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是指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建筑物设计标准。
防火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构造、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建筑构造方面,根据防火设计规范,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耐火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例如,建筑的主体结构可以使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以提高抗火性能。
此外,墙体、楼板和防火门等部位也需要采用耐火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以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并阻止火灾蔓延。
其次,消防设施方面,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必须配备一套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警示人们撤离,灭火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箱和消防栓等可以帮助人们扑灭初起火灾。
此外,疏散通道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筑物内部必须设置符合规范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确保人们安全有序地撤离。
最后,消防通道方面,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内外必须有独立的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需要保持畅通,不能被其他物品堵塞,以便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扑救和救援。
此外,消防通道的宽度、高度和容积等参数也有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消防通道能够满足应急情况下的需求。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包括建筑构造、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范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蔓延,提高火灾应对和逃生的能力。
因此,在进行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时,都应遵循相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 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 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 置在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等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 不超过50人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 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 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筑面积不大于120m2。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学校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
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
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
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II、III、W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I类151-300辆I类51-150辆W类《50辆(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具体规定,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规范和要求:
首先,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这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规程》等文件。
其次,建筑材料的选择要符合防火要求。
采用阻燃材料或火灾发生后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如A级防火保温材料、A 级阻燃木材等;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再次,建筑结构要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采用耐火结构,如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能够承受一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灾。
建筑物的隔墙、隔烟楼梯间等应具有一定的防火墙和防火门的功能,以限制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此外,建筑物应设置合理的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燃烧危险性,设置不同的防火分区,并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也要符合防火要求,以免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物。
另外,建筑物内部应布置合理的消防设施。
建筑物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以便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疏散。
最后,建筑物的电气和照明设备也要符合防火要求。
电线电缆应选择无燃烧材料,并按照相关标准安装;照明设备应使用防爆型或阻燃型产品,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建筑施工和日常使用过程中,也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防火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有效。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在现代社会中,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火规范一直是建筑设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断进行更新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材料的选择与使用根据新版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在选择建筑材料时需符合一定的防火等级标准,特别是在易燃材料的选择上要特别谨慎。
建筑外墙、屋顶和内饰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火标准,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
二、疏散通道和应急设施的设置新版防火规范对疏散通道和应急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建筑内部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应安装照明设施和标识,以便在火灾发生时有效疏散人员。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为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新版防火规范要求建筑内部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
这些设施和器材的设计和布局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以便有效应对火灾风险。
四、建筑结构和防火隔离新版防火规范对建筑结构和防火隔离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建筑结构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以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
同时,建筑内部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门等设施,以遏制火势扩散,保障人员的疏散安全。
五、防火演练和培训为了提高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新版防火规范还对防火演练和培训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建筑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让员工熟悉火灾逃生的程序和技巧,提高在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筑设计者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最新版防火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达到最佳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造更加安全可靠的民用建筑,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 总平面布局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围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围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第5.2.2条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时,不应大于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第6.4.12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第6.4.13条;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第6.4.14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步行街不应布置可燃物。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