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
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
较重是指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职员中造成不良阻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缺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峻是指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缺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峻损害,或在职员中造成恶劣阻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
职员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试行)
名目
第一章总则
为满足司利益,保证公司健康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截了当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员。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同意公司治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职员,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
受到处分的职员,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早解除处分的决定。
职员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
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区分情节分类对待。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
�五�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记过�12个月。
�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
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
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
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
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
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游记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游记为: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四)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意的;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游记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游记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游记为: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三)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意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损伤、严重质量缺点(赞扬)、环境赞扬的;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游记为。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及责任追究条例范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及责任追究条例(2007A版定稿)编制:营运管理部审批:生效时间: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违规违纪处罚种类及适用 (1)第三章经济/法律责任追究 (5)第四章员工申诉 (5)第五章附则 (5)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及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管理行为,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生产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集团总部所有员工。
第三条原则(一)各种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二)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三)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条例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书面形式给予处罚;(四)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五)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四条职责(一)各部门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纪情节在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营运管理部及其主管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生产人员警告、一次性罚款类处罚可自行办理。
(二)营运管理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第二章违规违纪处罚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种类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一次性罚款、记过、记大过、辞退。
第六条处罚标准及适用行为(一)警告适用行为1.迟到/早退(当月累计二次以内);2.上班时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办公区;3.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者;4.不按规定排队刷卡/就餐,或在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着装,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卡者;5.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者;6.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者;7.衣冠不整,仪表不雅,穿拖鞋、短裤、吊带衫等不符合办公形象的服装上班,不讲礼貌,语言不雅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行为;8.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打游戏者;9.公话私用情节较轻者;10.未经许可调换房间或铺位者;11.下班忘记关电脑、显示器、灯光、空调等;12.其它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规则 (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8)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工处分 (13)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 (14)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适用处分 (14)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处分 (15)第三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适用处分 (22)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 (24)第五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及适用处分 (28)第六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
如劳务派遣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
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三)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四)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六)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二)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三)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五)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尚未造成损失的;2(九)对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十一)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和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十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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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篇总则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围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依规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不得提职(级);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不得提职(级);被开除的员工,我所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第十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在受纪律处分期,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向员工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围,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围,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篇分则第四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第二十三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
第二十四条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三)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二)不按技术规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部审计人员的;(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的;(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五)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等活动的;(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