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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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一、防火分区的概念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多层民用建筑随处可见,从住宅小区到学校、商场,这些建筑为我们提供了居住、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然而,由于人员密集、使用功能多样等特点,多层民用建筑面临着火灾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遵守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多层民用建筑的定义。

多层民用建筑一般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但不超过 50米的公共建筑。

这类建筑在城市和乡村都广泛存在,其防火安全直接关系到众多居民和使用者的生命安危。

防火分区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对于多层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面积,防火分区的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多层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 1500 平方米;对于多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则不宜超过 2500 平方米。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争取时间。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也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的关键。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楼梯作为主要的疏散通道,其形式、宽度和防火性能都有严格的规定。

例如,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建筑内的人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1 米。

建筑材料的选择对于防火性能也有着重要影响。

多层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建筑的耐火性能。

内部装修材料也应根据其使用部位和功能,选择相应的防火等级材料。

例如,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墙面和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即不燃材料;在房间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B1 级或 B2 级装修材料,但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消防设施的配备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的重要保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规范全⽂(2)建筑设计防⽕规范(全⽂)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基层隔断⾄顶板底⾯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屋⾯板底部,屋⾯板的耐⽕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调节机房等,应采⽤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设置在丁、戊类⼚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级防⽕门。

7.2.6 冷库采⽤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平防⽕分隔。

防⽕分隔部位的耐⽕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难燃材料; 2 ⽆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极限不低于1.00h、⾼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防⽕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温或⽕焰作⽤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电梯门不应采⽤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设置;其井壁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丙级防⽕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不低于楼板耐⽕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封堵材料封堵。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的相关常用数据,表格。

一)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及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供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技术要求;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复习常用数据表格一、按使用性质分类(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

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

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

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防火分区划分及标准图文

防火分区划分及标准图文
完成防火分区划分实施方案的编制 后,需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 请。
技术审查
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包括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 准等。
行政审批
审查通过后,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审 批,批准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
获得批准后,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防 火分区划分,并进行验收和投入使 用。
05
工程实例分析
某商务大楼防火分区划分
该体育馆还配备了多种消防设备,包 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等,以提高灭火效率 和保障人员安全。
某地铁站防火分区划分
地铁站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建筑,具有较为复 杂的空间结构和较高的客流量。为了确保地铁站 的消防安全,该地铁站的防火分区根据不同的功 能区域进行划分。
地铁站的站台区通常采用无柱式的结构,以增加 站台的使用面积和方便乘客上下车。为了确保站 台区的消防安全,该地铁站还设置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
适用范围与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仓库、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防火分隔。
相关规定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02
防火分区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概述
防火分区是指通过消防分隔设施,将建筑物内部某一区域 进行分隔,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火灾阻隔能力和灭火救 援能力,从而保障该区域及其周边区域的安全。
该地铁站的防火分区主要包括站台区、公共区、 设备区等几个部分。其中,站台区为独立的防火 分区,公共区和设备区则根据不同的楼层进行划 分,每个楼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
在公共区和设备区方面,该地铁站也配备了多种 消防设备,包括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以提高灭火效率和保障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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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 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
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关于商场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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