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返回目录
(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返回目录
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返回目录
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
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
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
2 商业服务网点: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8。
1.3 商业并联店: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
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2。
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
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
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
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
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整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 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规范全⽂(2)建筑设计防⽕规范(全⽂)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基层隔断⾄顶板底⾯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屋⾯板底部,屋⾯板的耐⽕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调节机房等,应采⽤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设置在丁、戊类⼚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级防⽕门。
7.2.6 冷库采⽤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平防⽕分隔。
防⽕分隔部位的耐⽕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难燃材料; 2 ⽆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极限不低于1.00h、⾼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防⽕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温或⽕焰作⽤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电梯门不应采⽤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设置;其井壁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丙级防⽕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不低于楼板耐⽕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设计总结】第二期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最全解读

5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建规。
总体来说,最新版相比上一版调整的地方比较多,但总的来说,相关规范是放宽了。
下面是子衿在网上找的比较全的规范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做个参考。
☆☆☆新规范整体解读☆☆☆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
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夹层的处理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
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术语解读——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闫如何区别?回答: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民用建筑部分解读☆☆☆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建筑物耐火等级问题回答1:新规范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版)令狐采学(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合时,不合使用功能场合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合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合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合时,不合使用功能区或场合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包管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合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合适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片子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合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规划、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平安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依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合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
对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1.6二级耐火品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年夜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品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资料、新型建筑构件能获得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包管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包管人员疏散平安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取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资料;对人员密集场合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资料。
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合,即:公众聚集场合,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合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合,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合等。
5.1.7二级耐火品级建筑内采取不燃资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品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的吊顶,应釆用不燃资料;当釆用难燃资料时,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品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取不燃资料。
【条文说明】5.1.7本条规定主要为避免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合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宜设置在自力的建筑内,且不该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取一、二级耐火品级的建筑时,不该超出3层;采取三级耐火品级的建筑时,不该超出2层;采取四级耐火品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合适下列规萣: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品级的建筑内时,应安插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品级的建筑内吋,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品级的建筑内时,应安插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力的平安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自力的平安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5.4.4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年夜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中有关安插楼层和平安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合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合适现行疔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
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呵护该类场合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平安,作了本条规定。
有关儿童、幼儿活动场合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合”包含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合、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合。
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合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晦气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该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真个房间外,合适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平安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年夜于50m2;对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年夜于75m2;对其他建筑或场合,建筑面积不年夜于120m2;2位于走道尽真个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虔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年夜于15m、建筑面积不年夜子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内建筑面积不年夜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的厅、室。
【条文说明】5.5.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平安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年夜小与防火分区的年夜小不同较年夜,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1款规定可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
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标的目的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晦气于人员的平安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真个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平安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合适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
对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真个房间,需要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克不及满足此要求时,不克不及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安插在走道的尽端。
5.5.17公共建筑的平安疏散距离应合适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平安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该年夜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平安出口的直线距离(m)注:1建筑内开向关闭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平安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关闭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平安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取扩年夜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出4层且未采取扩年夜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年夜于15m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该年夜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真个疏散门至最近平安出口的直线距离;4一、二级耐火品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平安出口很多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平安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该年夜于30m;当疏散门不克不及直通室外空中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取长度不年夜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平安出口。
当该场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平安出口的平安疏散距离可辨别增加25%。
【条文说明】5.5.1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平安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
平安疏散距离是控制平安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跑离趙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平安。
该距禽简直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平安,也要兼顾建箅功能和平面安插的要求,对不合火灾危险性场合和不合耐火品级建筑有所区别。
1外廊式建筑的外廊关闭时,其通风排烟、釆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平安疏散有利。
本条奉5.5.17注1对关闭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平安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合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2对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年夜厅,该年夜厅与周围办公、帮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年夜厅扩年夜为楼梯间的一部分。
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年夜于4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年夜于4层时,楼梯间达到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达到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这一要求不适用于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年夜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合的年夜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平安出口的步行距离为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
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标的目的时,从最远点至平安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该年夜于30m,直线行走距离不该年夜于45m。
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片子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该年夜于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合,包含开敞式办公区、会议陈述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待与休息厅等,不包含用作舞厅和娱乐场合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釆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合的平安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辨别增加25%。
条文中的“该场合”包含连接的疏散走道。
如:当某营业厅需采取疏散走道连接至平安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合内任一点至最近平安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m×25%+10m×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成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蕴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老年人活动场合,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合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取乙级防火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