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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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工作规范、工作操作流程,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违纪违规管理。

第四条员工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实施了公司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经济赔偿、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等级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条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情形:(一)上班迟到、早退;(二)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三)不按规定程序交接班;(四)违反生产行为规范;(五)玩忽职守,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与数据,未造成重大损失;(六)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合理指示;(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九)上班时间未经直接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十一)不执行公司规定,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十二)散布谣言,给员工、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十三)旷工;(十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携带违禁品;(十五)无视公司规定,在禁烟区吸烟;(十六)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服务或其他员工财物或偷窃公司和员工财物;(十七)有意污染公司产品或环境;(十八)任何其他属有意行为,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员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二十)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运行及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十一)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谋取个人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二十二)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科技成果及公司其他公司文件和信息;(二十三)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二十四)有其他类似情节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中视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1. 引言为了规范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为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给予相应处分的指导文档。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3. 违规违纪行为分类公司对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以下分类:3.1. 轻微违纪行为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轻微违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轻微违纪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穿着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擅自离岗等。

3.2. 一般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明显违反,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无故拒绝工作安排;•多次违反工作纪律;•对上级指令采取消极态度等。

3.3. 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骗取公司财产;•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违法行为;•报复他人;•盗窃公司商业机密等。

4. 处分措施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同程度,公司将执行不同的处分措施。

4.1. 轻微违纪行为处分措施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对违规人员进行口头劝告和提醒,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人员,要求其改正,并进行书面备案;3.记过:记过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记入违规人员的档案中,作为其个人信用记录。

4.2. 一般违规行为处分措施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1.记大过:记大过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记入违规人员的档案中,情节较为严重,属于中等程度的处分;2.辞退:辞退是解除违规人员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适用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

4.3. 严重违纪行为处分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1.解雇:解雇是解除违规人员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的违规行为;2.移交司法机关: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

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公司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旨在规范员工工作行为,维护企业形象,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二、违规行为定义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2. 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3. 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工作职责;4. 造成公司财产和利益损失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 其他严重不符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发现和报告任何员工在发现他人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人事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匿名举报的情况也将进行调查。

2. 调查和证据收集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留证据。

如有需要,可以向员工索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词。

3. 违规行为确认经过调查核实后,公司将组织内部评议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初步判断。

4. 违规行为处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权利、降职、罚款、停职、解雇,甚至向有关机关报告等。

5. 再申诉与裁决被处理员工如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提出申诉,公司将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再调查。

对于申诉结果,公司将做出裁决,并终止相应程序。

四、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员工公布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结果,保证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2.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违规行为时,公司将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 教育与警示原则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以教育和警示为主,帮助员工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的内容,旨在加强公司职工的行为规范,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利益的保障。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安全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员工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规定的处罚主体为企业安全监督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处罚方式为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和解聘。

第七条员工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处罚应当具有教育性、惩戒性和警示性。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接到有关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报告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前,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停职或者限制行动等措施。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罚决定的名称;(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三)处罚决定的事由、依据和理由;(四)处罚的种类和措施;(五)申诉期限和申诉途径;(六)处罚决定的日期和签字。

第个章处罚种类第十九条警告是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最轻处罚,主要用于对轻微违规行为的警示和纠正。

第二十条罚款是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用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停职是对重大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用于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具体有: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 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 min及以上、迟到30min 及以上、或早退20min及以上的行为。

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先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为企业赢得荣誉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本办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奖励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违规违纪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应公正、公平、公开,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企业在给予员工上述奖励的同时,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创新管理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等管理工作中,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业务创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中,业绩突出,为企业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的;(三)在企业技术革新、流程优化、系统推广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四)保护企业资金、资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排除安全隐患等,避免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在各类业务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六)在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积极维护国家、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社会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八)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第八条违规违纪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在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中,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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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龙岩卷烟厂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目录
一、违法问题的处理
二、民事纠纷问题的处理
三、赌博、卖淫、嫖娼等问题的处理
四、吸毒、贩毒问题的处理
五、侵犯企业财产问题的处理
六、交通事故问题的处理
七、物资出厂问题的处理
八、厂部委派到多种经营及下属公司员工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2
九、附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依法治厂,以德育人,严格厂规厂纪,维护我厂的形象和声誉,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厂职工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员工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不论判决刑期长短,一律开除出厂。

第二条员工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出厂。

第三条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司法机关处罚外,厂部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或开除出厂;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应另取消5个月的奖金;拘留、审查、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其余福利待遇
均不享受。

二、民事纠纷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员工在厂区、库区、生活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者,对其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同时取消2个月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开除出厂处分;不听从劝阻,不服从调解,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触犯《刑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凡参加家庭、家族、亲友之间因婚姻纠纷、房屋纠纷、遗产分割等引起吵闹、相互推打等问题不服调解、劝阻和制止,导致住院、相互索赔或构成诉讼的,不论原告、被告,其医疗费、误工费、赔偿费一概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需住院或传讯到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应讯的或到调解机关调解的,其误工时间以事假计算。

三、赌博、卖淫、嫖娼等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凡员工参与赌博(不论以何种形式,赌资多少)一经查获,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该员工5个月的奖金。

凡提供赌场者,不论其本人是否参赌,给予加重处罚。

员工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一经查实,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视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记载。

有第二次行为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员工不论在任何地方参与赌博、卖淫、嫖娼被公安部门或本单位纪检、安保部门查获者,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外,厂部并按第六条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层干部给予记过直至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凡管钱、管物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或物资,参与赌博、嫖娼者,除追回被挪用资金、物资,调离工作岗位外,对其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出厂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凡员工因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受到司法机关罚款、拘留处理或受过厂部行文处理的,均视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记载,有第二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因吸食、注射毒品或注射精神药品的员工,被司法机关查获的,给予留用察看二年直至开除处分。

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者,戒毒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只发生活费。

第十一条第二次吸食、注射毒品和精神药品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出厂。

第十二条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

五、侵犯企业财产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一切未经办理手续,从车间机台、仓库、废品烟房等工作场所拿走或另存它处成品、半成品烟(包括废品烟支)、原辅材料及生产、生活资料的均属盗窃、侵占行为。

第十四条盗窃、侵占香烟和各种原辅材料者,按以下规定处罚;香烟按每支10元罚款;卷烟商标:硬标10张,软标20张,小封口100张,条盒5张等同一包香烟(20支)处罚;咀棒、烟丝、盘纸、白乳胶、香精香料等原辅材料按原价值的20倍进行罚款,并退人事部门待业。

第十五条对盗窃、侵占香烟及各种公私财务的,数额较大者〈职务侵占价值达5000元(含)、盗窃价值达2000元(含)以上〉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数额较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者,按以下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1、盗窃、侵占香烟40支(含)以内或原辅材料及企业其它财物价值100元(含)以内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按第十四条规定给予罚款及取消3个月奖金的处罚。

2、盗窃、侵占香烟40支以上200支(不含)以内或原辅材料及企业其它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至200元(不含)以内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并按第十四条规定给予罚款。

3、盗窃、侵占香烟200支以上(含),商标条盒100张、硬标
200张、软标400张或小封口2000张(含)以上者;嘴棒、烟丝、盘纸等原辅材料或企业其他各种物资,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4、凡员工因盗窃、侵占香烟原辅材料或企业其他财物,受过厂部行文处罚、处理或处分的,均视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记载。

第二次又犯盗窃、侵占香烟、原辅材料或企业其他财物时,不论数量、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处分。

5、凡盗窃、侵占卷烟原辅材料提供或参与地下卷烟厂、烟贩子或直接参与制售假烟者,一经查实,不论盗窃、侵占数量多少,给予开除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凡被记大过(含)以上处分者,按待业处理。

在待业、检查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其余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7、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台、仓库、废品机房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现自己生产、经管的成品、半成品、半成品烟或其它物资被盗窃、侵占而不阻止,不报告,则扣发该机台或仓库、废品机房当班及相关人员当月10-30%的奖金,如有纵容、包庇、隐瞒、窝藏、掩护者,视同盗窃、侵占团伙论处。

第十六条凡员工违反本规定被扣发的奖金或工资,由企管办、人劳科计发车间、部门奖金工资时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凡利用电脑、信用卡、发票、帐薄等手段参与、串通、协同纵容、徇私他人进行诈骗、侵吞、窃取、贪污、挪用资金的,不论金额大小,一经查获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其余均不享受;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员工,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公务的,对其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出厂处分;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六、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驾驶员肇事或发生事故参照岩烟办〔2002〕2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厂区内(包括生活区、库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厂部责成职能部门,本着分清责任,互谅互解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未经批准,私开企业各类机动车辆肇事,其一切责任由私开车辆的肇事者自负,并由其个人赔偿一切损失。

七、物资出厂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成品销售烟、广告评吸烟,抽测样品烟出厂凭票、凭证或货据出厂;外加工部件或需出厂检修、测试的零配件、工具等,一律凭部门证明条出厂,手续不全的一律扣留,对强行出厂的按盗窃论处,并列入部门综治和安全考核。

第二十三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下脚料、包装材料、杂物、废铜铁等的出售,由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凭票出厂。

其它车间和部门不得出售废品。

第二十四条行政办公用品、生活用物品由红狼股份公司物业部开具出厂条,凭条出厂。

第二十五条在厂区、库区(含复烤分厂)施工的外包工程队的物资需要出厂的(包括退场清理),由技改、设备、物业公司等部门出具证明至厂经警值班室验证登记后方允许出厂。

第二十六条物资经管人员、经济民警参与、纵容他人盗窃、侵占公物出厂的,视同行为人同等处理;经济民警利用职能之便盗窃公物或侵占香烟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第十五条处理。

八、厂部委派到多种经营及下属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厂部委派到多种经营及下属公司的员工,主体劳动关系在龙岩卷烟厂,按本规定执行。

委派期间达到开除条件的员工,应退回龙岩卷烟厂处理。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违法违纪需扣发奖金时,以部门当月奖金基
数为准,发放员工的生活费标准按龙岩卷烟厂最低工资标准额执行。

第二十九条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的《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对员工进行处分时,应认真听取被处分员工的申诉,并征求厂工会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厂十届七次职代会于2002年7月19日审议通过,并下发全厂员工人手一册,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2000年1月26日版的《关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龙岩卷烟厂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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