现行的防火设计规范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和削减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笔者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此次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23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②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③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④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依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①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由此可见,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也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第5款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2.1条第1款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消防疏散有关规范

消防疏散有关规范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建筑与交友 flfuthpss (2005-09-29 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全疏散距离表5.3.8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表5.3.10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表5.3.11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表5.3.12注: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一般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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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第5.3.12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的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表5.3.12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第5.3.13条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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