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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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一环。

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以及为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帮助。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出发,对其进行探讨。

一、刑事法律机制未成年人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刑事法律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则依照刑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责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划分为刑事责任和特殊处理两种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犯罪情节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分别采用教育、矫治、禁止和惩罚等手段。

二、民事法律机制在民事法律机制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方面。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年龄,明确了未成年人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早婚。

此外,继承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继承财产的特殊规定,以避免未成年人因财产继承而受到不当侵害。

劳动法则规定,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劳动,同时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劳动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三、司法救助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置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的设立,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机构通过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代理、调解等法律服务。

同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也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有序引导其健康成长。

四、教育法律机制教育法律机制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并推动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摘要: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等方面展开重点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帮教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有以下特点: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犯罪团伙化、年龄低龄化、侵财性突出等,但总体来看,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

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上升趋势表明,强调用刑罚达到惩罚目的,实施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的惩处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实践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常规的起诉处理,可能适得其反,有违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初衷。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感觉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会使他们在较长时间内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如若管教措施不当还会交叉感染,给回归社会带来相当的难度。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调动这些家庭的积极因素,既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而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家庭力量,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帮助他们重塑自我、回报社会。

(三)顺应国际社会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节约司法资源从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许多国家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并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尽管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罪。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引言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群。

他们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享有特殊的保护和权益。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个人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议题,包括国际比较、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争议。

1. 国际比较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发育和心理科学研究制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其他国家则主要基于历史和文化传统来设定。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案例:1.1 瑞典瑞典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

这意味着只有达到15岁及以上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国政府通过调研和专家意见确立了这一年龄门槛,认为15岁是普遍被接受的心理和发育阶段。

1.2 英国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0岁。

这意味着10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10至17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法律会优先采取教育、矫正和庇护等非刑事手段。

1.3 中国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类似瑞典和英国,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中国的法律也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保护与教育。

2. 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法上被视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然而,中国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采取了特殊的立法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对于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行为危害较轻,可以酌情减轻刑事处罚,或者根据犯罪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情况,决定适用教育和矫治措施。

此外,在中国还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即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置规定。

3. 相关争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了许多争议。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 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 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 映。 此外,在该法修订时,中国还同步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修改。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1995-10-23执⾏⽇期:1995-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调查第三章强制措施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尊重其⼈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进⾏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员应当具有⼼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章⽴案调查第⼋条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的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的违法犯罪未成年⼈,必须⽴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更大的改造和教育的可能性,所以社会应该给予未成年犯罪者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帮助他们走向正途。

而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目前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减少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未来的不良影响,但目前该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在犯罪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顶格刑罚的上限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并且要进行一定的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经常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未来,也会影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判断和评价。

因此,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成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括记录归档和记录封存两个方面。

记录归档是将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事实及侦查、审判等过程记录在案卷内,由有关部门管理采取保密措施。

记录封存是在未成年人到达一定年龄时,将其犯罪记录从计算机或纸质档案等信息系统中删除或封存,使其不再公开或透露。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记录封存时效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到达一定年限后可以进行封存,但时间限制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以把控的问题。

其次,封存操作不规范,导致封存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由于封存操作不规范,存在未删除或透露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一是建立明确的封存时限。

客观合理的封存时限不仅能够使该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也能避免一个人的犯罪记录长久地影响其未来。

二是加强记录封存操作管理。

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标准,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提高封存文件质量。

三是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封存事宜,统一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管理制度。

四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更加全面的社会帮助和管理。

纠正其行为,帮助其回到正常人的生活状态,使其的社会性质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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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综上可知,我国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刑事立法和专门立法中都有所涉及,但其深度和广度都还有待加强,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当前立法的不足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之立法,当然始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

但有关专门性立法,则在20余年之后的1999年。

该年6月28日,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其不仅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方针、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预防犯罪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但是,相对于早在100多年前就开始进行少年违法犯罪研究与立法的欧美国家来说,在该领域还尚处于萌芽和探索阶段,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从实体上讲,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我们知道,故意犯罪,作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其是基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而在自己的意图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下发生的。

过失犯罪,作为应当预防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其也离不开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判决能力。

具有必要的认识能力、判决能力、意志能力乃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因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具有必要的认识能力、判决能力、意志能力。

没有这种必要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意志能力,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从而也就不能承担所谓的刑事责任。

这样,认识能力、判决能力、意志能力的阶段性差异,乃应在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中得以体现。

但是,通观我国刑法的所有规定,在构罪上,除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限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之外,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在量刑上,则除对未成年人规定不能适用死刑,以及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外,也再无其他特别规定。

即在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及其认定,以及刑罚适用种类(死刑除外)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都未作任何区分。

这种在犯罪的认定上,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加什么区别,即严格以《刑法》为标准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但却制约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主动性,不利于及时地发现邪恶的苗头而防范于未然。

至于在量刑上,仅仅规定不能适用死刑,以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刑罚具体运用的制度、量刑幅度的规定上,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是非认识、判决能力、意志控制能力等与成年人的不同和差异,以至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上难以达到通过处罚达到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想效果,反而还易加重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诱发其对社会的报复心理。

目前社会上出现不少的未成年累犯、惯犯,便是最好的例证。

其实,未成年人因为生理成长、心理发展、体能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这种差异决定着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之中的特殊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区别,有着犯罪认识论上的客观基础。

何况未成年人还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特点。

然而,现行刑事实体法律制度,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二)从程序上看,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置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前所述,早在100多年前,美国、德国等欧美国家,就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有别于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可塑性强等特点,建立与对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同的少年司法制度。

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即《北京规则》,乃是对国际社会中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充分肯定。

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只有“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不公开进行”的原则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也只有少数条文就未成年刑事司法作了有别于成年刑事司法的规定,如第14条第2款关于“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152条第2款关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进行。

16岁以上不满18岁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其他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等环节,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与对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都没有什么区别,所适用的司法组织、程序、方式都是一样,从而难以适应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从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践过程来看,其着力点通常仅仅放在审判阶段上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公安、检察、法院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但在有关实践中,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着力点,通常仅放在审判阶段上,以期望通过法庭审理(有的提倡审判延伸,即对未成年犯由审判人员适时回访,巩固审判效果)就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不可否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促使其悔过自新、认罪伏法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但是,没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界的有效配合,仍然难以达到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攀升,未成年累犯、惯犯、再犯的屡见不鲜,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后,不仅得不到家庭、学校、社会的特别关爱,而且还受到歧视,如被宣告缓刑、免刑或者刑满释放后,没有学校可去学习,没有单位可去上班,就极易“破罐子破摔”,而由“坏小子”演变为“大坏人”,以致重新违法犯罪,从而难以达到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来看,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有的甚至非常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达到其预期目的。

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在该条中,只规定了对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但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歧视”,却没有具体规定。

“歧视”作为理解范围较大的用语,对之内涵在法律上不作具体界定,在碰到类似情况时,无疑让有关单位和个人逃脱责任。

另外,对于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以及犯罪被宣告缓刑、免刑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加以歧视,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其应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处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致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这样,显然难以通过执行如此的法律规定而达到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法目的。

又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其中的“保障”,显然带有概括性、原则性、宣示性的特点。

只有有关法律对“如何保障”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规范,并且对不按有关“保障”的具体规范操作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其才具有操作性。

但通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则无这些具体的规定。

这样,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这一法律规定往往无法落实。

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得到法律援助,就是普遍现象。

即使在审判阶段,有的未成年人一旦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这样,无疑就难以“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法律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从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关于未成人刑事案件的执法困境和改良1、目前面临的执法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在研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方针,并发展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和政策措施。

如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的办案制度,注意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及其它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尽可能做到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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