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要求改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条件(精)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看守所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转化教育、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
由于看守所生活条件有限,环境相对封闭,在押人员身体、心理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因此医疗卫生工作在监所安全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近年来,由于“躲猫猫”、“睡觉死”、“洗澡死”等一系列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众和各种媒体热炒,部分监管民警及领导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甚至各级政府都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也使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场所有了诸多误解,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也被公众所质疑。
今年六月份以来公安部通报的13起在押人员死亡事故中因病救治无效死亡的就有8起,以往在押人员的死亡事故中因病死亡人数也占到60%以上。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处理好在押人员防病治病,防范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就成为公安监管场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公安部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治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专项行动,2011年更是把“两防一退”(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点)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以下简称《通知》)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通知》对监所医疗卫生资质、人员、装备配备、职责任务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这既是形势所趋,同时,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健康权,预防非正常死亡,消除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也有很大的帮助,更促进了监所文明、和谐、安全,进而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就平阴县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积极争取医务人员编制,于2009年为看守所配备了专职所医,实现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从无到有的突破,确保了无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故的发生。
现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一、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现状平阴县看守所始建于1983年,监区面积2400平方米,共有监室8间,设计关押量48人,目前日均关押量90人左右,现有所医1人,无专门的检查室、治疗室。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研究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人权越来越重视,从法律层面出台了不少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
公安监管场所是体现我国保障人权的重要平台之一,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监管所医生卫生系统正在逐渐完善,但目前监所的卫生水平仍远远低于社会医疗水平,甚至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也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引起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对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希望对我国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完善对策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现状概述近年来,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屡见不鲜,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引起一番讨论,甚至有些媒体为了博眼球赚取流量对事件进行大肆炒作,对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被监管人的人权问题也逐渐被重视起来。
自2014年开始,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当地医院等多个部门,开展了关于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工作。
根据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2017年,我国在全国各地公安监管场所建立了5000多个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有不少都具备住院资格。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安监管场所都已经实现了专业化的医疗运营模式,即公安部门负责被监管人的安全,卫生部门负责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1]。
目前已有24个省市完成了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
不少省市还为保障被监管人的卫生安全出台了如《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规范》、《监所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除此之外,有些省市的公安监管所还将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作为部门考核,这些政策都会被监管人的人权以及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公安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存在问题2.1相关工作方案有待完善当前,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相关工作牵涉部门多,公安、卫生健康、发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虽从顶层设计上提出了建设要求,但缺乏监所医疗卫生建设方面系统完善方案,极易导致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推诿扯皮、对接虚化的问题发生,因此,形成组织严谨、责任明晰、系统完备、行之有效、落实有力的工作方案对于公安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
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
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
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
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公监管〔X〕55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关于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安监管医疗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X〕18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安监管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保障公安监所安全文明管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员依法应收尽收,更好打击违法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结合我市公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确保X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建设并投入使用,在岛内和岛外分别设立被监管人员体检中心,全面落实被监管人员五项检查,切实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因病被监管人员集中收治问题,力争做到依法应收尽收,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二、建设模式借鉴X、X等省的成功经验,公安监管专用病区建设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医疗机构后,由公安监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
同时,鉴于我市公安监管场所位于岛内和岛外的实际情况,由合作医院分别在岛内和岛外建立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体检中心选址,合作医院负责按照体检中心设置规定和要求建设,提供医疗器械和医技人员。
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全面落实被监管人员五项检查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入所五项检查(即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对女性被送押人员进行妊娠检查)。
三、设置标准根据我市公安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公安监管医疗病区的硬件和医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门、卫生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规模为50—60张床位,实行男、女病区分开,普通病区和传染病区分开,并设立门禁系统、监控系统。
同时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标准编制场所建设改造,设置提审室、律师会见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值班室、监控室、民警休息室、医生值班室、护士站等功能用房,所需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卫生单位,各武警总队,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三个月的集中整治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深入巩固阶段,为做好本阶段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分析梳理问题,及时交流经验。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严肃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外国医师来华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行医行为,并将集中整治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坚决查处,不留死角。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看守所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转化教育、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
由于看守所生活条件有限,环境相对封闭,在押人员身体、心理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因此医疗卫生工作在监所安全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近年来,由于“躲猫猫”、“睡觉死”、“洗澡死”等一系列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众和各种媒体热炒,部分监管民警及领导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甚至各级政府都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也使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场所有了诸多误解,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也被公众所质疑。
今年六月份以来公安部通报的13起在押人员死亡事故中因病救治无效死亡的就有8起,以往在押人员的死亡事故中因病死亡人数也占到60%以上。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处理好在押人员防病治病,防范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就成为公安监管场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公安部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治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专项行动,2011年更是把“两防一退”(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点)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以下简称《通知》)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通知》对监所医疗卫生资质、人员、装备配备、职责任务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这既是形势所趋,同时,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健康权,预防非正常死亡,消除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也有很大的帮助,更促进了监所文明、和谐、安全,进而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就平阴县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积极争取医务人员编制,于2009年为看守所配备了专职所医,实现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从无到有的突破,确保了无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故的发生。
现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一、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现状平阴县看守所始建于1983年,监区面积2400平方米,共有监室8间,设计关押量48人,目前日均关押量90人左右,现有所医1人,无专门的检查室、治疗室。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1-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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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要求改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条件
日前,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积极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改善医疗条件,切实保障公安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通知要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中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外,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护士,有条件的还应配备执业药师。
各公安监管场所要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档案,建立日常巡诊、重大病患会诊制度;将日常巡诊、急危病处置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分解落实到人;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落实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通知强调,对未配备医师的公安监管场所,由医院(诊所)承担公安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对已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采取医院(诊所)派医师指导或聘请地方医疗机构退休医师参与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要通过建立“所院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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