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合集下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P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3、4)、、、、、、、、、、、、、、、、、、、(1、4、5、6)、(1、2、3、4)、、、、、、、、、、、、、、、、、、、、、、、、、、、、、、、、(1、2、3)、、、、(3)、、、、、、、、、(1)、、、、、、(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
'
.~
'';l'
5
目次
l 总贝ti ......…
2 术语、符号... ~ •...•..•. ' .•••......•.•..••........••.. ' ..…..............................................................‘.......…....................,, ..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007-3-22 17:04: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三级5层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2层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500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主要旨在全面保障建筑的防火安全,防止或减少起火后的火灾蔓延及火灾造成的损失。

一、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建筑防火设计标准》(GB50016)、《建筑物构造结构防火技术规定》以及《建筑物消防设计条件》(GBJ135)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设计应安装好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火安全设施应满足防火要求,建筑防火材料应加强防火检查,有火的设备应安装消防设备,建筑物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防火违规,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三、建筑设计必须考虑到防火分区,实施防火分隔技术,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发生和扩大的可能,不同结构层次建筑都分别组成不同的防火分区。

四、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要求应考虑到防火控制,尤其要对易燃及易焚烧物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检查时应注意物品的配置及临时放置的安全性。

五、建筑设计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火灾安全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检测应及时进行,并且应将消防安全技术信息推送到公众。

六、建筑物设计应及时根据房屋使用状态变化,及时修改建筑结构的设计,做好安全通道的规划,并且应及时完善灭火器材的配置及保养等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简介,希望能为大家准备相关防火工作提供参考。

建筑物设计防火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大家对防火工作的重视,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灭火器配置 灭火系统设计
消防水源 报警与联动控制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 器,如干粉、泡沫、气体等灭火器。
建筑物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 系统,以保护建筑物免受火灾蔓延的威胁。
确保建筑物附近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如消防水池、市政消火栓 等,以便火灾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应急疏散和自救能力 。
培训内容
包括火灾的危害、预防措施、应急疏散程序、灭 火器的使用等。
培训形式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邀请专业消防员进行讲解、 观看防火教育片等。
建筑物的日常防火管理
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物内的防火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职责 。
禁止行为
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
防火墙设计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上的管道、电缆等 穿越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确保火灾时不会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
03
CATALOGUE
安全疏散与灭火设施
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通道宽度
通道布局
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 性质、疏散人数和疏散时间等因素确定, 以确保人员快速疏散。
01
02
03
04
耐火等级
电气室与配电室的墙体、楼板 等结构构件应采用不低于规定
耐火等级的材料。
防火分隔
配电室与其他区域之间应设置 防火分隔,防止火势蔓延。
自动灭火系统
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 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以
便在火灾初期迅速扑灭。
火灾报警装置
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测 火情,提高火灾发现和处理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 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
2020/2/3
10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 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2020/2/3
3
一、概述
• 1、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 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 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 2、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 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 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规范(制定)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2020/2/3
9
二)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 建筑防火设计的目的,在于优化建筑耐火、防火和灭火等各部分的 设防要求,从而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现行的 防火规范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各类火灾的经验与教训的和科研成果,综合 考虑了当前国家的整体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状况。
• 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2、建筑设计规范
1.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 GB 50156-2006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5.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6.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 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9.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 10.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构件名称││││──┬─────────────┼────┼────┼────┼────││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防火墙│4.00 │4.00 │4.00 │4.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墙││3.00 │2.50 │2.50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的隔墙│1.00 │1.0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房间隔墙│0.75 │0.5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支承多层的柱│3.00 │2.50 │2.50 │0.50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支承单层的柱│2.50 │2.00 │2.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梁│2.00 │1.50 │1.00 │0.50────────────────┼────┼────┼────┼────│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楼板│1.50 │1.0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1.50 │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1.50 │1.00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0.25 │0.25 │0.15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送审稿摘要)目次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8.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用水量8.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8.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7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火灾燃烧特性和火灾的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包括市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保证在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取水需要。

消防水源的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规划人口不小于5.0万人时,不应小于97%;2 城市规划人口小于5.0万人时,可采用90%。

8.1.3 城市消防给水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会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规划和设计,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注:城市消防给水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居住人口不小于3000人的城市。

当人口小于3000人的应按居住小区或建筑群组考虑消防。

8.1.4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大于3 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居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8.1.5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最大用水量,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3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6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有明显标志。

高层厂房(仓库)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8.1.7 城市道路附近和建筑内外的消防设施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8.2 城市消防用水量、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8.2.1 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并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 城市、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8.2.2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道路两边均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十字路口附近应增设市政消火栓。

2 市政消火栓宜分为DN100、DN150和DN200三种规格。

当城市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应采用DN150或DN200的消火栓。

3 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在地表面或就近设置明显的标志。

5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8.2.3 ……(部分内容暂缺)8.3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1 当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结果,与按本条及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计算的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其最大值。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3.1-1的规定;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火灾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2的规定;表8.3.1-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2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3.1-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3.1-2的规定。

表8.3.1-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确定。

8.3.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注:1立筒仓和浅圆仓的总储量指每个组群的总储量;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8.3.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或《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计算;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冷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设施。

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

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 时,仍应采用15L/s。

表8.3.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冷却范围和供给强度注: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2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3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

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4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 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5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3.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和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冷却装置。

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3 直埋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淋冷却装置。

表8.3.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或储罐水枪用水量(L/s)注: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总容积小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3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水枪的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8.3.5 不同场所或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乙、丙类液体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的冷却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0h;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不应小于6.0h。

2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6.0h。

但总容积小于220m3和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储罐和罐区,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3.0h计算。

3 其他场所或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表8.3.5确定。

但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储量超过25000m3,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储量超过20 000t时,其火灾延续时间应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表8.3.5 不同场所或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8.3.6 室外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确定。

8.3.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规定。

8.3.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消火栓宜设置在道路两边,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DN150或DN100和两个直径为DN65的栓口。

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DN100和DN65的栓口各一个;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8 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栓口直径为DN150的消火栓;9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设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

当装置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装置区内的道路边增设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用水量8.4.1 厂房和仓库的室内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占地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应设DN65室内消火栓;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散装粮食仓库,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及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