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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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医疗纠纷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医疗纠纷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医疗纠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琼卫法规[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医疗纠纷的紧急通知(琼卫法规〔2012〕49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近期,三亚市连续发生三起较大医疗纠纷,均因相关职能部门不讲原则,处置不力,导致“大赔偿、乱赔偿”问题。

为此,省综治委专门组织调查组,对三亚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省委领导同志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三亚市对近一个时期以来频发的医疗纠纷处置情况进行一次分析,自查自摆,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今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置,决不允许“大闹大得”。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决按照文件规定处置医疗纠纷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做医疗纷纷处置工作,卫生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我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厅、司法厅等10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6号,以下简称为“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琼综治办〔2012〕37号,以下简称为“37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涉及赔偿的,医患双方不得“私了”,必须通过文件规定的几条途径有效解决问题。

最近,省综治委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省委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印发〈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麦昌文医疗纠纷事件处置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琼综治委〔2012〕40号,以下简称为“40号文件”),也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医疗纠纷,决不允许“大闹大得”现象发生。

_医闹_频发的体制原因及刑事政策把握_金忠山

_医闹_频发的体制原因及刑事政策把握_金忠山

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
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或刑事),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就狭义而
更为严重的有:纠缠、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拦截医用车 言,“我国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是由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和处遇政
辆,打砸、损毁医院公用物品,携带危险品进入医院等等。这类行 策构成”。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可根据“医闹”者的行
意志,集中体现为刑事政策。 由于“医闹”属于聚众性社会越轨 表达渠道不畅、社会改革有待深入的国情下,在群体性事件中慎
行为,游走在违法与犯罪的边缘。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政 用刑罚就是善待民意。
策,对于防范与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控制犯罪有 重要意义。
“医闹”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国家投入的不足,医疗机构正常 的经营盈利与缺乏有效监管的贪利交织在一起,正常的医疗风险 与本可避免的医疗过错交织在一起,司法解决纠纷体制成本高、 难度大、程序与实体公信力不高,这些体制性的重大缺陷最后全
注释:
韩轶.论刑罚的积极预防.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韩轶.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66 页. 李情,强美英.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 版).2006(1). 韩轶.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安徽大学学报.2006(4). 韩轶,刘雯.刑事政策与刑罚目的关系论.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 中国医师协会.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中国卫生产业.2007(2).
行为一般并没有激烈的直接的侵犯医务人员或破坏医院财产的
1.对于相对轻微的“医闹”,应采取说服、疏导为主的方式,平
行为,但一般会引起众多人在医院内部围观、滞留。上述行为如 息患方情绪、争取患方的信任,以让其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近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前卫生部及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到医院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非吸烟区禁止吸烟。

(二)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三)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四)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医院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48621117)投诉或申请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死亡病人的尸体,应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及时转运至殡仪馆或带回安葬,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
不处理的,医院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尸体存放、移送、火化等项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负担。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门诊部主任维护就诊挂号秩序,制止倒卖号牌和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医疗服务科及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批评意见,应实事求是地答复和解决。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医疗纠纷试题及答案

2012医疗纠纷试题及答案

2012医疗纠纷试题及答案第一篇:2012医疗纠纷试题及答案昌邑市人民医院科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项培训记录(一)培训时间 2012年8月7日19:00培训地点科办公室主讲人培训对象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培训主题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暴力型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培训内容:医患关系现状分析及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一、医患关系现状1、医患关系的含义狭义: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广义: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已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就医者一方)所建立的相互关系。

2、医患关系的特征目的的专一性地位的不平衡性特殊的亲密性3、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医患关系的“人机化”:医患之间的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医患交往的“经济化”:医疗的福利性性质淡薄,出现服务商品化、医疗过度化倾向。

医患要求的“多元化”:患者对医疗卫生保健的要求在层次上、档次上、服务需求及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医患关系调节方式上的“法制化”:高新技术引来了一系列社会化问题,医患双方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4医患关系恶化的表现(1)医疗纠纷多刑事案件增多,社会化影响大。

医疗纠纷持续时间长。

医疗纠纷以非医疗过失纠纷为主。

(2)医疗事故频发(3)乱收费药价虚高(4)看病难看病贵突出(5)职业医闹出现,黑恶势力介入。

5、医患关系恶化的原因(仅限医患双方原因)(1)医务人员方面价值观的失衡。

人文关怀缺失。

尊重病人意识不强。

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医患之间缺乏沟通。

部分医务人员医德缺失。

(2)病人方面的原因患者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病人不配合诊疗。

病人家属另有需求,引发医患冲突。

少数患者亲属法律意识淡薄。

患者的感受是衡量医疗服务的唯一标准。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1、医疗纠纷有多重?在脆弱性分析中:暴力性医疗纠纷占45.28%,一般性医疗纠纷占43.45%。

2、医疗纠纷的概念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3、什么是暴力性医疗纠纷?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堵塞通道、占据诊疗办公场所,不让他人就诊求医,放高音哀乐,甚至出现打砸医院办公设施、殴打医院工作人员,投掷汽油燃烧物等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国家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国家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卫通〔20122012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闹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医闹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医闹问题的成因及对策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频繁出现医闹行为。

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医闹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文章深刻剖析了医闹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

标签:医闹;成因;对策近年来,国内发生在医院的闹事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医闹”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简称《通告》),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和公安部门都提出了要求,明确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等七类医闹、倒号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责。

显然,这是相关部门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做出的反应。

毫无疑问,这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来,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

《通告》提出的要求和处理规定,如果能够真正执行,相信能减少一些恶性事件。

但是,笔者认为,这还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模式,若要有效彻底地解决医闹问题,必须深刻挖掘其产生的原因,探寻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

一、医闹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制度症结笔者认为,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院;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应该是制度。

从制度层面看,“医闹”的产生有如下原因。

1.医疗体制严重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医疗需求尤其是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而医疗资源配置机制依然是僵化的计划体制配置模式。

一方面是患者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扩大和有足够自由的就医选择,而另一方面却是僵化体制下优质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且聚集于大城市大医院的现状,直接导致供需关系严重不对等,医生被超负荷工作量绑架,态度急躁,患者被长途劳顿所激发的高期盼值所裹挟,要求更高[1]。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着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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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12 年4 月30 日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

对违反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

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

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

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01 年8 月3 日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

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畔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公安部
1986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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