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前卫生部及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到医院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非吸烟区禁止吸烟。
(二)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三)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四)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医院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48621117)投诉或申请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死亡病人的尸体,应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及时转运至殡仪馆或带回安葬,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
不处理的,医院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尸体存放、移送、火化等项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负担。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门诊部主任维护就诊挂号秩序,制止倒卖号牌和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医疗服务科及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批评意见,应实事求是地答复和解决。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嘿,亲爱的朋友们,咱们今天聊聊医院里那些事儿。
医院可不是你我随便走进去就能打打闹闹的地方。
想象一下,医生护士们穿梭忙碌,像是超人一般,拯救着一个个需要帮助的患者。
他们的工作可不是轻松的,满负荷的工作、复杂的医疗程序,真的是让人心累呀。
医院里的秩序,就像一盘精心摆放的菜,稍微乱了,就得重新来一遍。
可你知道吗?咱们的行为真是让人捉急。
有的人进了医院,像是来旅游似的,喧哗、打电话、甚至在候诊区大声聊天,完全不顾及周围的人。
哎呀,难道不知道这里可是个救命的地方吗?很多人在这里等着就医,焦虑得不得了,听到外面的嘈杂声,心里别提多烦躁了。
说句不好听的,医院不是广场,不是娱乐场所,大家来这儿都是为了健康。
还有那些宝贵的等候时间,有时候长得让人怀疑人生。
可是,不要小看这段时间啊,这可是让你反思生活、回顾过去的绝佳机会。
可以趁机玩玩手机,看看新闻,或者跟旁边的人聊聊。
嘿,别让自己坐在那里百无聊赖,干巴巴的等着。
这时候,你的微笑、你的耐心,都是对其他患者的鼓励。
说真的,大家一起撑过这个等待的时光,心里可踏实了。
有些小朋友可能不太明白,为什么要在医院保持安静。
亲爱的孩子们,医院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城堡,每一个角落都藏着故事。
你们可能在这里见到白大褂的英雄,也可能看到像你们一样的小伙伴在忍耐疼痛。
嘿,尽量保持安静,是对他们最大的尊重。
咱们可以用心去感受,或者和爸爸妈妈聊聊天,分享一下你们的趣事,岂不是更美好吗?医院也不全是严肃的地方。
时不时,护士姐姐和医生哥哥也会和你开开玩笑,逗你开心。
记得有一次,护士姐姐给我打针,边打边跟我讲笑话,结果我疼得都忘了!这个就是医院的温暖所在。
谁说医院就得冷冰冰的呢?只要大家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这里就可以变得温暖如春。
咱们说说排队的事儿。
医院的排队文化,简直是个小宇宙。
有的人一到医院就像在参加百米赛跑,急急忙忙挤到前面,完全不顾别人。
亲,排队可不是争夺战,咱们是来这里寻求帮助的,大家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尊敬的病人朋友们:
您好!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秩序,确保患者的安全,我们特此发布以下通告:
1、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规定,不要大声喧哗,不要抽烟,不要携带宠物,以免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
2、请患者在就诊时准备好相关的证件,以便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地为您提供服务。
3、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挂号程序,不要擅自插队,以免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
4、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收费标准,不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以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
5、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药品使用规定,不要擅自使用药品,以免影响患者的健康。
6、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检查规定,不要擅自改变检查项目,以免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7、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治疗规定,不要擅自改变治疗方案,以免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以上就是我们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希望您能够认真遵守,以便维护医疗机构的秩序,确保患者的安全。
谢谢!。
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1-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近年来,因医患双方对诊治护理后果及其原因认定有分歧引发的医疗纠纷呈增多趋势,无理纠缠事件也越来越多。
有些病人或其家属不按规定的鉴定处理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到医院纠缠、谩骂,甚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错误作法,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广大病人的权益,影响社会安定。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卫健委、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精神,特通知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国家财产。
二、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查对、会诊、值班、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技术操作规程,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以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同情关心尊重病人,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组织建设。
保卫科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械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病人或其家属对诊治或诊治后果有异议时,可向医院书面提出。
医院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调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遵循协商处理的原则,医患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医院与病人或其家属商谈时,医患双方派代表参加。
五、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尸体留置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地方。
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停放时间,夏季不得超过72小时,其它季节不得超过1周。
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立即移送火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火化,家属要负担有关费用。
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
家属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不领取的,医院有权处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维护本院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五、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
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
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3、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5、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6、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7、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一、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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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通告
卫通〔卫通〔201220122012〕
〕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