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Regulation of disinfection technique in healthcare settings2012—04—05发布2012—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疾病预防控制所、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上海瑞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六亿、张流波、姚楚水、陈顺兰、班海群、胡国庆、张宇、丁炎明、陆群、钱黎明、刘坤、邢淑霞、任伍爱、黄靖雄、贾会学、要慧、黄辉萍.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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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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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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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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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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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清洗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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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4.1《出生医学证明》的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的图案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纹版线设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示意图案,其上方有一多层环形空洞,空洞中央印有暗记 “五角星”;版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徽暗记, 标徽中央为“MCH”,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的英文 缩写,勾画出一幅“母婴亲昵图”;多层环形空洞表示时 间隧道,以该标徽和环形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直线与 曲线共同形成网状。整体设计寓意是:一个新的生命通过 时间隧道,诞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幼卫 生依法为其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
1.管理机构的职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印制、管理 与监督;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 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并制定实施细则;县(区)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 理与监督;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教等工作。
卫生部和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规 定,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 起开始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 明》。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⑴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 态; ⑵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卫妇社发〔2004〕319 号);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计划需经上一级管理 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活产数 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审核 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申领计 划。如图示: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上报、审核申 领计划流程
国家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省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地(市)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各级签发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医院防范精神疾病病人影响医院安全工作方案

医院防范精神疾病病人影响医院安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精神病人对医院医疗秩序的影响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精神疾病患者是一类特殊患者,容易制造出意外伤害事件,我院虽然不是精神病医院、不设精神科,但经常接诊患有精神性疾病病人,有时合并有其他疾病时还要住院治疗,为防止精神病人对我院医疗秩序造成影响,要高度重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结合我院实际,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医院安保管理组织并明确职责,全面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要教育全院职工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人人履责维护好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二、建立并落实医院安全保卫制度医院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精神病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12012)84号要求,制订适合我院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
附件: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一、安全防护工作:1.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组员:保卫科工作人员2.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职责:负责全院安保管理工作。
(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做好安保监管工作。
(3)常务副组长职责:具体负责全院安保各项工作。
有计划地对安保人员和全院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防护教育,切实提高医院安保和防护能力,满足医院正常运营和临床工作需要。
科学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确保医院在门急诊、病区等重点部门安装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紧急呼叫系统完好可用。
医院安保管理部门要对各部门安保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评价,并予奖惩,确保各项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4)组员职责:具体实施保卫工作3.重点部门防护要求:(1)门急诊要加强医务人员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针对暴力冲动等高风险患者制订冲动防范预案,做好紧急意外情况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注册建筑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2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4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因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主席令第48 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第3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 号)1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1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15.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 号)1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 第30 号)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技术规范(建设部公告第90 号)18.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 号)1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2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 号)24.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财》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 125 号)2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审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6.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6 号)27.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 号)28.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10年9 月)29.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30.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02) 11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第93 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主席令第68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3号)3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 号)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4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5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5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53.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5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5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5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57.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应急发(2007)262号)5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59.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42号)60.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61.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62.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64.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65.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66.关于印发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67.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6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6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二、医院管理类1.关于开展卫生下乡支农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4号)2.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3.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4.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2)116号)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7.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P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8.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9.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维委发(2006)11号)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12.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13.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度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卫办人发008)115号)1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16.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17.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18.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19.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20.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卫医政发(2010)12号)21.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2.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23.卫生部公布首批通过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卫生部通告(2010)23号)24.第二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生部通告(2011)1号)25.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11)3号)26.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人发(2011)15号)27.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卫办综发(2011)39号)28.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办综函(2011)350号)29.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卫办发(2011)60号)30.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32.关于发布《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等23项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5号)33.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卫办发(2012)18号)34.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35.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36.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738号)37.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 16号)38.关于发布《糖尿病筛查和诊断)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业(卫通(2012) 17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40.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85号)41.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4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4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4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4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4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48.电离福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公告2011年版)50.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999)第164号)51.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5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5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54.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55.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56.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57.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宋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5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59.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60.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0)26号)6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62.关于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11)94号)6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64.预约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卫医管综信便函(2012)68号)65.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66.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67.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68.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1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69.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70.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7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73.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7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7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76.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77.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卫2科教发(2007)17号)78.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0909号)7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80.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8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4号)8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8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8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86.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87.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88.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89.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114号)90.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5号)91.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92.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9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智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9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13号)95.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三、医疗管理类l.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3.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4.临床肠内及肠外营养操作指南(草案)(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5.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6.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T20470-2006)7.危重病人营养支持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8.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9.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手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10.患者安全目标手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11.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学分册(2008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S-CL02:2008)13.关于发布和实施《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的通知(医协会发(2009)7号)14.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15.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16.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7.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8.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19.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20.《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1.发布《胃癌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卫通(2010)13号)22.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6号)2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24.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通(2011)2号)25.关于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号)26.卫生部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11)4号)27.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28.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29.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30.关于印发畅出血性大肠杆010: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2011)87号)31.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32.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33.关于印发《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2011-2015年)》的通知(卫办应急函(2011)1057号)34.关于发布《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等3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0号)35.关于发布《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等8项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2号)36.关于发布《旋毛虫病的诊断》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3号)37.关于发布《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4号)38.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39.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40.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41.关于发布《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第6部分:肿瘤病例管理等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01号)43.关于发布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的通告(卫通(2012)13号)44.关于发布《肺炎诊断》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4号)45.关于发布《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2部分:催吐、洗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5号)46.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1号)47.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 151号)48.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的通告(卫通(2012)22号)49.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50.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5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1S015189:2007)52.组织病理学技术(周庚寅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53.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全集(43册)(人民军医出版社)5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5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5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59.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60.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WS/T393-2012)6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37号)6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6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6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65.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51号)66.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6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6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69.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70.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 号)7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7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 号)73.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74.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5)7号)75.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76.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号)77.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7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79.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8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随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 号)81.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 号)82.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8)557号)8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8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 18 号)85.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86.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 号)87.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88.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 号)8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9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91.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区政发(2009)90号)92.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管发(2009)99 号)93.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9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 123号)95.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 126号)96.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97.血被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98.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9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94号)100.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办医管发(2011)14 号) 101.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10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利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03.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3号)10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 105.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 14 号)106.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1)47号) 107.关于推广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683号)108.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109.关于印发《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6号)110.关于印发《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和《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手术技术培训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5号)111.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112.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6号)113.关于印发人工微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11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号)115.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116.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117.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3号11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119.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120.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 100号121.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55号)122.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123.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124.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 166号)四、护理管理类1.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 55号)2.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3.关于印发《传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90号)4.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6.关于印发《医护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 108号)7.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8.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9.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0.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11.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2.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13.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五、医院感染管理类1.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133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血被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330号)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09)6.医院消南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老及灭菌效果监测(WS310.3-2009)8.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7-2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8-2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T27949-20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20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1-20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B27952-20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
(201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4.27
•【文号】卫办医政发[2012]51号
•【施行日期】2012.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
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临床康复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我部委托中国康复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机构、有关学术团体要组织康复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并在执业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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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1995年1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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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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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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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法权益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并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通报,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因医疗纠纷等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正常诊疗秩序。
附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印制格式要求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印制格式要求
一、《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二、《通告》不盖章,成品尺寸为780×540mm,采用787×1092mm、100—120g双胶纸印制或采用其它材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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