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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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一费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生学年)

一费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生学年)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1、高中学校收费标准[2000]69号文件,国办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如下: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如下(生/学年):3、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根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我市政府办幼儿园、托儿所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以下收费标准(生/ 月):4、高中“三限”政策根据临价费字[2003]94号文件,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适量招收部分择校生,具体要求是:(1)限人数。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班额: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计划招生比例定为75%,即每班45人;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控制在每班不超过15人;(2)限分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全市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学校录取分数线,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不得低于录取分数线下100分;(3)限钱数。

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择校生每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择校生培养费,省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80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60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000元。

择校生的学杂费仍按有关规定收取。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说明(1)杂费中包含取暖、信息和电教等费用,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根据鲁政办发[2000]69号文件,凡跨省、跨地区、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应当收取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免收借读费。

凡住校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50元,城市70元.6、幼儿园费用报销办法按照鲁教前字[92]1号文件规定,未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幼儿园收取的代办费,依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物价局文件盘锦市财政局盘教发[2004]41号转发《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教发[2004]127号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全部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已经试行“一费制”的15个省级贫困县,要按照新的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各项标准,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2] 98号)同时废止。

二、“一费制”含义及内容“一费制”是对收费方法的规范,是指每学期开学后,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每学期的杂费(国家允许含部分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三项费用的合计总额。

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一费制”标准内。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我省历届省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取得显著成就。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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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标 签】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价行函﹝2006﹞5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在贯彻落实省上收费政策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市物字[2005]238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82次)精神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借读费问题。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借读或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关于代办费问题。

我省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可收取的代办费项目有: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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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贵州教育网 2006-8-28 点击:9458(黔价费[2004]247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从2002年开始,我省在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贫困地区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一费制”总体原则1.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清理、降低不合理收费项目及标准,使学生的实际缴费水平有所下降,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的投入。

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3.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确定“一费制”收费标准。

全省按照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农村划分为三大类;学校类别分小学、初中两类,其中普通小学分1-2年级、3-6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贵阳市中心城区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可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和标准(一)实施范围。

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一费制”标准包含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其具体收费标准见《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附后)。

1.杂费标准仍按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19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课本费。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经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按国家规定核定的价格确定,农村中小学应采用黑白版教材。

国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其课本费在“一费制”收费中应予扣除。

3.作业本费。

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学生作业本实际用量情况确定作业本费,每本作业本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4.信息技术教育费。

只能向小学三年级以上,并按省教育厅规定配备了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另文下达)、开设了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的学生收取。

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必须相应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除生机比逐步达到外其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规模: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每校不得少于30台计算机;②农村学校每校不得少于20台计算机。

(2)生机比:小学(3-6年级)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③农村每30个学生1台计算机。

初中①市(州、地)政府所在地每15个学生1台计算机;②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每20个学生1台计算机;③农村每25个学生1台计算机。

(3)信息技术课的学时:小学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中学每学期不少于32学时。

学生上机时应达到每人一台计算机,上机时间不得低于学时数的50%。

(4)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须经同级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收费,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如未达到以上要求的,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可纠正、取消其收费资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制定并落实我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仍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制发的(黔财教[2002]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60-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80-100元执行。

2.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拔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

从2004年起,将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定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

3.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以上。

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不低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确定。

5.各级财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

(二) 服务性收费。

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盈利,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费制”标准总额的原则。

1、服务性收费项目:初三补课费、农村中小学蒸饭费、社会实践费(县城以上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的集体或社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体检费(农村为驱虫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县城以上学校)、校服费(县城以上学校三年或三年以上一次,农村学校不准订购校服)、教辅材料。

2、服务性收费总的平均最高标准的比例具体划分为:贵阳市中心城区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70%;市(州、地)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60%;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40%;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外的其他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相对应“一费制”标准的10%。

具体各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核批收费标准。

(三)县城以上学校初三适应性测试费。

包括考试费、试卷费及体育考试费。

初三下学期一次性收取,每生最高不得超过15元。

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借读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学校,确保就近安排学生入学。

对因自愿放弃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学校按每生每学期300-500元向学生收取借读费。

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审定。

城市学生收取借读费后免收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免收借读费。

(五)住宿费。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地)、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宿条件和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从严核定。

并向上一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一费制”收费的管理1.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

借读费和“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

杂费、借读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及初三适应性测试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信息技术教育费要优先考虑偿还计算机贷款。

2.学校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生“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对贫困学生减免。

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后,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力度,落实好国家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力争到2007年我省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的资助。

各地对其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孤儿、城镇低保户子女、困难下岗职工子女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

具体减免的实施办法由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除借读费可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外,“一费制”标准、住宿费、初三补课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材料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七、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相关政策由各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州、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借读费。

十、加强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监督检查。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除按本通知规定向学生收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比例的,各级物价、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市(州、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派检查组到有关市(州、地)县检查。

十一、各级、各部门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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