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安全疏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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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疏散距离篇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疏散距离篇

第5.3.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第5.3.12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的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表5.3.12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建筑安全疏散规定(3篇)

建筑安全疏散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建筑内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三、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1. 疏散通道的设置与维护- 疏散通道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短路径上,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 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需求,一般不应小于1.2米,重要通道应不小于1.5米。

- 疏散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设置障碍物,确保畅通无阻。

- 疏散通道的照明设施应完好,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应保证足够亮度。

2. 安全出口的设置- 每个建筑至少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并应分散布置,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 安全出口应设置在建筑物两端,且应避免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

- 安全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需求,一般不应小于1.4米,重要出口应不小于1.8米。

-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如疏散指示灯、指示牌等。

3. 疏散楼梯的设置与维护- 疏散楼梯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短路径上,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 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需求,一般不应小于1.2米,重要楼梯应不小于1.5米。

- 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设置障碍物。

- 疏散楼梯的扶手应牢固,扶手高度应适宜。

- 疏散楼梯的照明设施应完好,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应保证足够亮度。

4. 安全疏散门的设置与维护- 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米,重要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

-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不得设置门禁系统或自动门禁系统。

- 疏散门的门框、门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并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5. 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与维护- 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系统,包括疏散指示灯、指示牌、疏散箭头等。

住宅安全疏散要求

住宅安全疏散要求

住宅安全疏散要求一、建筑设计与规划方面的要求1.建筑物应根据住户数量、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疏散通道规划设计,确保疏散通道的宽度、高度、承重能力等满足要求。

2.建筑内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疏散通道的方向和位置,并采用发光材料,以便在黑暗中能够清晰地引导居民疏散。

3.建筑内不得设置锁闭疏散通道的装置,门窗应易于打开,门把手、门锁等设施应易于操作,以确保疏散时的便利性。

4.疏散通道中的楼梯、疏散门等关键部位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防止因超负荷运载而造成的事故。

二、应急设施与装备方面的要求1.住宅区应建立警报系统,包括火灾警报、地震警报等,以提醒居民及时采取疏散措施。

2.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疏散门等消防设备,以便居民在事故发生时可以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或疏散。

3.疏散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断电情况下依然能够正常疏散。

4.每个住户应配置个人应急包,包括水、食品、药品、急救工具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或互救。

三、信息宣传与培训方面的要求1.住宅区建立住宅安全疏散预案,明确居民疏散的流程与步骤,并对居民进行有效的宣传。

2.对新居民进行住宅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与应急自救能力。

3.定期组织住宅区居民进行疏散演练,检验安全疏散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改进与优化。

4.在住宅区内设置应急避难点,配备基本生活物资和救助设备,以备灾害发生时居民临时避难。

四、法规和管理方面的要求1.住宅建设、设计、管理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应得到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违反和规避。

2.所有住宅区应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住宅安全疏散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

3.住宅区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对住宅安全疏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对于涉及住宅区内安全疏散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住宅区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疏散居民。

综上所述,住宅安全疏散要求包括建筑设计与规划、应急设施与装备、信息宣传与培训、法规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火灾事故中的建筑物疏散与逃生路线

火灾事故中的建筑物疏散与逃生路线

火灾事故中的建筑物疏散与逃生路线发生火灾事故时,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能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这极大地减少了人员伤亡的风险。

因此,建筑物的疏散与逃生路线的规划与设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火灾事故中建筑物疏散与逃生路线的要点。

1. 合理规划疏散通道建筑物应当合理规划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到达安全区域。

首先,疏散通道应当足够宽敞,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与人员密度进行合理设计。

其次,通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火源区域相通,以减少火势蔓延的风险。

此外,为了提高人员疏散的效率,通道应当尽量直达出口或安全区域,避免复杂的弯道或盲区。

2. 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在建筑物内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对于人员疏散十分重要。

标识应当清晰易懂,能够引导人员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与出口。

常见的疏散标识包括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门标志、疏散通道标志等。

这些标识应当在建筑物内明显可见,且配备足够亮度的照明设施以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任何人都能够轻松识别。

3. 配备逃生设施与器具在建筑物中设置适当的逃生设施与器具对于人员的疏散非常重要。

例如,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消防灭火器、疏散通道的防烟设备等都应当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安装逃生楼梯、防烟楼梯、紧急避难层等生命安全设施,能够大大提高人员逃生的效率与成功率。

4. 建立有效的疏散预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应当建立相应的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需明确指出各个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包括安全人员的职责与疏散流程等。

这有助于提高人员的疏散意识与应变能力,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反应并采取正确的疏散措施。

5. 培训与宣传建筑物的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火灾疏散培训与宣传活动,提高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火灾事故发生时的自救逃生技巧、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熟悉疏散通道与逃生器具等。

此外,可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通过实际操作加深人员对疏散与逃生的认识与了解。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安全疏散篇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安全疏散篇

关于疏散口的数量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

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一般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建筑疏散规范条例

建筑疏散规范条例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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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疏散口的数量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

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
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
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5.3.6A条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5.3.7条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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