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公传发[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公传发[2009]174号2009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期,浙江、贵州等地相继发生强迫、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XXX、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对此类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多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时期的社会条件下,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总量仍然较大,一些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引起社会公愤。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侵害未年人违法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极为深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也因此极易被一些人炒作利用,影响社会稳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厉惩处一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分子,严格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坚决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二、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星二代”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考问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明确规定 , 非有法定事 由, 不得公开未成年人 的
行 政处 罚记 录和被 刑事 立案 、 采取 刑事强 制措 施 、 不 起诉 或 因轻微 犯罪 被 判处 刑罚 的记 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第1 9条规定 , 在《 刑法》 第1 0 0条 中增加一款作 为第 2款 : “ 犯罪的时候不满 十八周 岁 , 被判 处五年 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的 , 免 除前 款规 定 的报告 义务 。 ”
此外 , 我 国刑事诉 讼法 规定 的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不公 开审 理 制度 是 在审 理环 节 上 由法 律 直接 确 立
陈京春 , 西北政 法大学副教授、 西安市雁塔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 系2 0 0 9年 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 ( 青年 ) 项 目《 刑 事诉讼视
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应有监护人在场

1•询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
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一一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一采用“应当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 年 3 月2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提升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范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第二条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2014年真题)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B.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人才招聘管理办法》C.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D.某省公安厅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3.(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C.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并领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职权4.(2014年真题)根据现行宪法,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监察部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5.(2014年真题)根据我国宪法,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民政部6.(2014年真题)根据我国宪法,有权提议进行宪法修改的主体是()。
A.最高人民法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2015年真题)国家主席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独立行使的职权是()。
A.发布特赦令B.宣布战争状态C.接受外国使节D.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8.(2015年真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紧急状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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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公发[1995]1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10.23
【实施日期】199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发[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
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